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0號
原 告 邱陳秋菊
陳秋蘭
陳堃煌
陳碧雲
陳碧玲
陳真真
陳碧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許靖傑律師
被 告 陳輝煌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
追加被告 蘇月嬌
陳鴻展
陳心怡
陳心雅
陳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39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
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另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
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
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
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陳輝煌、蘇月嬌、陳鴻展、陳心
怡、陳心雅、陳心慈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上,如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1日土地
複丈成果圖所示1302(1)(面積46.40平方公尺)、1307(1)
(面積68.53平方公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段000巷0號)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
人。㈡被告陳輝煌、蘇月嬌、陳鴻展、陳心怡、陳心雅、陳
心慈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67,5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陳輝煌、蘇月嬌、陳鴻展、陳心怡、陳心雅、陳心
慈應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遷讓返還主文第1項所示建物予
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各新臺幣1,87
5元。㈣上開第二、三項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全部或
一部,他被告於履行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㈤被告陳輝煌應
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新北市
新莊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2(2)
(面積32.33平方公尺)、1307(2)(面積13.37平方公尺)
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㈥被
告陳輝煌應給付原告各22,5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被告
陳輝煌應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遷讓返還主文第5項所示建
物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各新臺幣
625元。
三、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五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01,056元(
如附表所示);聲明第二項、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30
,000元(計算式:(67,500+22,500)元×7人=630,000元);
又前開聲明第三項及第七項係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應併算價額,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各原告
自113年1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4日止,共計7日
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合計為3,955元(計算式:(625+1,
875)元×(7/31)×7人=3,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5,011元(計算式:1,101,056
元+630,000元+3,955=1,73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22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830元,原告仍應補繳
裁判費1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民國;新臺幣)
地 號 占有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112年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占有使用面積價值(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2(1)】 46.40 9,200 426,88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7(1)】 68.53 4,600 315,23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2(2)】 32.33 9,200 297,43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7(2)】 13.37 4,600 61,502 合計 1,101,056
PCDV-113-訴-1050-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