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彥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彥佑於民國111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4日止累計95,857元正未給付,其中94,174元為本金
;1,38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彥佑於民國110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4日止累計136,091元正未給付,其中132,434元為本
金;2,95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5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174元 陳彥佑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2434元 陳彥佑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28528-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