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代 理 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相 對 人 楊謝培華
郝金生
顏金蘭
羅櫻惠
李震華
富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相 對 人 嵐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暐
相 對 人 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梅
相 對 人 曾俊盛
王俊傑
林輔政
上 十 人
共同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鄧輝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郝金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柒
佰參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謝培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
玖佰參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顏金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
參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羅櫻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
參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震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
參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富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參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希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貳
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嵐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貳萬參仟零壹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參仟捌佰陸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
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
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均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相對人曾俊
盛、王俊傑、林輔政部分,毋庸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以之
為相對人,所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法院及 案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 (繳款人/名稱/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 1055號 原告: 聲請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楊謝培華負擔24%,由被告郝金生負擔20%,由被告顏金蘭、羅櫻惠、李震華、富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悅公司)負擔55% ,由被告曾俊盛、黃希文、王俊傑、林輔政、嵐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嵐海公司)、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悅公司)負擔1% 聲請人 裁判費 測量費 782,880 35,800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18號 上訴人 :相對人 第一(除減縮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楊謝培華負擔40%,由上訴人顏金蘭、羅櫻惠及李震華各負擔7%,餘由富悅公司 負擔 聲請人 追加起訴 裁判費 527,388 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 1765號 上訴人 :聲請人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顏金蘭、羅櫻惠、李震華、富悅公司負擔;關於駁回上訴部分,由嵐海公司、力悅公司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162,276 上訴人 :相對人 相對人 裁判費 925,236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17號 上訴人 :相對人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顏金蘭、羅櫻惠、李震華、富悅公司各負擔1/4 (略) 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均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顏金蘭負擔22%、上訴人羅櫻惠負擔22%、上訴人李震華負擔22%、上訴人富悅公司負擔26%,追加被告黃希文負擔1%,追加被告嵐海公司負擔5%,追加被告力悅公司負擔1%,餘由被上訴人 負擔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 279號 上訴人 :相對人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略) 相對人郝金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782,880+35,800)×20%=163,736 相對人楊謝培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782,880+35,800-163,736)×40%〕+ 〔527,388×40%〕=472,933 相對人顏金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782,880+35,800-163,736)×7%〕+ 〔(527,388-527,388×40%)×22%〕+ 〔162,276×22%〕-〔925,236×1%÷10〕=150,237 相對人羅櫻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782,880+35,800-163,736)×7%〕+ 〔(527,388-527,388×40%)×22%〕+ 〔162,276×22%〕-〔925,236×1%÷10〕=150,237 相對人李震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782,880+35,800-163,736)×7%〕+ 〔(527,388-527,388×40%)×22%〕+ 〔162,276×22%〕-〔925,236×1%÷10〕=150,237 相對人富悅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782,880+35,800-163,736)×39%〕 〔(527,388-527,388×40%)×26%〕+ 〔162,276×26%〕-〔925,236×1%÷10〕=378,968 相對人黃希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527,388-527,388×40%)×1%〕+ 〔162,276×1%〕-〔925,236×1%÷10〕=3,862 相對人嵐海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527,388-527,388×40%)×5%〕+ 〔162,276×5%〕-〔925,236×1%÷10〕=23,010 相對人力悅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527,388-527,388×40%)×1%〕+ 〔162,276×1%〕-〔925,236×1%÷10〕=3,862
TPDV-113-司聲-1262-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