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黃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淑華、曹德發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及
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亦即
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得勝訴之判決
,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在給付之訴,並為將來據以強
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在確認之訴,則於當事人間有確認私
法上法律關係之效力。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始有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
紛爭之可能。
二、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確
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14年01月17日簽立之借款契約書(
借據)(附件1)、114年1月20日簽立之借款契約增補協議書
(附件2)之借款債權不存在。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114年1
月20日簽立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附件3)。確認被告對
原告所有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借款債權不存在(
附件4)。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不動產之辦理信託所擔保信
託債權不存在(附件5)。被告應對原告所有不動產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被告應對原告所有不動產之辦
理信託所擔保信託債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備位聲明:原告於114年01月17日簽立之借款契約書(借據
)(附件1 )、114年1月20日簽立之借款契約增補協議書(附
件2)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原告於114年1月20日簽立本票
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附件3)。被告就原告所有不動產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撤銷(附件4)。被告就原告所
有不動產之辦理信託所擔保信託債權登記應予撤銷(附件5)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塗
銷。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不動產之辦理信託所擔保信託債權
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所為訴之聲明
均未明確具體載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於起訴之法定程式
不合;又因其聲明之於法未合,本院尚難憑斷其起訴利益而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復依附表所示(整理自原告提出之附件
四、五),應提出最新建物之課稅評定現值證明或價值證明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值均為新臺幣)
編號 設定抵押權、信託登記之不動產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擔保債權金額 1 建物:臺南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84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6,0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75.28 平方公尺 1分之1 30,463元/平方公尺 2,293,255元 2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2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41.8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4.08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4,5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333.41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458 24,000元/平方公尺 366,484元 3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2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16.54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2,0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312.55 平方公尺 600分之8 75,528元/平方公尺 314,750元 4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10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18.3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0.97平方公尺、花台0.9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3,0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198.08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134 59,100元/平方公尺 156,867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127.06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134 59,100元/平方公尺 100,623元 5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之5建物 建物總面積21.1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3.12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1,500,000元 6 建物:臺南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30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5,000,000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428.03 平方公尺 80000分之 930 65,455元/平方公尺 325,694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93.03 平方公尺 80000分之 930 65,455元/平方公尺 70,788元 基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47.13 平方公尺 80000分之 930 34,800元/平方公尺 19,066元 7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2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17.7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32.2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1,000,000元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1建物 (另有信託登記) 建物總面積18.85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基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另有信託登記) 315.47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402 12,400元/平方公尺 157,255元 8 建物: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6樓之9建物 建物總面積10.9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2.44平方公尺 1分之1 未陳報 尚未核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 1,000,000元 總計 3,804,782元 (基地之總和) 24,000,000元
TNDV-114-補-25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