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 理 人 謝孟芳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
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8
月1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支票附表: (同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徐市凱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299435027398 25,000元 112年9月5日 266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