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22號
原 告 李勝斌
被 告 談智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9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5,100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萬5,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第
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36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第1項
金額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5,1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
),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0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LINE暱稱「路遠」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女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重銘」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之某時許,向原告佯稱
可投資獲利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4日13時3
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將6萬5,100元交付
予被告,被告再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5,100元,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取款車手及洗錢等工作,嗣由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以前揭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前揭時
間、地點,交付6萬5,100元交付予被告,再由被告轉交上游
,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並因此被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11
3年度審金訴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
3至20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
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6萬5,100元損害,即屬有據。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
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
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
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8日起
(見附民卷第5頁,起訴狀繕本係被告於113年6月27日親自簽
收)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6萬5,100元,及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
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該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部分
則宣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庸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PCDV-113-訴-3422-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