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劉信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信宏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
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中信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協
商不成立,嗣於113年8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63頁)、中信銀行陳報狀(卷
第285-313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
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於鈦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鈦強公司)之工作收入及其他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3-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卷第15-19頁)、債權人清冊(卷第21-29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
第65-70頁)、信用報告(卷第71-82頁)、戶籍謄本(卷
第5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15-116
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35-143頁)、社
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6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63
頁)、健保投保資料(卷第12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函(卷第463頁)、國泰產險函(卷第465頁)、第一產險
函(卷第467頁)、南山人壽給付通知書(卷第415-417頁
)、存簿(卷第83-93頁)、鈦強公司陳報狀(卷第315-3
21頁)、在職證明書(卷第113頁)、薪資明細表(卷第3
89-393、485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419-443頁)、
臺銀人壽函(卷第323頁)、南山人壽函(卷第325-382頁
)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鈦強公司1
13年1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含年終獎金)27,781元(
計算式:297,345÷11+9,000÷12=27,781,本裁定計算式均
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31,260元(包含每月分擔房貸5,000元
,卷第15-19頁)云云,並提出配偶用於繳納房貸帳戶之存
簿(卷第107-11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
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
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固陳稱係於配偶所有房
屋居住,每月分擔房屋貸款5,000元,惟無法提出分擔房貸
之相關證明(卷第471頁),難認聲請人所稱分擔房貸乙情
為真,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
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
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
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
%)=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父親劉吉成、母親劉錦秀,每月各支出扶
養費2,500元、1,5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父親係43年生,母親劉錦秀係45年生,2人育有含聲
請人在內共4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卷第57、395頁)
、家族系統表(卷第413頁)可佐。又扶養費支出之認定
係以聲請更生時聲請人對其負扶養義務,且該受扶養人仍
存活為要件,而劉錦秀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之113年8月3
日已歿(卷第395-397頁),已無負擔母親扶養費之必要
,是其主張扶養母親,洵無足採。
⒉父親劉吉成無業,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
有共有之房屋2筆、土地6筆,現值共約183,788元,領取
各類收入之時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5-49頁)、健保投保資料(
卷第13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99-403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19-120頁)、
存簿(卷第95-99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卷第1
2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69頁)、租金補助查詢
表(卷第27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463頁)附
卷可考。以劉吉成財產、收入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
有受聲請人及另3名子女扶養之權利。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衡諸劉
吉成於自己所有房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
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
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
14,559元),聲請人與另3名扶養義務人各負擔1/4【試算
:14,559÷4=3,640】,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2,
500元,應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7,781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4,559元、父親扶養費2,500元後,剩餘10,722元。聲請人目
前負債總額為5,464,568元(卷第21-29、65-70頁),扣除
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6
年【計算式:(5,464,568-783,024)÷10,722÷12≒36】始能
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
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車輛 2003年出廠車輛 1部 1 保單解約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83,024元 ①已扣保單借款及保費墊繳本息。 ②前於111年12月4日、112年12月4日各領取生存保險金10,000元。 ③112年4月11日領取保險給付56,000元、57,000元。(卷第87頁) ④113年1月24日領取保險給付45,000元、26,000元。(卷第87-89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長子 ①要保人原為聲請人,113年4月18日變更要保人為聲請人長子,解約金4,429元是否應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附此敘明。 ②111年9月28日、112年11月10日各領取醫療保險給付123,700元、8,100元。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有效保單 111年10月12日領取保險給付40,000元。(卷第93頁)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2年1月11日領取保險給付32,381元。(卷第85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鈦強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8月至12月 52,600元 (111年9月至11月受傷留職停薪) 112年 320,022元 113年1月至11月 297,345元,另113年2月領取年終獎金9,000元 2 職災傷病給付 111年10月19日 10,100元 112年1月18日 69,861元 113年1月2日 10,605元 3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10月26日 86,000元 113年4月9日 3,000元 4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2年11月30日 94,761元 5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10月5日 340元(卷第85頁) 6 母親之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身故保險金 113年8月22日 29,464元 7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1日 6,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劉吉成 重陽禮金 111年9月20日 1,000元 112年10月6日 1,500元 春節禮金 112年1月13日 1,000元 113年1月25日 1,000元 端節禮金 112年6月15日 1,000元 113年6月3日 1,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KSDV-113-消債更-334-20250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