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1

案號

NTDM-113-附民-392-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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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陳文進、鄭麗利、陳柏霖向被告鄭博文提起損害賠償。因為案情比較複雜,法院認為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由南投地方法院的法官楊國煜、劉彥宏、陳韋綸在113年12月31日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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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陳文進 鄭麗利 陳柏霖 被 告 鄭博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陳韋綸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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