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順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 項之加
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㈡、被告有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雖不相同,但均屬故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戒慎其行,記取教訓,再為本案犯罪,足見其漠視法律禁制規範,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⒈明知應依通知所定時間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竟無故未按時到場,漠視
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有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預防性侵
害犯罪加害人再犯之防治目的達成,且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
危害,所為實屬不該;⒉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⒋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
為工、家庭經濟貧寒、已婚之生活情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
錄受詢問人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
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
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之3
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侵易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拘役,於112年12月29日徒
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其因前開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臺中市政府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由臺中市
政府於112年10月4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20288929號函通知其
應於113年1月7日上午8時30分許,前往一心心理諮商所(臺
中市○區○○街00號)至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
育3個月(每月2次,每次2小時),復於113年1月26日以府授
衛心字第1130025057號函通知其應於113年2月4日上午8時30
分許,至上開一心心理諮商所接受上開課程,惟甲○○均無故
未到;經臺中市政府於113年2月19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3003
7190號函通知,應於113年3月8日前以書面陳述回復,然甲○
○提供之請假證明即診斷證明書及預約回診單,均與安排處
遇時間無直接關聯,且未依約於下次報到時補陳請假證明;
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應甲○○要求函請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協助
安排上課地點,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故於113年5月8日以新縣
衛毒防字第1135006353號函復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甲○○之課程
時間、地點,並由臺中市政府於113年5月10日以府授衛心字
第1130126446號函,通知甲○○應於113年5月21日晚間7時許
,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重症大樓1樓第二會議室(新竹
縣○○鎮○○路0段00號)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然甲○○
仍無故未到;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遂於113年6月18日以中市衛
心字第1130082730號函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限
定甲○○於113年8月6日晚間7時許,至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新
竹分院重症大樓1樓第二會議室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
遇,且於同年7月29日以中市衛心催字第1130082730號通知
催繳上開1萬元罰鍰,惟甲○○屆期仍未前往報到或繳納上開
罰鍰,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
臺中市政府112年10月4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88929號函暨送
達證書、臺中市政府113年1月26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25057
號函暨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113年2月19日府授衛心字第11
30037190號函暨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臺中
市政府衛生局與被告之聯繫紀錄、指定門號之發訊結果清單
狀態、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預
約回診單翻拍照片、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3年5月8日新縣衛
毒防字第1135006353號函、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10日府授衛
心字第1130126446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6月18日中
市衛心字第1130082730號函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處分書
、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7月29日中市衛心催字
第1130082730號行政罰鍰催繳通知暨送達證書、性侵害犯罪
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屆期
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完整矯
正簡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
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
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且本案係因前案
強制猥褻案件執行完畢而須接受上開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兩者具有關連,而被告未按時接受上開課程,彰顯其法遵
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
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張雅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香谷
附錄所犯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者、依第 7 條第 1 項準用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
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或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
查訪。
依第 41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4 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 2
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辦理。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TCDM-114-中簡-470-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