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陳文安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 告 陳益昌
陳雪玉
陳雪霞
陳昆煇
陳文山
劉慶忠律師(即陳恒枝之遺產管理人)
陳文進
陳栢村
陳淵明
陳淵華
林瑞成律師(即陳淵泉之遺產管理人)
陳淵富
陳淵政
陳庭本
陳進福
陳郭仙女
陳怡婷
陳清雯
陳書維
陳思儒
陳豐祥
陳怡蓉
受告知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陳恒枝持分抵押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
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一:誤寫內容 地號 依原持分計算面積 (取至小數第二位) 永康區富強段1056地號 (889.78㎡) ‧陳文安持分(21/288) 分割前:64.87㎡ 分割後:少0.12㎡ 永康區富強段1074地號 (51.74㎡) ‧陳文安持分(21/288) 分割前:3.77㎡ 分割後:多0.59㎡ ‧陳文安分割後總結果:共增0.47㎡,依113.01公告現值(26,900元/㎡),約12,643元
附件二:更正後內容 地號 依原持分計算面積 (取至小數第二位) 永康區富強段1056地號 (889.78㎡) ‧陳文安持分(21/288) 分割前:64.87㎡ 分割後:多0.12㎡ 永康區富強段1074地號 (51.74㎡) ‧陳文安持分(21/288) 分割前:3.77㎡ 分割後:少0.59㎡ ‧陳文安分割後總結果:共減0.47㎡,依113.01公告現值(26,900元/㎡),約12,643元
TNDV-112-訴-290-20241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