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76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金易字
第12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佳惠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佳惠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申辦貸款無須提供金融資料、金融卡及密碼,如要求交付該
等金融帳戶資料,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
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3日16
時2分許,依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先生
」之人之指示,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郵局、彰銀帳戶)之金融
卡,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8號家樂福置物櫃內,
再以LINE告知上開金融卡之密碼。嗣「謝先生」所屬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3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楊智凱等10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如楊智凱等10人發覺有異報警,始循
線查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佳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
,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
2日起生效施行。惟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本次修正係將該
條項規定移至現行第22條,並配合同法第6條之文字將第1項
之序文由「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
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
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
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修正為「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
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
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
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
者,不在此限。」,另因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
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已於113年3月
1日施行,而就第5項酌作文字修正,與被告所為本件犯行無
涉,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適用裁判時法。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修正後即00
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
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件被告於偵查
中並未坦承犯行,無論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均無從予以減
輕其刑而無有利或不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
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
㈢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實施詐欺者得以隱蔽其真實身分,
逃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致告
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被告所為應予非難。另衡
及被告於審判中坦承犯行,再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本
案受詐騙人數、受騙匯入本案帳戶款項數額,及被告迄今未
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和解賠償損失等情節。再酌以被告
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足
認素行尚可,與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目前為家庭主婦,經濟
來源仰賴先生,尚需扶養1名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㈢
四、沒收
㈠被告稱其未因交付帳戶資料取得酬勞等語,卷內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利得,尚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㈡被告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
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
刑法第2條第2項,關於沒收應適用裁判時法。又現行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5條立法說明,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
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而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文字,似為處理經查扣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
收。至於業經轉出、提領而未經查扣之洗錢標的,仍應以行
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沒收之前提,以避免同筆洗錢標
的幾經轉手致生過度或重複沒收之問題。查本案告訴人、被
害人等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業經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提領,並未查扣,且該洗錢財物非被告所得管領、支配,
依前說明,應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款帳戶 1 楊智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下午3時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Jason Ramirez」私訊告訴人楊智凱,佯稱欲購買樂高積木,復佯稱7-11賣貨便帳戶凍結,復冒充7-11賣貨便客服人員,並以LINE暱稱「林國強」誆稱需經實名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楊程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4時3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本案合庫帳戶。 113年4月5日14時34分許,匯款1萬123元。 2 李佩倫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Hegedus Nikol」私訊告訴人李佩倫,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復佯稱7-11賣貨便無法認證交易,復冒充7-11賣貨便客服人員,並以LINE暱稱「陳雅涵」誆稱需經實名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佩倫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4時35分許,匯款4萬9,985元。 本案合庫帳戶。 3 柯亭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Chen Fang」私訊告訴人柯亭卉的妹妹,佯稱欲使用7-11賣貨便購買牛肉麵條理包,復佯稱7-11賣貨便帳戶凍結,復冒充7-11賣貨便客服人員,並以LINE暱稱「李國展」誆稱需經實名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柯亭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4時52分許,匯款9,999元。 本案合庫帳戶。 113年4月5日14時54分許,匯款8,985元。 4 王詩凱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某時許,佯裝為IG暱稱「月光塔羅師」告知中獎,要求先匯款至愛心帳戶做公益才能抽盲盒,又訛稱因抽中現金禮但匯款失敗需加入LINE系統工程師「台新銀行林家偉」,並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王詩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8時57分許,匯款1萬7,100元。 本案彰銀帳戶。 5 許家榮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4日下午10時57分許,佯裝為IG暱稱「月光塔羅師」告知中獎,要求先匯款至愛心帳戶做公益才能抽盲盒,又訛稱因抽中現金禮但第三方支付失敗需加入LINE「專員林淑貞」,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許家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9時1分許,匯款1萬2,989元。 本案彰銀帳戶。 6 杜芳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Said Morn」私訊告訴人杜芳宇,佯稱欲使用7-11賣貨便購買包包,復佯稱7-11賣貨便帳戶凍結,復冒充7-11賣貨便客服人員,並以LINE暱稱「李國展」誆稱需經實名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杜芳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8時35分許,匯款9萬9,999元。 本案彰銀帳戶。 7 黃珮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下午5時27分許,佯裝為IG暱稱「月光塔羅師」告知中獎,要求先支付代購費188元捐款至愛心基金會才能抽盲盒,又訛稱因抽中現金禮但支付失敗需加入LINE「專員林淑貞」,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黃珮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9時21分許,匯款1萬1,018元。 本案彰銀帳戶。 8 趙佩雯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下午5時18分許,佯裝為IG暱稱「月光塔羅師」告知中獎,要求先支付代購費188元捐款至愛心基金會才能抽盲盒,又訛稱因抽中現金禮但支付失敗需加入LINE「專員陳佳騰」,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趙佩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9時39分許,匯款9,023元。 本案彰銀帳戶。 9 童愛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下午2時20分許,私訊告訴人童愛淋,佯稱欲購買旋轉拍賣之二手精品包,復以LINE暱稱「璇xuan」、「客服專員-楊毅偉」佯稱帳戶凍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童愛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5時46分許,匯款4萬9,989元。 本案郵局帳戶。 10 張若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下午4時4分前某時許,私訊告訴人張若瑤,佯稱欲購買旋轉拍賣之商品,復以LINE暱稱「鯨魚」、「Carousell TW線上客服專線」、「客服專員-陳志雄」誆稱帳戶凍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若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4月5日15時32分許,匯款4萬9,987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3年4月5日15時33分許,匯款4萬9,988元。
附表二: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楊智凱 113.04.05警詢(偵卷第27頁至第2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佩倫 113.04.05警詢(偵卷第31頁至第33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柯亭卉 113.04.05警詢(偵卷第35頁至第39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王詩凱 113.04.05警詢(偵卷第45頁至第51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許家榮 113.04.05警詢(偵卷第53頁至第56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杜芳宇 113.04.05警詢(偵卷第57頁至第60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黃珮容 113.04.06警詢(偵卷第61頁至第65頁) 八、證人即被害人趙佩雯 113.04.06警詢(偵卷第67頁至第69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童愛淋 113.04.05警詢(偵卷第71頁至第75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張若瑤 113.04.05警詢(偵卷第79頁至第80頁) 2 《書證》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7614號卷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3年6月21日合金太平字第1130001809號函及所附張佳惠合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3年3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交易明細(偵卷第89頁至第93頁) 2.張佳惠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第99頁至第102頁、第129頁至第131頁) 3.張佳惠之合庫銀行、中華郵政、彰化銀行存摺影本、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費證明聯影本3張(偵卷第103頁、第105頁) 4.張佳惠提供手機翻拍照片 ⑴貸款資訊連結、置物櫃(偵卷第107頁) ⑵與LINE暱稱「謝先生」之對話紀錄(偵卷第109頁至第127頁) 5.楊智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33頁至第138頁、第157頁至第159頁) 6.楊智凱提供與臉書暱稱「Jason Ramirez」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139頁至第153頁) 7.楊智凱提供與LINE暱稱「林國強」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8.李佩倫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61頁至第167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9.李佩倫提供與臉書暱稱「Hegedüs Nikol」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10.李佩倫提供與LINE暱稱「陳雅涵」之對話紀錄擷圖、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及賣貨便明細翻拍照片(偵卷第171頁至第172頁) 11.柯亭妤提供與臉書暱稱「Chen Fang」之對話紀錄擷圖、臉書刊登文章擷圖(偵卷第191頁至第197頁) 12.柯亭卉提供與LINE暱稱「李國展」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197頁至第199頁) 13.柯亭卉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199頁至第201頁) 14.王詩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207頁至第217頁、第231頁至第233頁) 15.王詩凱提供與instagram暱稱「月光塔羅師」、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219頁至第227頁) 16.許家榮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235頁至第241頁、第249頁至第251頁) 17.許家榮提供與instagram暱稱「月光塔羅師」、LINE暱稱「愛貝金流」、「林淑貞」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243頁至第246頁) 18.許家榮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246頁) 19.杜芳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253頁至第261頁、第273頁至第275頁) 20.杜芳宇提供與臉書暱稱「Said Morn」、LINE暱稱「李國展」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263頁至第271頁) 21.杜芳宇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265頁至第267頁) 22.黃珮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277頁至第285頁、第341頁至第343頁) 23.黃珮容提供與instagram暱稱「月光塔羅師」、LINE暱稱「愛貝金流」、「林淑貞」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287頁至第327頁) 24.黃珮容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329頁) 25.趙佩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345頁至第355頁、第363頁至第365頁) 26.趙佩雯提供與instagram暱稱「月光塔羅師」、LINE暱稱「愛貝金流」、「陳佳騰」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357頁至第361頁) 27.趙佩雯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361頁) 28.童愛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369頁至第377頁、第387頁至第389頁) 29.童愛淋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381頁) 30.童愛淋提供與旋轉拍賣買家「jentschhei24570」、LINE暱稱「璇xuan」、「客服專員-楊毅偉」、「Carouse...線上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383頁至第385頁) 31.張若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391頁至第397頁、第407頁至第409頁) 32.張若瑤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399頁、第405頁至第406頁) 33.張若瑤提供與旋轉拍賣買家「den6855」、LINE暱稱「鯨魚」、「Carousell TW線上客服專線」、「客服專員-陳志雄」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399頁至第405頁) 3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3年9月8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30039868號函及所附:(偵卷第411頁) ⑴張佳惠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第413頁至417頁) ⑵ 張佳惠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第419頁至425頁) 3 《被告部分》 一、被告張佳惠 113.04.10警詢(偵卷第19頁至第21頁) 113.06.22警詢(偵卷第11頁至第17頁) 113.09.30檢事官訊問(偵卷第433頁至第435頁)
TCDM-113-金簡-865-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