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侯靜雯
被 告 陳敏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
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
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房屋之交易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4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房
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
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
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合併為實價登錄價格者
,該房屋、土地各自之交易價格若干,應依適當方法為換算
(即房屋、土地價值比例),而不得逕以不動產之實價登錄
價格,減除土地公告現值,即推認為房屋之交易價格。蓋實
價登錄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之制度目的、衡量因素及基準,
皆有不同,無法直接比較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
5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請求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約終止
前已發生之欠租,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亦非同時存在,且無
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並非返還房屋之附帶請求,應與返還
房屋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
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路○段000
0號1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
租金(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9萬620元,並自114年1月5日
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3萬1,862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加計積欠
租金,及自114年1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之不當得利之金額為
核定。然系爭房屋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經
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屋
於111年8月19日之交易價值為1,360萬元,而近年通貨不斷
膨脹,房地產價格逐年上漲,上開系爭房屋交易價格,應可
作為核定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值之參考。又系爭房屋起訴
時之課稅現值為67萬1,700元,而系爭房屋坐落之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1,下稱系爭
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63萬505元【計算式:59,762(元
/平方公尺)×2,506(平方公尺)×100000分之421=63萬50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30萬2,205元(計算式:671,700+
630,505=1,302,205),則系爭房屋占系爭房屋及土地之價額
比例為51.58%(計算式:671,700/1,302,205≒51.58%,四捨
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4位),依此比例計算系爭房屋之交易
價額為701萬4,880元(計算式:13,600,000×51.58%=7,014,
880)。爰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01萬4,880元。另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管理費),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9萬62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1月5日起
至騰空返還系爭房屋日止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1月5日,計1日)為1,0
28元(計算式:31,862×1/31≒1,028,元以下四捨五入)。從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0萬6,528元(計算式:7,0
14,880+90,620+1,028=7,106,52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6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TCDV-114-補-164-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