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5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1年度偵字第1549號)。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民國111年10月17
日確定(案列:111年度毒偵字第1549號),嗣於113年10月
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在卷可參,是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
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
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菸捲 1支 淨重0.3370公克,取樣0.0042公克,餘重0.33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TPDM-113-單禁沒-525-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