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90號
原 告 馮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立中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8,260元(以財政部國稅
局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所載金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
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二、查被告甲○○已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死亡,且其生前聲請被
繼承人馮瑞光部分之拋棄繼承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司繼
字第1281號裁定駁回在案,其是否仍有繼承權,且再轉繼承
人是否應為其子女乙○○(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為其母張圓
圓)?本件是否有更正被告姓名、年籍及送達地址暨繼承系
統表之必要?倘有,請到院閱卷並具狀更正之。
三、關係人乙○○查在境外,其及法定代理人張圓圓有無到場調解
可能?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TPDV-114-家調-190-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