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慧
指定辯護人 蔡宜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
原金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00號、113年度偵字第119
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113年度偵字第460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美慧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陳美慧明知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經常利用
他人金融帳戶以獲取詐騙犯罪所得,並藉此逃避執法人員之
追查,且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悉
金融帳戶係表彰個人財產得喪變更之工具,若提供金融帳戶
予無信任關係、未能合理確認正當用途之人使用,恐淪為詐
騙集團持以作為取得詐騙犯罪所得,若再將帳戶內來路不明
之款項,提領出來,則將產生遮斷金流軌跡、掩飾或隱匿該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因急需貸款,於民國112年9月9日
經由臉書與「陳先生」(小陳)聯繫後,再經由轉介,先後與
「東宏整合諮詢何竣陞」(下稱「何竣陞」)及「鄭欽文星辰
融資專業貸款」(下稱「鄭欽文」)聯絡,猶基於縱其金融帳
戶被「鄭欽文」等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提
領此等款項將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鄭欽文」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112年9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存摺封面方式
,提供其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予「陳先生」。嗣「鄭欽文」
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上開帳戶資料後,以附表一所示之
詐騙手法,對盧鵬及陳坤璋行騙,致其2人信以為真,陷於
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兆豐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陳美慧
復依「鄭欽文」指示,將上開匯入之款項提領出後,交與「
鄭欽文」指派來真實姓名不詳之業務,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
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匯款及領款時間、
金額、地點,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盧鵬、陳坤璋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南分局報
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
卷第79至81、172至173、337至34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所依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並無有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
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提供帳戶、臨櫃提領款項並交付他人,惟
矢口否認有與「鄭欽文」等人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
行,辯稱:我是因為有多筆貸款想要整合,為了要辦理貸款
才受騙等語;辯護人辯護以:㈠本件「陳先生」、「鄭欽文
」等透過要求被告提供薪資、職業、貸款金額、個人信用狀
況等資料,使被告相信其等係如一般信貸業者進行個人信用
及財務狀態查核,再要求被告填寫「星辰融資」之文件,薪
好貸-專業理財中心及星辰融資公司審核被告徵信資料過程
及指示被告簽署文件內容,與被告先前貸款時相同,且代辦
費及財力包裝費,同樣自所獲得貸款之額度內優先扣除,甚
者,被告簽署之「星辰融資」文件,載明被告財力包裝所匯
入之款項,係星辰融資公司所墊付,被告必須返還,否則將
受強制執行及賠償損害,被告因此堅信帳戶內之款項為星辰
融資公司所有。㈡被告更因實際匯入兆豐銀行帳戶之款項為3
7萬9千元,少於「鄭欽文」表示將匯入之款項38萬元,而自
掏腰包代墊1千元,倘被告知悉所提領之款項為詐欺贓款,
豈會代墊差額。㈢實際上因每個人之歷練、經驗、收入及教
育程度不同,警覺性及風險預見可能性皆有顯著差異,尤其
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縱然是高知識份子亦可能受害,而
被告僅有國中畢業程度,未曾辦過信用卡,生活單純,對於
詐騙集團之話術,根本無從辨別,且被告信用不佳,經濟拮
据,亟需貸款,實難期待被告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免遭詐
騙。由被告與「鄭欽文」等人之對話,可知被告係在詐騙集
團精心設計之情境下,誤信係為申請貸款,提升財力之用,
而提供帳戶。
二、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9月13日,提供其所申設之兆豐銀行帳戶及郵局
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先生」暨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以附表一所示之手法
,對盧鵬及陳坤璋施用詐術,致其2人信以為真,分別依指
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兆豐銀行帳戶」或「郵局
帳戶」,被告再依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鄭欽文」指示,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領出後,
交付予「鄭欽文」指派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等情,除經被告
坦承在卷外,並有證人即告訴人盧鵬、陳坤璋之證述、告訴
人盧鵬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各1紙(見偵12200卷第45至47、53至57頁)、盧鵬與詐欺集
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見偵12200卷第61頁)
、告訴人陳坤璋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陳
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見偵12200卷第
65、73至81、87頁)、陳坤璋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書影本1紙(見偵12200卷第83頁)、陳坤璋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見偵12200卷第85頁)、兆豐
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12200卷第123至125頁) 、
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12200卷第37至43頁)、被告
臨櫃提領影像、ATM領款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4張(見偵1
2200卷第23至26、29至35頁),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參與「小陳」等人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且以前詞置辯,然:
⒈對一般理性之成年人而言,個人金融存款帳戶資料,事關存
戶私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具高度專屬性及私密性,個人均有
應妥為保管帳戶資料,以防止被他人使用之認識,縱有特殊
情況,偶有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
之合法性後再行提供使用,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關係者
,否則,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提供予素未謀面、真實姓名不
詳、毫無信任關係之陌生人,此已為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
理之常;再衡以近數十餘年來,詐騙集團利用電話、通訊軟
體進行詐欺犯罪,並使用他人帳戶作為工具供被害者匯入款
項,及指派俗稱「車手」之人領款以取得犯罪所得,同時造
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藉此層層規
避執法人員查緝等事例,已在平面、電子媒體經常報導,且
經警察、金融、稅務機關在各公共場所張貼防騙文宣廣為宣
導,早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以被告於案發時年已30餘歲,
具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且自承有聽過不要任意將個人金融
帳戶資料交給不認識或不熟悉之人(見偵119卷第75頁),
另參以被告前於110年11月2日,亦曾在臉書社團上應徵家庭
代工,而交付其申辦之郵局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嗣由詐騙集
團資為取得詐騙贓款之管道,被告於該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此情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無訛(見本院卷第357
至358頁),復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9
頁),足見以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其個人先前之生活經驗,其
對於金融帳戶資料係至關個人財產之隱私,非可任意提供予
他人等常理,已無法諉稱不知,被告竟再次提供自己金融機
構之帳戶資料予未曾謀面、網路上來路不明、不詳姓名年籍
之人,所為即非合理。
⒉被告雖稱係為辦貸款,遭對方詐騙係為美化帳戶云云,並提
供與對方(即「薪好貸-專業理財」、「東宏整合諮詢何竣陞
(含鄭欽文-星辰融資專業貸款」、「小陳-專業貸款」之對
話紀錄(見附表二所示)。惟對照其中被告與「小陳-專業貸
款」之對話,「小陳」已告知被告,審核未過之原因為「簡
單來說就是您都沒有在銀行留下一些錢有遞增的趨向」,而
改善之道則為「我們就是幫您找一間公司當作您的副業幫您
做入職,有了工作證明在幫您做薪轉提高財力證明這樣就可
以有把握一次貸下來」(見附表二㈡編號5),然之後告訴人2
人匯入被告之兆豐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內款項,當日旋即由
被告依「小陳」等人指示全部領出,與被告先前帳戶內存款
進出之狀況有何不同,而如此短暫金流之出入,如何能達到
提高財力證明之目的,更與「小陳」所提出之改進策略亦完
全背道而馳。又「小陳」既稱要幫被告做薪轉,然被告於提
領「郵局帳戶」存款之前,曾依指示刷「郵局帳戶」存摺,
並拍照回傳(見附表二㈢編號5(13:46),本院卷第233頁),
存摺上明顯可見該筆匯入之150,000元,匯款名目為「盧鵬
付傢俱款」,根本非薪資轉帳,如此離譜之差異,被告竟置
若罔聞,完全未向對方求證,其毫不在意之表徵,實與正常
人之反應有異。
⒊再依被告所述交付款項之經過:領完上述共37萬9千元後,我
就回到斗六市○○路與○○路00巷口我丈夫停車處,就有一位不
知名戴口罩之男子步行跟我接洽說,他是該金錢借貸公司的
業務,要來拿回我剛才提領的現金37萬9千元,但因為匯入
的資金是38萬元,短少1千元,我主動先墊付1千元,所以才
在112年9月19日12時52分,在雲林○○郵局ATM持我的兆豐銀
行提款卡提領1千元(見偵119卷第10頁);我領完後,約當日
13時15分許,把錢拿到○○路與○○路00巷口將錢交給自稱專員
的人,我所稱的助理(即上開專員),穿深藍色衣服(後面寫
燦坤)、黑色長褲、戴黑色帽子的男子(見偵12200卷第15頁)
,以被告交付鉅額款項之地點係在路邊停車場,且交付之對
象,身分亦不明,如此草率又隱晦,迥異於正常之商業行為
,被告有一定程度之社會歷練,且有貸款之經驗,然面對極
為明顯係掩飾、躲避金流追查之舉止,竟完全配合,被告推
稱係受矇騙,難認有理。
⒋又被告先前雖曾透過網路之代辦業者「元亨事業有限公司」(
下稱「元亨公司」),成功向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貸款
,此情除據被告供承明確外(見本院卷第348頁),另有「元
亨事業有限公司(快速捷)」函覆本院之「快速捷理財貸款網
委託貸款契約書」及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3
年7月19日玉山卡(貸)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陳美慧貸
款往來資料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7至119、127至149頁)
。然觀諸上開契約書第1條明載,被告委託「元亨公司」代
辦貸款之金額為「依銀行核准金額」,可知被告先前係委託
「元亨公司」代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非由「元亨公司直接
」放款,而銀行放款程序,必經過審核後,始能決定放款金
額及利率,此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有貸款經驗,更加無法
諉稱不知,況被告自承委託元亨公司辦貸款,分別向中國信
託銀行、玉山銀行貸得款項,有去銀行對保,並無美化帳戶
,匯入不明款項再領出交付等情形(見本院卷第248至349頁)
。然由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在未有任何銀行人員與被告
接洽前,「小陳」即直接告知被告,可核貸30萬元(見附表
二㈡編號3),與被告先前之貸款流程顯然不同,被告亦未有
任何質疑。又倘被告認此筆貸款係由「小陳」所屬之公司直
接放款,則公司既已同意借款30萬元,何需再多此一舉,進
行美化帳戶,匯入不明款項再由被告領出交還之情形,面對
如此不合邏輯,且與被告先前之經驗不符之要求,被告全然
未加置喙,所為明顯悖離常情。
⒌由上情整體觀之,被告為獲得貸款,以解燃眉之急,面對諸
多與社會上多數人經驗不同之異狀,仍一再配合,提供帳戶
資料予不詳人士,進而領取來路不明之款項,是縱其未明確
知悉所為構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確信,然主觀上對於自己所
提領之款項,極有可能係他人之不法所得,其提供帳戶、各
次提領現金交付之行為,恐有為他人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之虞等,已難諉稱無預見,卻仍心存僥倖,為獲取約定
之貸款,不惜鋌而走險,對其行為成為詐欺犯罪計畫之一環
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足認被告有共犯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至於被告於事發後,於
112年9月21日上午10時雖曾至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分
駐所報案,有卷附前開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
偵119卷第21至23頁、本院卷第167頁),然單憑被告事後之
報案行為,並無法推翻其在整個詐欺取財及洗錢過程諸多不
合常情之配合行為,因此,此一證據不足資為被告有利之認
定。另被告辯稱,匯入兆豐銀行帳戶僅有37萬9千元,係其
代墊1千元湊成38萬元,轉交予收款之人等情,應有誤認。
實際上,告訴人陳坤璋於112年9月18日係匯款38萬元至兆豐
銀行帳戶,而被告當天未完全提領完畢,仍餘1千元在該帳
戶內,有兆豐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12200
卷第123至125頁)。而縱被告於轉交贓款時有代墊1千元,因
帳戶內仍餘有1千元,此筆代墊款即可確保取回,且被告於
翌日亦將留存在帳戶之1千元領出,有上開歷史交易明細表
可憑,被告並無因此支付金錢而有任何財物上損失,足見有
無代墊1千元,與其有無預見及容任本案犯罪結果發生之意
,並無何影響。
⒍被告雖又辯稱其係因警覺性不足而受騙,因屬過失云云。然
按刑法「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之區別,在於有無故
意之「意欲」要素。前者,行為人乃有知無欲,並無與法規
範敵對之意思,只不過事與願違;後者,行為人則有知且有
容認其發生之意欲,主觀上存有與法規範敵對之意思。行為
人究有無容認發生之意欲,係存在於其內心之事實,法院於
審判時,自應參酌行為人客觀、外在的行為表現暨其他相關
情況證據資料,本諸社會常情及經驗、論理法則剖析認定。
由被告自始至終,對於所有與其應有之認知不合之異狀,均
未有反應,未稍加查證,如此至為反常之應對模式,無法與
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相合,被告以過失置辯,自無足
採。
⒎認定被告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理由
⑴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犯罪之目的;且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
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
之成立。而詐欺集團為實行詐術騙取款項,並派遣車手出面
取款後逐層上繳、轉匯或變換成其他財物等方式以躲避追緝
,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係需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
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雖各共同正犯僅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
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以部分詐欺集團成員
縱未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如有接收人頭帳戶金融卡、測
試、回報供為其他成員實行詐騙所用,或提供自己之金融帳
戶、配合提領款項、當面取款,從中獲取利得,餘款交付或
轉匯予其他成員等行為,所為均係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
或缺之重要環節,尤其是配合提領贓款,更是詐欺集團最終
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關鍵行為,被告為圖謀自己的貸款利益
,配合提款交付集團指派前來收取款項之人,仍係以自己犯
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屬共同正犯。
⑵衡以近年來盛行於國內外之詐騙犯罪,型態層出不窮,手法
日益精進,為遂行不法犯行,同時達到規避警方查緝之目的
,詐騙集團自籌設、招募人員、收購人頭帳戶、取得被害人
個資、以話術行騙及取款等各項作為,層層分工、彼此配合
又環環相扣,且均為達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
節,此種分工細緻之犯罪,自非1、2人所能獨立完成,其組
成人員必然為眾。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和我LINE
對話(均有多次語音通話)的人有2人,我聽聲音是不同人,
跟我拿錢的那個專員是他們另外派來的,等於加上那個專員
是3個人(見本院卷第350至351頁),堪認本案共同參與為詐
欺取財、洗錢之人,已達3人以上,且為被告所明知。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犯行洵
堪認定。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該條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刑法
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
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
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
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2476號判決可資參參照)。
⒉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
定外),依新制定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
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本案
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且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
加重其刑事由,該條例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均未修正,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逕適用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被告始終否認所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自無該條例第47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⒊關於洗錢罪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於同年8月
2日施行(部分條文施行日另訂),修正前第14條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將原先之第14條移列至第19條,並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自白減刑部分則移列至第23條第3項,
改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除」。
⑵被告於本案所犯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依裁
判時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依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
罰金,且縱有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亦因前置之特定犯罪
為刑法加重詐欺罪,宣告刑之範圍即與法定刑相同。另被告
迄至本院審理終結,均未曾自白犯罪,不論依修正前或後規
定,均無自白減刑之適用。綜合比較結果,因裁判時法(即
修正後規定)之法定刑最高度較行為時法(即修正前)為低,
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裁判時法。
㈡所犯罪名及關係
⒈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洗錢罪。
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小陳」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均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就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分屬附表
一所示告訴人,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㈣起訴意旨雖認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惟關於詐欺
部分,被告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公訴意旨漏未斟酌此點,所認尚有
未洽,然因基本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加以審酌,並變更
起訴法條。另就想像競合之洗錢防制法經比較新舊法後,適
用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併此敘
明。
㈤併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600號併辦部分
,與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加以審酌。
㈥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
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
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
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參
與犯罪組織」,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所組成
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之成員而言;既曰參與,自
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而客觀上
並有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倘欠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
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
力,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
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5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先後與
「陳先生」、「何竣陞」、「小陳」等真實姓名不詳之人聯
絡時,雖可預見涉及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
而不違背其本意,然被告係因自身貸款需求,於臉書上蒐尋
貸款廣告,始先後與「陳先生」等人聯繫貸款事宜,依現存
卷證資料,僅係偶然因素而與「陳先生」等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實施本案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參照前揭說明,
難認有參與「陳先生」等人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為該集
團成員之認識與意欲,自不足遽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附此
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依被告提出與「小陳」等人之對話紀錄,認無法排除被
告係誤信詐騙集團成員之詐術,而提供帳戶資料及出面取款
,以檢察官舉證不足,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然
原判決疏未勾稽比對被告所為,與對話內容有諸多不符,而
難以為合理解釋,即遽予採信被告之辯詞,所認即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
法。
五、量刑
爰審酌被告前曾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收取贓款
,所涉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於本院所自承(見本院卷第357至35
8頁),被告未謹慎行止,為貪圖解決自己貸款需求困境,即
抱持僥倖心態,提供帳戶及出面領款,使得詐欺集團成員得
以順利遂行詐欺取財及隱匿幕後、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
查緝及告訴人求償之困難,不僅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
會治安及人與人間之互信,亦造成告訴人盧鵬及陳坤璋分別
受有15萬及38萬元之損失,被告未為任何賠償,告訴人等亦
求償無門,被告犯後未見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本案之
前無財產犯罪之前科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47至51頁),自陳之學經歷、家庭暨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35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及考量被告所犯2罪,係與同一集團共犯,犯罪時間相近
、手法相同,有極大關聯性、定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
狀,依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定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明文規定。被告行為後,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同年8月2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關於洗錢標的之沒收已修
正,並於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經查:被告於本案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洗錢之金額共
計53萬元(15萬+38萬),此洗錢標的乃為被告所屬詐欺集團
詐騙得手後,用以犯洗錢罪之用,應認亦屬刑法第38條第2
項所指,供犯罪所用之物。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然考量依
現存證據,尚無法證明本案洗錢之金流係流向被告,且被告
所擔任之工作,屬集團內最外層級,兼衡酌前述被告於原審
所供之學經歷、家庭暨經濟狀況等情況,認倘予宣告沒收恐
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及追徵。
㈡至於利得沒收部分,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不法利得,爰不為
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曹瑞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移送併辦
、檢察官魏偕峯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帳戶 提領時間 本院宣告刑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金額 1 盧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6日某時許,打電話給盧鵬,佯稱為其女兒,因欠缺生活費請盧鵬匯款,致盧鵬陷於錯誤,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2年9月18日12時4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8日13時48分至50分許 陳美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0,000元 150,000元 2 陳坤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2日14時41分許,打電話給陳坤璋,佯稱為其兒子,因欠缺貨款需要資金周轉,致陳坤璋陷於錯誤,至元大商業銀行臨櫃匯款380,000元至被告右列帳戶 112年9月18日11時3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18日13時2分至9分許 陳美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0,000元 379,000元
附表二:
㈠陳美慧手機通訊軟體臉書與「薪好貸-專業理財中心」之對話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薪:薪好貸-專業理財中心 陳:陳美慧 出處 1 9月9日 為你量身制定合適你的貸款方案(08:48) 你有困難我為你解決 10萬最低月繳1440毫無壓力 ☑不分職業行別 ☑不看聯徵遲繳 ☑不看銀行負債 ☑他行代償整合降月付金 當日就審核 火速到帳 免薪轉勞保 省時方便輕鬆無壓力 -------------------------------------------- 薪:陳美慧,你好!請告訴我們該如何為你提供協 助。 薪:預約專人線上諮詢請告知 1.資金需求 2.所在地區 3.聯絡大名 4.聯絡電話或line id 我們將立即專員與你進行聯絡 陳:20 雲林 陳美慧 00000000 偵1523卷第107至108頁 、本院卷第199至201頁 2 9月9日 薪:您好,請問有跟專員聯絡上了嗎?還未聯絡上 的話,您可以加賴ID:00000000陳先生一對一 免費為您諮詢,快速保密(09:49) 偵1523卷第108頁、 本院卷第201頁
㈡陳美慧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小陳-專業快速…」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小陳:小陳-專業快速… 小慧:陳美慧 出處 1 9月9日(六) 小陳:【笑臉之貼圖】(09:49) 您好 請問是不是有在我們薪好貸留言 有資金貸款的需求呢(09:49) 小慧:是(10:12) 小陳:大概需要多少呢?(11:41) 小慧:15萬到20萬(12:00) 小陳:請問貸款的用途是?(13:22) 小慧:清償高利貸(13:29) 小陳:了解 您除了高利貸還有跟哪些銀行或融資公司有貸款或呆帳的嗎? (14:20) 小慧:玉山跟中信都是信貸有遲繳(14:22) 小陳:大概都還有多少貸款 每個月付多少?(16:48) 小慧:玉_5300 中_10300(16:49) 小陳:大概還有多少貸款???(17:07) 小慧:回覆:【問號之貼圖】(17:19) 兩個都是分七年期款(17:20) 小陳:都是剛貸下來的嗎?(17:20) 我的意思是兩筆貸款到目前為止大概還剩下多少的貸款(17:21) 小慧:我沒算過(17:21) 玉_111/5月 中_112/1月 小慧:貸的(17:22) 小陳:那你自己有在哪些銀行開過戶往來的嗎? (例:一般活期定期儲蓄、基金股票、外幣 外匯、信用卡、警示戶等等)(17:24) 小慧:玉山有開戶,中信玉山都是戶頭扣款,中信 有帳號沒補辦,兆豐只有單開戶沒在用 (17:27) 小陳:好的 目前是做什麼工作的呢? 大概做多久了?(18:16) 小慧:回覆:鋤草///快三年(18:17) 偵1523卷第108至109頁 、本院卷第243至249頁 2 9月10日(日) 小陳:月收入大概多少呢? 有薪轉勞健保嗎? 是自營商還是?(09:22) 小慧:回覆:大約三萬 無 給人請的 無,,,領現(09:24) 小陳:好的 名下還有哪些動產不動產嗎? (09:24) 小慧:回覆:96年的機車(09:32) 小陳:好的 好的暫時先了解到這邊 再來麻煩您填寫一下基本資料還有身分證正反面以及本人手持身分證自拍一張以證明本人申請借貸評估使用(09:45) 「客戶基本訊息資料表」 … 您的資料填寫好回傳後 我這邊會幫您給公司做評估 評估結果出來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09:45) 小慧:《回覆》 1.姓名:陳美慧 2.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出生日期:77/10/11 4.戶籍地址:雲林縣○○鄉○○路000號 5.居住地址:同上 6.目前婚姻狀態:已婚 7.手機號碼:0000000000 0.緊急聯絡人電話:0000000000 0.有/無市內電話: 有/ (00) 0000000 10.目前職業:圜藝(鋤草) 11.公司名稱(可說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工作年資:快三年 公司/ 無保勞保:無 月收入多少:約三萬(10:01) 小慧:【傳送-陳美慧身分證正反面照片2張】 【傳送-陳美慧手持身分證正反面自拍照片2 張】(10:03) 小陳:我這邊整理一下就先幫你給公司做評估 不過今天是星期天所以 評估會比較慢應該明天中午左右就知道結果了 我再第一時間通知您(10:04) 小慧:希望能盡速處理,很急麻煩您了,謝謝! 【彎腰之貼圖】(10:05) 小陳:我會盡量幫您趕(10:05) 小慧:【彎腰之貼圖】(10:05) 小陳:在等我消息(10:05) 小慧:【OK之貼圖】 【不好意思麻煩你了之貼圖】(10:05) 小陳:不會(12:33) 偵1523卷第109至111頁 、本院卷第249至259頁 3 9月11日(一) 小慧:希望能盡速處理,很急,麻煩您了! 【彎腰之貼圖】(09:13) 小陳:有 目前在評估中了(09:31) 中午好、不好意思打擾了 您的評估結果 出來了 我們公司最高可以協助您申請30萬 (12:37) 小慧:如何(12:37) 小陳:您這邊要申請多少呢(12:37) 小慧:好,(12:37) 【語音通話結束00:01】(12:38) 小陳:30萬分84期每個月付3830元手續費3%9000 元撥款實拿291000元還款:現金繳費單(戶 籍地)(12:41) 小慧:【語音通話結束03:43】(12:41) 小陳:再來需要的資料 麻煩您幫我準備以下四項 資料,公司做完審核通過,幫您送件就沒有 問題了(12:42) 跟你說明一下,需要你提供資料有: 1.雙證件正反影本 2.勞保異動明細(近一年投保名細) 3.扣繳憑單(本年度所得報稅單) … 看有沒有哪邊不了解的 都可以直接問我 偵1523卷第111至112頁 、本院卷第259至263頁 4 9月11日(一) 小慧:【了解之貼圖】(12:43) 傳送陳美慧身分證、健保卡(13:54) 郵局存摺內頁(14:06) 傳給你了(14:07) 小陳:好的 我整理一下先幫你送審核 審核結果出來第一時間通知你(14:08) … 小陳:我盡量幫您趕 我等等再去催一下(10:02) 本院卷第265至269頁 5 9月12日(二) 小陳:您的審核被退回來了 您的審核問題 我剛剛有幫您問了 簡單來說就是您都沒有在銀行留下一些錢有遞增的趨向 我有跟公司說明您的情況 剛剛跟公司討論下來按照您目前情況要貸下來,我們就是幫您找一間公司當作您的副業幫您做入職,有了工作證明在幫您做薪轉提高財力證明這樣就可以有把握一次貸下來 我知道您這邊也急著需要錢 不過如果直接幫你送件有可能辦不下來 所以才提供這個方案看你可不可以接受(12:36) 小慧:可以 會很久嗎(12:42) 小陳:基於您的情況 我有跟公司商量能不能辦快一點 最快需要10-15個工作天 不然基本上都需要一個月以上(12:43) 小慧:欸!沒關係!盡量幫我趕,麻煩您了! 【不好意思麻煩你了之貼圖】(12:44) 小陳:好的 那我先去幫你申請 然後我申請完之後晚一點再打給您 跟您說明後續流程 然後儘快幫您開始辦理(12:45) 小慧:【不好意思麻煩你了之貼圖】(12:46) 小陳:不會 那我我一點再跟您聯絡(12:47) 小慧:過件最重要 【不好意思麻煩你了之貼圖】(12:53) 小陳:放心 我會儘快幫您聯絡安排好(12:56) 小陳:【OK之貼圖】(12:56) 偵1523卷第99至100頁 、本院卷第271至273頁 6 9月13日(三) 小陳:陳小姐您好 您看什麼時候方便通話 我跟您說明一下後面的流程(10:39) 小慧:都可以(10:39) 小陳:您今天有上班嗎?(10:39) 小慧:剛回來,下午還要去做(10:40) 小陳:30萬分84期每個月付3830元手續費7%21000 元撥款實拿279000元(10:46) 小慧:【語音通話結束05:25】(10:47) 【傳送-兆豐銀行之存摺封面】 傳給你了(10:49) 小陳:好的 【OK之貼圖】 我先整理資料去幫你申請(10:50) 小慧:【OK之貼圖】【不好意思麻煩你了之貼圖】 【辛苦了之貼圖】【謝謝你之貼圖】 (10:50) 小陳:【讚之貼圖】(10:51) 小陳:陳小姐 您好 您的郵局內頁有拍給我 不過存摺封面沒有拍給我呀(11:28) 小陳:【未接來電】(11:29) 小慧:【傳送-中華郵政存摺之封面】 【彎腰之貼圖】(11:31) 小陳:好的(11:31) 【傳送-何竣陞:東宏融資專業貸之檔案】 這位是鄭先生(11:47) 他負責幫妳安排聯絡公司掛職跟做薪轉的部分 等全部辦好貸款會交回來我這邊辦理(11:47) 掛職的部分包含時間安排有什麼問題不懂或不了解的都可以直接問他(11:47) 你就跟他說陳先生昨天跟他說過要安排做掛 職的陳小姐這樣他就知道了(11:47) 你有跟他聯絡上再跟我說(11:48) 因為他有時候比較忙可能回覆會比較慢(1 1:48) 小慧:【OK之貼圖】 小陳:【讚之貼圖】(11:53) 小慧:謝謝您!有回了(12:11) 小陳:好的 有什麼不了解或不清楚的地方都可以直接問 他或聯絡我(12:37) 小慧:【OK之貼圖】(12:54) 偵1523卷第100頁、本院卷第275至283頁
㈢陳美慧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東宏整合諮詢 何竣陞(含鄭欽文-
星辰融資專業貸款」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何:東宏整合諮詢 何竣陞(含「鄭欽文-星辰融資 專業貸款」) 陳:陳美慧 出處 1 9月13日(三) 陳:【HELLO之貼圖】 【在嗎?之貼圖】 您好,我是陳先生介紹要辦理貸款的陳小姐幫忙掛職(11:49) 鄭:你好,陳美慧小姐嗎(12:01) 陳:正是 鄭:方便聯繫嗎(12:29) 陳:【語音通話結束04:22】(12:36) 鄭:《傳送-星辰融資.docx檔案》 陳小姐,委託證明列印下來簽名處蓋章回傳以及身分證正反。(12:37) 緊急聯絡人姓名(三等親),電話,地址。(12:38) 陳:要怎麼列印?去7-11???(12:55) 鄭:【語音通話結束00:31】(12:59) 鄭:【傳送-QR碼】(13:00) 陳:好,但要等我一下喔,我人在山上,現在騎車 去附近的7-11列印(13:01)【彎腰之貼圖】 鄭:好(13:02) 陳:【傳送-星辰之文件】這張嗎?(14:21) 【在嗎?之貼圖】【HELLO之貼圖】 鄭:對(14:21) 陳:簽名就好了嘛(14:21) 鄭:簽名蓋章(14:22) 陳:可以簽明就好嗎? 我人在外面(14:22) 【傳送-已簽名、蓋章之星辰文件】 這樣可以嗎(15:01) 鄭:可以(15:05) 緊急聯絡人姓名(三等親),電話,地址。 陳:葉○昌、配偶、000000××× ×、雲林現○○鄉 ○○村××路××號 還有什麼要補充嗎?(15:08) 鄭:ok了(15:08) 陳:不然我要先忙了 有需要什麼再跟我說(15:08) 鄭:陳小姐,好(15:09) 陳:【謝謝你之貼圖】 【不好意思麻煩你了之貼圖】(15:09) 鄭:【彎腰之貼圖】(15:09) 偵1523卷第102至104頁 、本院卷第205至215頁 2 9月14日(四) 鄭:陳小姐,你好(10:50) 陳:【問號之貼圖】(10:55) 鄭:方便聯繫嗎(10:57) 陳:【語音通話結束01:04】(10:58) 偵1523卷第104頁、本院卷第217頁 3 9月15日(五) 陳:請盡速幫我處理好,麻煩您! 【謝謝你之貼圖】【彎腰之貼圖】(13:29) 鄭:陳小姐,好(13:33) 陳:【彎腰之貼圖】(13:33) 偵1523卷第104頁、本院卷第217頁 4 9月17日(日) 鄭:陳小姐,你好(12:48) 陳:【HELLO之貼圖】 處理的如何呢(12:54) 鄭:陳小姐明天有時間做財力嗎 時間中午12:00-3:30這段時間(12:54) 陳:回覆:【問號之貼圖】(12:54) 鄭:方便聯繫嗎?(12:55) 陳:【語音通話結束07:10】(13:02) 先忙,晚點再傳給你(13:04) 鄭:好 陳:【彎腰之貼圖】(13:04) 鄭:【ok之貼圖】(13:05) 陳:【傳送-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傳送-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8:19) 陳:1是郵局 2是兆豐 傳給你了(18:19) 鄭:陳小姐,好 剩餘明早跟你聯繫(18:19) 陳:【彎腰之貼圖】(18:19) 鄭:晚安(18:19) 陳:【彎腰之貼圖】(18:19) 鄭:【ok之貼圖】(18:19) 陳:裡面的金額明天就剩零錢,9仟5是要匯當舖的 $(20:33) 鄭:陳小姐,好(20:34) 陳:【笑臉之貼圖】(20:35) 偵1523卷第104至106頁 、本院卷第219至227頁 5 9月18日(一) 鄭:陳小姐,早(08:03) 【語音通話結束02:18】(08:41) 陳小姐,你好(11:48) 【語音通話結束01:52】(11:54) 【語音通話結束00:22】(12:33) 【語音通話結束00:24】(12:48) 陳:【傳送-郵局存摺內頁】(12:53) 鄭:【語音通話結束02:29】(12:56) 陳:【語音通話結束01:16】(13:14) 【語音通話結束00:34】(13:17) 鄭:【語音通話結束02:40】(13:28) 【語音通話結束01:32】(13:33) 陳:【傳送-郵局存摺內頁】(13:46) 鄭:好 陳:【語音通話結束01:01】(13:53) 鄭:【語音通話結束00:20】(13:54) 陳:兆豐只剩80怎麼多出一仟????? (13:58) 鄭:【語音通話結束02:12】(14:00) 陳:【語音通話結束00:18】(14:03) 【語音通話結束00:57】(14:12) 我的郵局怎麼不能存錢???明早再去郵局問問 偵1523卷第106至107頁、本院卷第229至235頁
TNHM-113-原金上訴-888-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