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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智勇 選任辯護人 劉純穎律師 吳美齡律師 李維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00號、第10814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呂智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孫鳳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另行通緝中,下稱孫鳳文)係大陸地區北京中天聯科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中聯科公司)實際負責人及英屬開曼 群島商Availink Inc.(下稱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董 事長,孫鳳文為使北京中聯科公司在臺灣從事IC設計研發, 明知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設 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並從事業務活動,且我國臺灣地區禁止 大陸企業來臺投資從事IC設計研發業務,竟基於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20日, 虛以開曼中聯科公司僑外資名義,以新臺幣(下同)3億3,0 00萬元與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陽公司)交易凌陽 公司旗下STB產品中心事業群(下稱STB事業群【Set-Top Bo x,數位視訊轉換盒,俗稱機上盒】),設立登記址設新竹 縣○○鄉○○○路00○0號3樓台聯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聯科公 司),並由凌陽公司原家庭事業群總經理即不知情之證人葉 垂奇擔任董事長,而接收凌陽公司STB事業群人員、設備及 技術,完成移轉工作,嗣於104年7月2日證人葉垂奇辭任後 ,由孫鳳文續接任台聯科董事長,復透過人力銀行網站陸續 聘請不知情之證人余雅晴、紀嘉琍、江昭磊、吳鴻斌及陳展 悅等員工從事台聯科行政管理與IC設計研發相關業務,俟於 111年5、6月間,被告呂智勇亦與孫鳳文共同基於違反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總經 理並在臺實際處理台聯科公司業務,為北京中聯科公司招攬 人力及從事IC設計研發業務,並將研發過程與結果彙報予北 京中聯科公司,而以上開方式從事營業活動迄今。嗣於112 年3月23日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台聯科公司執行搜索,扣得 相資料,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應依同條例第93條之2 第1項規定處罰之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公司或辦事處,而在臺從事業務活動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 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及76 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0條之1第1項,應依同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之大 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 公司或辦事處,而在臺從事業務活動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葉垂奇、紀嘉琍、余雅晴、陳 展悅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江昭磊、吳鴻斌於調詢中 之證述、凌陽公司104年1月20日發布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處分STB產品中心資產之相關內容」重大訊息、科技部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竹科管理局)104年1月20日竹投 字第1040002145號、104年7月6日竹商字第1040019245號函 、台聯科公司外匯資料、台聯科公司營運計畫書、證人余雅 晴聘用過程電子郵件資料、證人余雅晴與孫鳳文討論人事聘 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與孫鳳文討論人事聘用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北京中聯科人事管理軟體「釘釘」操作 畫面、北京中聯科公司人事主管李單哲所寄送員工績效考核 表電子郵件資料、證人余雅晴寄送人事考核資料予李單哲電 子郵件截圖、證人紀嘉琍及台聯科員工楊登順之考評表影本 、證人紀嘉琍寄送之經費核銷電子郵件影本、台聯科公司採 購雲端空間電子郵件、台聯科公司資產管理表、遠程桌面工 具「NoMachine」操作畫面截圖、台聯科公司與北京中聯科 公司機房架接電子郵件、北京中聯科公司IT資訊主管楊威在 通訊軟體微信群組「TWoffice」、「PD support」對話紀錄 截圖、台聯科公司週報電子郵件影本、台聯科員工陳展悅及 雷智吉出差申請電子郵件、北京中聯科公司官方網站截圖、 中天聯科集團架構圖、中天聯科2018年日曆影本、證人余雅 晴與友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11年5、6月間起擔任台聯科公司之總 經理迄今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犯行,辯稱:台聯科公司是 經過新竹科學園區審核,通過國家機構完成評分,營運多年 之企業,一般人如何判斷該公司是否為陸資,應僅限於資金 的合法性,而無從確認公司之實質控制關係,我任職台聯科 公司至今,台聯科公司與北京中天聯科的運作,與一般國際 企業無異,係為了集團效益所作部門管理,並無特殊控制之 目的,且我升任台聯科公司總經理前是負責IC設計的處長, 工作上有工程開發問題需做跨部門的技術整合,經與董事長 孫鳳文討論後升任總經理,方便對於跨部門的問題做決策, 我僅負責IC設計部門與系統硬體的直接管理、技術整合,並 不涉及人事、財務、行政等部門管理,從我任職至今,我的 職責與業務範圍係直接向董事長孫鳳文報告,並非受北京中 天聯科命令指示等語(本院卷㈠第53頁至第54頁)。辯護人 則為被告辯護略以:台聯科公司是Availink集團旗下的公司 ,而Availink集團是美資集團,北京中聯科公司是Avaiilin k美資集團的孫公司,而台聯科公司是Availink集團之控股 、運營之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所設立,資金來源並非陸 資,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股權架構來自美國、香港股 東,不會受到陸資企業控制,從股權結構的面向來分析,本 案並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 項所定之規範主體,且台聯科公司不論是人事、財務都是由 台聯科董事長、同時也是集團CEO之孫鳳文決定,台聯科公 司的軟體與封裝測試業務,也是層報彙總至Availink美國公 司,再由台聯科董事長身兼集團CEO的孫鳳文負責,而無聽 命於北京中聯科公司之情形,跨國集團的職能分工模式不會 讓臺灣公司受到集團之大陸公司所控制,被告任職台聯科公 司前,知道台聯科公司是由外資併購凌陽科技,且經過科學 園區管理局審核過設立資金的來源,被告未參與台聯科公司 設立過程及資金運作,更不知道Availink集團之股權架構, 被告在台聯科公司設立4年多之後,才進入台聯科公司任職 、7年多後才升任總經理,被告接手後承襲以往的業務營運 ,不知台聯科公司與兩岸條例規範的犯罪行為有何關係,而 無主觀犯意,客觀上也沒有違犯兩岸條例的具體行為等語( 本院卷㈡第316頁至第319頁)。經查:  ㈠孫鳳文係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董事長,Availink開曼 中聯科公司於104年1月20日以3億3,000萬元與凌陽公司交易 凌陽公司旗下STB事業群,並設立登記台聯科公司,由凌陽 公司原家庭事業群總經理即證人葉垂奇擔任董事長,而接收 凌陽公司STB 事業群人員、設備及技術,完成移轉工作,嗣 於104年7月2日證人葉垂奇辭任董事長,繼續受Availink開 曼中聯科公司指派擔任台聯科公司董事至105年1月間,嗣由 孫鳳文續接任台聯科董事長,聘請證人余雅晴、紀嘉琍、江 昭磊、吳鴻斌及留任台聯科公司之證人陳展悅從事台聯科行 政管理與IC設計研發相關業務,被告並於111年5、6月間擔 任總經理並在臺實際處理台聯科公司之IC業務迄今等情,業 據證人葉垂奇於調詢及偵訊中(6300號偵卷第88頁至第98頁 、第130頁至第132頁)、證人紀嘉琍於調詢及偵訊中(6300 號偵卷第39頁至第46頁、第85頁至第86頁)、證人余雅晴於 調詢及偵訊中(6300號偵卷第161頁至第168頁、第184頁至 第185頁)、證人陳展悅於調詢及偵訊中(6300號偵卷第135 頁至第142頁、第158頁至第160頁)、證人江昭磊於調詢中 (10814號偵卷第9頁至第15頁)、證人吳鴻斌於調詢中(10 814號偵卷第37頁至第43頁)證述明確,並有台聯科股份有 限公司籌備處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證明書、股東繳納現金 明細表、匯入匯款通知書、台聯科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簿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104年1月21日竹投字第10400015 56號管理局函、台聯科公司登記資料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113年1月18日竹商字第1130001413 號函附台聯科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104年2月11日竹商字第 1040003826號函、竹科管理局104年1月20日竹投字第104000 2145號、104年2月6日竹投字0000000000號函、104年1月30 日竹建字第1040003252號函、凌陽公司104年1月20日發布之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處分STB產品中心資產之相關內容」重 大訊息、竹科管理局104年7月6日竹商字第1040019245號函 各1份(6300號偵卷第49頁至第52頁、第104頁至第128頁、 第207頁至第208頁、第287頁、第288頁至第290頁、第291頁 、第292頁背面、第293頁;10814號偵卷第59頁、第61頁) 在卷可查,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21頁至第222頁 ),是此部分事實堪認屬實。     ㈡按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 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反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 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 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2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觀諸上開條文結構,可知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之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構 成要件,其規範主體係「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 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客觀行為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在臺設置分公司或辦事處」、「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之 行為」,依上開規定之法條文義,須台聯科公司屬「大陸地 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其一, 方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營利事業。次 按,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指大 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對於依第三地區法律組織設立之公司,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之公 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之公司 具有控制能力,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 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3條第2款定有 明文。    ㈢惟查,台聯科公司係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於104年1月20 日以3億3,000萬元與凌陽公司交易凌陽公司旗下STB事業群 ,經竹科管理局審核同意由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匯入等 值外幣1億元作為台聯科公司投資股本1億股,並審認該投資 人(即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具外國法人身分,得享受 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優惠,由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作為 發起人之單一法人股東於104年2月11日經竹科管理局核准設 立登記所設立,指派「FengWen Sun(孫鳳文)」、「Carme n l-Hua Chang」、「Chuei-Ji Yeh 葉垂奇」作為董事;指 派「Ching-Ho Fung」作為監察人,並選任證人葉垂奇為台 聯科公司董事長,該公司之董事長證人葉垂奇於104年7月2 日辭任後由孫鳳文續接任台聯科董事長等情,有科技部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104年2月11日竹商字第1040003826號函、104 年1月21日竹投字第1040001556號管理局函、董事監察人指 派書、台聯科公司2015年2月4日董事會出席名單、台聯科公 司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台聯科公司章程、公司註冊 證書、台聯科公司發起人名簿、台聯科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 核簽證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6300號偵卷第288頁至第290 頁、第292頁、第294頁、第295頁至第297頁、第298頁至第3 00頁、第301頁至第304頁、第305頁、第306頁至第310頁) ,足徵台聯科公司係於104年2月11日經竹科管理局審查認Av 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為外國法人身分而准許設立之公司, 由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為母公司,台聯科公司為子公司 跨國營運。  ㈣而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所指派擔任台聯科公司之董事兼 任董事長「FengWen Sun(孫鳳文)」為美國國籍,董事「C armen l-Hua Chang」為美國及臺灣國籍、「Ching-Ho Fung 」為美國及臺灣國籍,上開3人並同任Availink開曼中聯科 公司董事,而該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公司股權有88.0 9%係由美國國籍或香港居民所持有:  ⒈依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所 載(6300號偵卷第221頁),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股 份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及特別股(Series D Pref erred shares,包含D-1與D-2特別股),依據Availink開曼 中聯科公司章程第7A .2與 7A .5(b)條規定,在投票權行使 上,須按特別股與普通股之轉換比例1:40計算。  ⒉就FengWen Sun(孫鳳文)、美國之NEA公司、美國之BlueRun 公司、CHING-HO FUNG Trust及LIU HAIRUN 之持股比例分別 計算如下:  ⑴FengWen Sun(孫鳳文)【美國國籍】:   [( 持有特別股48,000,000x40) + 持有普通股781,000] / [ (已發行D-1特別股48,000,000 + 已發行D-2特別股72,777,1 24)x40 + 已發行普通股3,654,843]= 持有1,920,781,000 股權/已發行4,834,739,803股權=39.73% (小數點第2位以下 4捨5入)。  ⑵美國之NEA公司:   (持有特別股24,000,000x40) / [(已發行D-1特別股48,000, 000 + 已發行D-2特別股72,777,124)x40 + 已發行普通股3, 654,843]= 持有960,000,000股權 /已發行4,834,739,803股 權=19.86% (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  ⑶美國之BlueRun公司:   (持有特別股14,000,000x40) / [(已發行D-1特別股48,000, 000 + 已發行D-2特別股72,777,124)x40 + 已發行普通股3, 654,843]= 持有576,000,000股權/已發行4,834,739,803股 權=11.91% (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  ⑷CHING-HO FUNG Trust:   (持有特別股1,920,000x40) / [(已發行D-1特別股48,000,0 00 + 已發行D-2特別股72,777,124)x40 + 已發行普通股3,6 54,843]= 持有76,800,000股權 /已發行4,834,739,803股權 =1.59% (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  ⑸LIU HAIRUN (香港居民):   (持有特別股18,130,274x40)/ [(已發行D-1特別股48,000,0 00 + 已發行D-2特別股72,777,124)x40 + 已發行普通股3,6 54,843]= 持有725,210,960股權/已發行4,834,739,803股權 =15% (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  ⒊加計上開5位股東所持股比例達88.09%(計算式:39.73%+19. 86%+11.91%+1.59%+15%=88.09%)乙節,有孫鳳文2003年入 籍美國籍之證明、CARMEN I-HUA CHANG之美國護照與我國舊 護照、CHING-HOFUNG之美國護照與我國護照、NEA官方網站 頁面、NEA之GP與LP名單、BlueRun官方網站頁面、BlueRun 之GP與LP名單、LIU HAIRUN之香港護照、中國大陸戶口註銷 證明及港澳居民來內地通行證、NEA官方網頁有關CARMEN I- HUA CHANG之介紹頁面各1份附卷可參(6300號偵卷第216頁 、第222頁至第223頁、第224頁、第225頁至第230頁、第231 頁至第232頁、第233頁至第234頁、第235頁至第236頁、第2 37頁至第238頁、第239頁至第247頁),可認Availink開曼 中聯科公司係由上開5位非中國大陸國籍或中國大陸地區營 利事業之股東所持股比例達88.09%,而非屬「大陸地區之營 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  ㈤再者,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於94年5月13日登記設立後, 於94年6月21日登記設立Availink (US), Inc.(下稱Availi nk美國公司),復於95年6月14日在北京設立北京中聯科公 司,又於103年8月15日登記設立Availink (HK) Limited( 下稱Availink香港公司),末於104年1月20日在臺灣設立台 聯科公司等情,有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Availink美國公司設立證明及中譯本、 Availink香港公司設立證明及中譯本各1份附卷可查(6300 號偵卷第301頁;本院卷㈠第71頁至第72頁、第77頁至第121 頁、第193頁至第194頁、第197頁、第211頁至第369頁), 從該Availink集團公司設立之始末而言,固然北京中聯科公 司早於台聯科公司設立,惟Availink集團公司係先設立Avai 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Availink美國公司後才設立北京中聯 科公司,而顯然並非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設 立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後,始以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 司之名義至臺灣設立台聯科公司。況且,Availink開曼中聯 科公司亦有與臺灣科技廠商有業務往來,亦曾與台灣積體電 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京元電子)等公司有業務往來,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 集團營收有經會計師查核乙情,則有被告提出之Availink開 曼中聯科公司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報及中譯本、台積電與Avai 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簽署之「Statement of Work for CP; Assembly and FT of Availink Phoenix」及「Wafer Produ ction Agreement」、日月光與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簽 署之「Advanced Semiconductor Engineering Non-Disclos ure Agreement」、台積電開立予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 之發票、京元電子開立予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裝箱單 與發票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123頁至第151頁、第371 頁至第483頁;本院卷㈡第177頁至第199頁、第201頁至第203 頁、第205頁至第206頁、第207頁至第211頁),而證人紀嘉 琍亦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台聯科公司的資本額來自Availi nk開曼中聯科公司,但台聯科公司後來營運所用資金是從Av ailink香港公司來的,因為台聯科公司與Availink香港公司 有簽合約,是台聯科公司的客戶,台聯科公司的獲利全部都 會匯回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等語(6300號偵卷第39頁至 第46頁、第85頁至第86頁),並有台聯科公司之外匯資料、 台聯科公司與Availink香港公司於104年11月16日簽訂之服 務合約各1份存卷可憑(10814號偵卷第62頁至第64頁;659 號本院卷㈡第163頁至第164頁),是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 司在臺灣設立台聯科公司後,以跨國營運的集團企業管理職 能分工之方式,由台聯科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予Availink香港 公司,獲取技術服務報酬,足證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確 實係有實質營運,有具體業務往來之公司,該集團在全球各 地如美國、北京、香港、臺灣設立公司後,以跨國集團式之 經營模式營運,提供集團公司間技術服務及資金,此經營模 式符合現今跨國企業之經營模式外,亦無違常情,故公訴意 旨以證人葉垂奇於調詢中證稱:就我在行業經驗,會把公司 設在開曼通常是因為低稅率,我猜想應該是紙上公司等語( 6300號偵卷第93頁背面),認本案虛以Availink開曼中聯科 公司僑外資名義設立台聯科公司,除此僅為證人葉垂奇個人 臆測外,亦與客觀證據不符,而尚難逕採。從上開證據,可 資認定,台聯科公司係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作為發起人 之單一法人股東,以等值外幣1億元作為台聯科公司投資股 本1億股設立登記,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以其上述之股 權結構,並非「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 資之營利事業」以外,於台聯科公司設立營運後,其營運資 金係透過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設立之Availink香港公司 ,以集團式之職能分工,簽立技術服務契約獲取報酬資金, 而均非來自公訴意旨所指之北京中聯科公司。  ㈥又公訴意旨認本案係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北京中聯科公司, 透過台聯科公司從事營業活動等語,然Availink集團於95年 6月14日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北京中聯科公司,亦係以外商 投資企業之身分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登記北京中聯科公司, 因北京中聯科公司係外資持有之公司,而須申報美國稅務等 情,有北京中聯科公司申報美國財政部8832報表及中譯本、 有北京中聯科公司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各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㈠第73頁至第75頁、第199頁至第210 頁;本院卷㈡第63頁),從北京中聯科公司之中華人民共和 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本院卷㈡第63頁)上載「批准號 」為「商外資」;「投資者名稱」為「Availink (HK) Limi ted」(Availink香港公司);「註冊地」為「香港」;「 出資額」為「2326萬美元」等內容,可徵北京中聯科公司係 Availink香港公司投資之公司,而Availink香港公司則係Av 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全額持股投資設立之公司,此有Avai link香港公司西元2023年周年申報表存卷可查(本院卷㈡第6 5頁至第72頁),從此足資可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亦審認 北京中聯科公司為Availink香港公司投資之外資公司,而Av ailink香港公司由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全額持股控制, 從而,依上述Availink集團跨國營運之模式,可認Availink 開曼中聯科公司為集團母公司,其下之Availink香港公司、 台聯科公司為子公司,北京中聯科公司則為孫公司,集團考 量整體營運之職能分工、內部資訊彙整,台聯科公司與北京 中聯科公司分別為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之子公司、孫公 司,應屬平行關係之集團企業,從股權結構而言,尚難認北 京中聯科公司對台聯科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而屬大陸地區之 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 辦事處許可辦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情形。  ㈦況且,被告於調詢、偵查中辯稱:我108年5月7日到台聯科公 司任職,之後從111年5、6月在台聯科公司現任總經理迄今 ,當時我經由前一家公司盛群半導體公司的同事江昭磊介紹 ,收到台聯科公司HR的邀請面試,接著跟北京中天聯科公司 美國部門副總Richard、孫鳳文先後面試,接著就通知我錄 取,一開始我先擔任1C設計部門處長,後來升任總經理,他 們說台聯科公司是國際的企業,資金不是陸資,台聯科公司 前身是中天聯科公司買下凌陽公司產品線,買下後變成台聯 科公司,我認知能在園區內成立公司,且是跟凌陽公司買下 產品線,且凌陽公司的同仁都在,所以我不認為這是一家陸 資,我兩年前曾要離職,我有擔心台聯科公司是否是陸資, 因為當時新聞也有講過陸資的問題,我就有問孫鳳文是不是 陸資,他說不是,因孫鳳文是美籍,但他有中國人的背景, 所以我當時擔心有從大陸來的營運資金等語(6300號偵卷第 1頁、第32頁),核與前開經本院認定Availink開曼中聯科 公司係以外國法人身分,向凌陽公司交易STB事業群後,經 竹科管理局核准在我國設立登記台聯科公司,並選任證人葉 垂奇為台聯科公司董事長至104年7月2日辭任後由孫鳳文續 接任台聯科董事長等節相符外,證人葉垂奇於調詢中證稱: 我不確定台聯科除了母公司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以外, 是否尚有其他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我也對Availink香 港公司不清楚,不知對Availink香港公司為何挹注資金至台 聯科公司,因為財務的事情都不是我負責的,是孫鳳文負責 等語(6300號偵卷第92頁背面、第96頁背面),則斯時擔任 董事長之證人葉垂奇對Availink集團下之跨國公司經營情況 、股權結構、財務調度等事項,既尚有不知曉之情形,則被 告在台聯科公司於我國經竹科管理局核准登記、營運後至台 聯科公司任職,並在台聯科公司設立7年後始在該公司擔任 總經理,則依其對台聯科公司設立經過之認識,係經由竹科 管理局核准登記並營運迄今數年,以及對竹科管理局審核許 可之信賴,其既未參與台聯科公司設立登記之始末,亦非擔 任台聯科公司之董事,其不知曉Availink集團股權配置、控 制、從屬公司之營運結構,實無違常理。  ㈧至公訴意旨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中天聯合公司之總部在北京 ,因為資源是共用的,IT人員在北京所以可以刪改臺灣存取 的設計內容等語(6300號偵卷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證人 余雅晴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我的主管則是北京中聯科公 司的員工李單哲,李單哲跟孫鳳文會進行討論,研發上若有 問題,是由被告跟孫鳳文討論;若有跨越人事,會有李單哲 加入討論,孫鳳文是最大的老闆,若要招募員工會透過104 平台尋找適合的求職者,若有求職者覺得合適,我會出具核 薪報告建議書先給李單哲,我會跟他討論,若李單哲也沒有 問題,再陳給孫鳳文最後決定等語(6300號偵卷第161頁至 第168頁、第184頁至第185頁)、證人陳展悅於調詢及偵訊 中之證述:我工作的主管是孫鳳文,之前主管是北京中聯科 公司的孫磊磊,孫磊磊離職後,軟體開發主管就由孫鳳文兼 任,我就跟孫鳳文回報開發進度等語(6300號偵卷第135頁 至第142頁、第158頁至第160頁)、證人紀嘉琍於調詢及偵 訊中之證述:會計的主管是在北京中聯科公司的趙晶、張俊 秋,我們員工的薪水是由北京中聯科公司的人事單位計算, 我會概算開支向趙晶報告,Availink香港公司會按月匯款至 台聯科公司,而我的差勤管理是用釘釘這個APP請假、上下 班打卡,送出去到趙晶等語(6300號偵卷第39頁至第46頁、 第85頁至第86頁),以及北京中聯科公司人事管理軟體「釘 釘」操作畫面、北京中聯科公司人事主管李單哲寄送員工績 效考核表電子郵件、證人余雅晴寄送人事考核資料予李單哲 郵件、證人紀嘉琍及台聯科員工楊登順之考評表影本、證人 紀嘉琍寄送之經費核銷電子郵件、台聯科公司採購雲端空間 電子郵件、台聯科公司資產管理表等資料(10814號偵卷第8 3頁至第86頁、第87頁、第88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91頁 至第93頁、第94頁至第96頁、第97頁)附卷可參,因認台聯 科公司係受北京中聯科公司所掌控,而為北京中聯科公司在 我國非法從事業務活動之工具。  ㈨惟查,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台聯科公司沒有銷售產品,只有 做機上盒的晶片研發設計跟技術支援,銷售部分是北京中聯 科公司負責,客戶也都是北京中聯科公司的客戶,台聯科公 司是獨立公司,我只跟孫鳳文報告,台聯科公司跟北京中聯 科公司是業務上合作關係,有些工作我會請北京中聯科公司 公司的測試部門主管孫敬遠、行政部門主管高蕊、人事部門 主管李單哲協助等語(6300號偵卷第32頁至第34頁),核與 證人陳展悅於調詢及偵訊中證述:我是104年2月從凌陽公司 STB事業群與中天聯科公司合併,就在台聯科公司留任迄今 ,在合併時有機上盒1C設計、研發、銷售,後來業務單位人 員陸續離職後,約106年間在臺灣這裡就沒有銷售,生產部 分是外包出去,所以現在台聯科公司只有晶片的研發跟設計 ,銷售部分應該是北京中天聯科公司的業務部門去負責,台 聯科公司變成單純的研發單位,台聯科的設計成品會入庫到 香港,再由香港出貨到大陸客戶,香港庫存地點應該就是Av ailink香港公司,台聯科公司在研發設計時的成果存取在台 聯科公司伺服器、工作站存取程式碼,美國也有伺服器,1C 設計部分北京中聯科公司無法存取,但軟體設計部分,在中 國各據點都可以存取,因為中國那裡沒有1C設計的團隊,1C 設計研發單位都在臺灣及美國等語(6300號偵卷第135頁至 第142頁、第158頁至第160頁)、證人紀嘉琍於調詢及偵訊 中證述:台聯科公司的業務是做1C晶片設計、研發,台聯科 公司不負責賣產品,只提供勞務,業務往來對象主要為自己 的集團,包含Availink香港公司及北京中聯科公司,都是接 他們的訂單等語(6300號偵卷第39頁背面、第85頁至第86頁 ),就台聯科公司僅負責設計研發,而銷售、管理部分則由 北京中聯科公司負責乙節相符,而證人吳鴻斌於調詢中證稱 :我在台聯科公司擔任技術經理,我負責的部門是晶片製造 下游的封裝測試,我只知道晶片生產完畢後會出貨到香港, 我主要是向美國馬里蘭辦公室匯報工作,我面試時台聯科的 人資Claire告訴我總部在美國馬里蘭州,在生產部分都會與 美國開業務會議、溝通協調,再由我的直屬美國主管及及北 京中聯科公司生管主管告知我,因為封裝測試後段在臺灣, 加上集團晶圓分別來自台積電及中芯半導體,所以台積電部 分是由美國通知,中芯半導體則是由北京部門負責,我的業 務部分總部是在美國,所以北京中聯科公司也要向美國報告 等語(10814號偵卷第37頁至第43頁),足認Availink集團 在跨國經營決策上,將台聯科公司作為研發單位,北京中聯 科公司作為銷售、管理單位,因跨國企業職能分工的經營模 式,由同屬亞洲華語圈之北京中聯科公司職員負責人事管理 ,此屬集團經營者之分配及規劃,在此經營模式下,台聯科 公司之員工自有與北京中聯科公司之員工彙報、合作之必要 ,並且在不同業務上因主要負責之全責單位不同,因此不同 部門其決策主管可能係Availink美國公司,亦可能係來自北 京中聯科公司,此實為跨國企業之經營模式。  ㈩又縱然台聯科公司之職員包含被告,於任職期間尚須使用北 京中聯科公司之人事管理軟體「釘釘」作出差勤申請,然Av ailink集團在經營決策上,將人事管理劃分由北京中聯科公 司負責,而使用該軟體進行差勤管理,仍屬其集團營運之一 環,且觀被告手機內之「釘釘」軟體截圖畫面(6300號偵卷 第63頁背面),其差勤系統之審核人為孫鳳文,核與被告前 開辯稱其僅受董事長孫鳳文管理等語相符,且證人余雅晴於 調詢、偵查中證稱:我在台聯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資深管 理師,而「釘釘」差勤系統權限流程設計,台聯科公司的研 發部門、軟體部門及韌體部門員工,差勤系統流程會預設單 位主管呂智勇、陳展悅及呂聖國,我跟財務部門的紀嘉俐系 統流程會預設北京中聯科公司的李單哲跟趙晶,副本都會知 會台聯科總經理呂智勇等語(6300號偵卷第167頁背面、第1 84頁),從而,可認台聯科公司固然使用北京中聯科公司之 「釘釘」軟體管理人事差勤,然而在差勤設定上,將研發單 位之主管設定為在台聯科公司任職之被告,而被告之主管則 為董事長孫鳳文,其餘財務部門、人事部門之職員,其等之 差勤主管則為北京中聯科公司之主管,將研發單位,與財務 、人事單位分立,除北京中聯科公司之內部管理外,基於跨 國企業集團整體營運與經營策略之一致性與集團綜合效益, 將台聯科公司各部門人員,依照不同的職能分工,做為集團 內彙整資訊與應遵循內部流程之區別標準,由台聯科公司之 財務、人事單位人員,向司職財務、人事管理之北京中聯科 公司之主管進行報告、彙整資訊,以減少橫向聯繫往返時間 ,此並無違反常情。  況且,證人陳展悅亦於調詢及偵訊中證述:我認為台聯科公 司跟北京中聯科公司是平行的,所有者是孫鳳文及背後的投 資者,因為台聯科公司是由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設立, 實際軟體開發業務也不是聽命於北京中聯科公司,是聽命於 孫鳳文等語(6300號偵卷第135頁至第142頁、第158頁至第1 60頁)、證人余雅晴則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李單哲也是北 京中聯科公司的人事主管;但我認為台聯科公司跟北京中聯 科公司是平行單位,不同的法人公司,屬於同一個集團,跨 國公司的老闆可能在海外,因為我跟李單哲報告完,李單哲 直接就跟孫鳳文報告,據我所知北京中聯科公司,也不是大 陸當地公司,也是外資公司(美資),台聯科公司對員工進 行績效考核,由我彙整臺灣的資料,我傳給李單哲,李單哲 會統整全球的,再一起給孫鳳文等語(6300號偵卷第161頁 至第168頁、第184頁至第185頁),縱然台聯科公司之員工 在職務上尚有向北京中聯科公司之主管彙報之必要,然依其 等上開證述,最終之決策者仍由孫鳳文所決斷,而孫鳳文既 然為持有Availink開曼中聯科公司最大股份比例之股東,且 同為台聯科公司之董事長,自負有經營決策權限,對設計開 發、人事、財務等各項作最終決策,雖然在各項決策前,可 能經過北京中聯科公司之職員、主管作初步彙整、考核,仍 無礙最終決策者係由Availink集團之經營者審核,固然台聯 科公司於人事、財務等事項,多透過北京中聯科公司之主管 查核,然在全球化、企業分工多角化之趨勢下,由集團在全 球各地設立公司作職能分配,而有須和集團企業聯繫、企業 合作均無違情理。稽此,尚不足因Availink集團於中國大陸 地區另設立北京中聯科公司,台聯科公司因而在業務上與北 京中聯科公司有所分工、聯繫,即可逕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 指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非法為業務活動 犯行之不利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舉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意 旨所載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犯行,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本案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李昕諭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2025-03-19

SCDM-113-易-659-20250319-1

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劉佳雯 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林芊律師 被 上訴人 吳企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原為配偶關係,伊於民國103年7月9日出 資設立創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創達公司),被上訴人 為創達公司總經理。創達公司因被上訴人涉及違法情事,於 108年3月11日免除其總經理職務,伊並於同日與被上訴人簽 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其應履行之義務,依系爭協 議第8條(下稱系爭條款)任一契約義務之違反,各應支付 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違約金,亦即按違反義務個數累加 計算違約金。嗣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第1、2、3、5、6條 約定,應給付2,500萬元違約金,爰依系爭條款,聲明求為 命被上訴人給付2,5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等語。 三、被上訴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及陳述,其於原審以:系爭條款並無任何「累計」約定, 應以500萬元為上限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萬元,及自111年5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假執行 之宣告,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 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000 萬元,及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五、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前配偶關係,上訴人為創達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為創達公司總經理,於108年3月11日遭免除總經 理職務,兩造並於同日簽訂系爭協議,嗣被上訴人未履行系 爭協議第2、3、5、6條約定等情,為被上訴人於原審所不爭 (見原審卷二第35、36頁),並有系爭協議、公司登記資料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創達公司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智簡字第79號刑事簡易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59號、111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民事判 決可稽(同上卷一第23至28、39至66、213至217頁),堪信 屬實。  ㈡上訴人主張伊得依系爭條款向被上訴人請求違約金2,500萬元 乙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故本件爭點為:本件違約金是否 應按所違反義務個數累加計算,抑或不論違反義務個數,均 以500萬元為總額上限?茲論述如下:  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契約,乃當事人本其自主意思 所為之法律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不僅為當 事人紛爭之行為規範,亦係法院於訴訟之裁判規範。倘當事 人所訂立之契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應為闡明性解釋(單 純性解釋),即依文義解釋(以契約文義為基準)、體系解 釋(通觀契約全文)、歷史解釋(斟酌立約當時情形及其他 一切資料)、目的解釋(考量契約之目的及經濟價值),並 參酌交易習慣與衡量誠信原則,以檢視其解釋結果是否符合 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公平正義,且應兼顧不能逸出契約最大可 能之文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判決意旨參照 )。  ⒉觀諸系爭條款:「一方如違反前7條所定任何義務之一,應支 付他方500萬元之違約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頁), 係以「一方違反系爭協議第1至7條所定任何義務之一」為其 要件,並課予「支付他方500萬元違約金」之法律效果,依 其文義,尚無從推認應按違反義務個數累加計算金額。復參 以系爭協議磋商過程之錄音譯文(同上卷一第199頁),可 知系爭條款原列於系爭協議草約第7條,且文字訂為「違反 前6條所定義務」,因上訴人委任之律師考量被上訴人可能 僅違反其中1項義務,為避免僅違反部分條款即無須給付違 約金,且基於對等原則,違約金應適用於任一方違約之情形 ,而原第8條係規範上訴人之付款義務,故建議將第7條與第 8條對調,並修正為現行條文。又對照現行第7條第3項以被 上訴人完成「第1至6條所定義務」,為上訴人分期支付1,20 0萬元之要件,系爭條款則以一方違反「前7條所定義務『之 一』」為課予違約金之要件,益見其並非按違反義務個數累 加計算之意。  ⒊另佐以兩造磋商違約金金額時,上訴人之律師曾表示:如金 額訂得太高,看得到拿不到,訂得低,怕效果不夠,折衷訂 為500萬元等語,被上訴人之律師則表示同意,並舉上訴人 依系爭協議第7條應給付被上訴人1,500萬元為例,如上訴人 違約,應給付被上訴人共2,000萬元,即除履行支付1,500萬 元義務外,另加計違約金50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9至 200頁)。而上訴人及其律師對其例示金額,當場均無異詞 ,益徵當事人真意係以500萬元為違約金之總額。是依契約 文義、體系、歷史及目的解釋,均無從認定本件違約金應按 違反義務個數累加計算。從而,無論被上訴人違反義務個數 多寡,均應課予500萬元違約金,故上訴人前揭主張,難認 有據。  ㈢職是,被上訴人未履行系爭協議第2、3、5、6條約定,此為 兩造所不爭(參五、㈠),自應依系爭條款給付違約金500萬 元。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條款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31日(見原審卷一第8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2025-03-18

TPHV-113-重上-622-20250318-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643號 原 告 林麗芳 被 告 宜致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 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8條第2項、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宜致企業有限公司雖已解散,惟未經清算, 故以股東孫新明為清算人,此由卷附宜致企業有限公司章程 可稽,又被告宜致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3 樓;被告孫新明住所地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有 卷附公司登記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5-03-17

TCEV-114-中小-643-20250317-3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彰 選任辯護人 謝孟高律師 康皓智律師 王琦翔律師 被 告 彭兆綸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7 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邱國彰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兆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彭兆綸於民國112年8月間某日、邱國彰於112年9月間某日, 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金匯國際」之人等3人以上所組成,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 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擔任面交車手之工 作(彭兆綸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非 本件起訴、審理範圍)。邱國彰、彭兆綸與「金匯國際」等 其他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5日10時許起,假冒「板橋戶政務所科 長張國信」之名義,致電予吳芳嬌,佯稱:其國民身分證遭 人偽造云云,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假冒「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派出所員警吳志強」之名義,致電予吳芳 嬌,訛稱:其證件遭人冒用,而涉嫌洗錢、擄人勒贖等案件 ,需配合林漢強主任檢察官辦案,並提供其金融卡、金飾予 政府機關保管,否則將逕行拘提云云,並傳送「台灣臺北地 方法院刑事拘捕凍結管收執行命令」之偽造準公文書電磁紀 錄予吳芳嬌,致吳芳嬌遂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備妥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霧峰區農會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提款卡3張及金飾7件(共2兩)(以下合稱本案物品),並 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於112年10月11日16時40分許 交付本案物品。邱國彰則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 自新竹縣搭乘高鐵至臺灣高鐵臺中站後,搭乘計程車至臺中 市霧峰區新厝路300巷周遭之統一超商列印偽造之「臺北地 檢署公證部收據」(即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再搭乘 彭兆綸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 輛)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南柳福德正神廟旁,向吳芳 嬌收取本案物品,並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吳芳嬌而行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於公文書管理之 正確性及吳芳嬌。嗣邱國彰搭乘彭兆綸駕駛之本案車輛離去 ,並在本案車輛上將本案物品交付予彭兆綸,彭兆綸將邱國 彰載至臺中市某處下車後,駕駛本案車輛搭載不知情之徐嘉 敏至桃園市某處,將3張提款卡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彭兆綸再駕車搭載不知情之徐嘉敏,於112年10月11日1 7時17分後某時許,至位於新竹縣○○鎮○○路000號之金瑞玉銀 樓,由徐嘉敏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價格出售金飾,並 將所得款項交付予彭兆綸,復由彭兆綸放置上開款項於上開 銀樓對面變電箱之夾縫間,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 源及去向。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吳芳嬌所有之提款卡 3張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二「提領時間 」欄所示之時間及附表二「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提領 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嗣吳芳嬌驚覺受騙報警 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芳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 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 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 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 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 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採 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參照)。 準此,本判決就各證人、共犯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以及各 共犯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以共同被告而非證人身分所為之陳 述,即不採為認定被告邱國彰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 證據。惟本案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則不受 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參照)。 二、本案被告邱國彰、彭兆綸(以下合稱被告2人)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 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9至39、201至204頁,本院 卷第62至63、214頁;偵卷第43至47、259至260頁,本院卷 第63、30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芳嬌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人即偵查中共同被告徐嘉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 相符(見偵卷第53至63、93至97、183至184、258至259頁)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本案車輛之路口監視器比對車行紀錄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 四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台灣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拘捕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刑事警察吳志強 之工作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 與「張國信」及「吳志強」之通話紀錄、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照片、告訴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告訴人所申設之霧峰區 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告訴人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本案車輛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於112年10月之雙向 通聯記錄及行動上網歷程、金瑞玉銀樓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金融電子資料調閱電子化平台查詢結果(見偵卷第21、65 至91、103至135、155、211至247、263至269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3日中檢介讓113蒞12250字第113915 0192號函暨所附之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金融機構回復結 果、中華民國農會中壢辦事處信用部ATM服務據點及中華民 國農會信用部網頁擷圖(見本院卷第145至161頁)在卷可佐 ,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前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本件被告2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 制定公布,部分條文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 款第1目業將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明定為該條例所指「詐欺 犯罪」,並於同條例第43條、第44條分別另定其法定刑,而 刑法詐欺罪章對偵審中自白原無減刑規定,同條例第47條則 增訂偵審中均自白,且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減刑規定。而 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後 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之規定,乃減輕刑罰溯及適用原則之規範,故廣義刑法之 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 若係刑罰之減輕原因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 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而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 ,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 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上字第324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本件被告2人參與加重詐欺獲取之財物未達500萬元,惟其 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所涉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且被告邱 國彰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告彭兆綸無犯罪所得應自動 繳交(詳如後述),是其等所為,固係犯刑法之加重詐欺罪 ,然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應仍均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至被告2人固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4條規定之加重情形,然上開規定核係成立另一新增 之獨立罪名,而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時,係於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施行前,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 予以適用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件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 範圍限制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需「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得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查本件被告2人參與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被告邱國彰已自 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告彭兆綸無犯罪所得應自動繳交,且 其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所涉本案洗錢犯行,如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罰(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 7年以下),再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至少減有期徒刑1月,至多減2分之1),並考慮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即加 重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有期徒刑7年),其有期 徒刑宣告刑之範圍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如依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處罰(有期徒刑部分為6月以上 5年以下),再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項規定減 輕其刑(至少減有期徒刑1月,至多減2分之1),其有期徒 刑宣告刑之範圍為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  ⑶是綜合其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自以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被告2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是核被告邱國彰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彭兆綸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 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㈢另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邱國彰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犯行間,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 檢察官補充被告邱國彰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且本院亦已於 審理時告知被告邱國彰涉犯上開罪名(見本院卷第179、205 頁),對其防禦權不生影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㈣被告2人親自或夥同共犯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2人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Telegram暱稱「金匯國際」之 人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邱國彰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 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行使 偽造公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罪;被告彭兆綸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 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行使偽造公文書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邱國彰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加重詐欺犯行,而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我本案與另案共獲得2萬 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62、215頁),堪認被告邱國彰 本案與另案共獲得2萬元之犯罪所得。又被告邱國彰已於另 案繳交6,500元之犯罪所得,且於114年2月24日自動繳交其 剩餘犯罪所得1萬3,500元予本院等情,有本院另案之裁判、 收受刑事訴訟案件款項通知、收據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 3至272、281至282頁),應認被告邱國彰已自動繳交犯罪所 得,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彭兆綸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且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對方說完成後才要給我報 酬,後來對方說沒有完成,所以我沒有拿到任何報酬等語( 見本院卷第63、308頁),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彭 兆綸從事本案犯行有因此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爰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邱國彰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被告2人本案所犯洗錢犯 行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自白犯行,且被告邱國彰已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被告彭兆綸無犯罪所得應自動繳交, 業如上述。被告邱國彰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彭 兆綸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項規定減輕其刑,然 其等本案犯行已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參照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 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部分之減輕其刑 事由,併此敘明。  ⒋至被告邱國彰之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為被告邱國彰辯稱其 犯罪情狀顯有可憫恕之處,而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 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 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 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 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 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 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 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邱國彰之本案犯行,業經本院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衡以被告邱國彰擔任本案 詐欺集團面交車手之時間、曾取款之金額、對象及情節等犯 罪情狀,實無情輕法重之憾;況近年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 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亦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邱國彰竟為貪圖輕易獲得 金錢,仍為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受有130萬7,000元及金飾 7件之損害,苟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減輕其刑,亦不符政府嚴令掃蕩詐騙犯罪之刑事政策,故被 告邱國彰之犯罪情狀及對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尚非 輕微,客觀上並無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之餘地,併予指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並以 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與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方式為本案 犯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 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邱國 彰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前項規定減輕其刑之要件,被告彭兆綸符合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前項規定減輕其刑之要件;復考量被告2人 於本案參與程度為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 謀策劃者,亦非直接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人,尚非處於詐欺 集團核心地位,犯罪情節未至重大;並衡諸被告2人均已與 告訴人調解成立,被告邱國彰已依調解條件賠償4萬5,000元 ,尚餘31萬5,000元需分期履行,被告彭兆綸則約定其於116 年11月起分期履行調解條件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 調字第3311號、第3319號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137至140、275頁);兼衡被告邱國彰自陳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工作,月收入3萬元,家中 無需由其扶養之人,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形;被告彭 兆綸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餐飲工作,月收 入4萬5,000元至5萬3,000元,妻子懷孕中,家中無需由其扶 養之人,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卷第216、3 0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參酌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衡酌被告2人從事 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使告訴人受有130萬7,000元及金飾7件 之損害,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非輕,被告邱國彰因本案與另案 犯行共獲得2萬元之報酬,被告彭兆綸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得 報酬,及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被告2人之刑罰儆戒作 用等情,經整體評價後,認對被告2人為徒刑之宣告已足以 充分評價,爰不再併予宣告輕罪之罰金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邱國彰固因本案與另案犯行共獲得2萬元之犯罪所得,惟 衡諸被告邱國彰已自動繳交其上開犯罪所得予本院,且依調 解條件賠償告訴人4萬5,000元,尚餘31萬5,000元需分期履 行等情,業如上述,若再就其本案獲得之上開犯罪所得予以 宣告沒收或追徵,對被告邱國彰之權益顯然過苛,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被告彭兆綸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稱其未取得任何報 酬,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彭兆綸從事本案犯行有因此 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業如前述,爰不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沒收相關規定,均於113 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故本案沒 收自應適用上開規定。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雖係被 告2人為本案詐欺犯罪取信告訴人所用之物,亦係被告2人因 本案行使偽造公文書犯罪所生之物,惟該物業已交付告訴人 收執,由告訴人取得所有權,又非告訴人無正當理由所取得 ,倘予沒收,須依沒收特別程序對告訴人為之,容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邱國彰在本案車輛上將本案物品交付予被告彭兆綸,嗣 被告彭兆綸將3張提款卡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 將金飾售出所得之款項放置於金瑞玉銀樓對面變電箱之夾縫 間等情,業據被告2人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 是本院考量上開洗錢之財物並非在被告2人之實際掌控中, 被告2人對上開洗錢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若 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或追徵該等款項,將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 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之方法犯之。 附表一(113年度院保字第2626號): 公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 臺北地檢署公證部收據(見本院卷第101頁)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方章印文1枚;偽造之「書記官謝宗翰」、「檢察官林漢強」私章印文各1枚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0月12日 ②112年10月12日 ③112年10月13日 ④112年10月13日 ⑤112年10月16日 ⑥112年10月16日 ⑦112年10月16日 ⑧112年10月16日 ⑨112年10月16日 ⑩112年10月16日 ⑪112年10月17日 ⑫112年10月17日 ⑬112年10月18日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⑤10萬元 ⑥10萬元 ⑦10萬元 ⑧9萬元 ⑨10萬元 ⑩9萬元 ⑪10萬元 ⑫9萬元 ⑬10萬元 ①②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 ③④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桃園大樹店 ⑤⑥ 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同德分行 ⑦⑧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蘆竹開南店 ⑨⑩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桃園大樹店 ⑪⑫ 桃園市○鎮區○○○街00號之萊爾富超商平鎮富寶店 ⑬ 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之全家超商桃園鼎聖店 2 霧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2日 1萬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3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2日 1萬8,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總計 130萬7,000元

2025-03-17

TCDM-113-金訴-3272-20250317-1

抗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更一字第57號 抗 告 人 周梅 代 理 人 熊賢祺律師 相 對 人 統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潘碧珠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段瑋鈴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裁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 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命供擔保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773萬111 8元。 三、聲請、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之訴訟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與第三人間訴訟 ,屬公司外部事項,原則上由董事長為公司於訴訟程序時之 法定代理人,惟若公司與董事涉訟,為防免董事長代表公司 對董事起訴,有循私之舉或利害相衝突之虞,不宜仍以董事 長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213條乃規定「公司與董事 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 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所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 當指同法第212條所定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而言, 蓋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惟其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對董 事提起訴訟。至所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指如同法第214 條所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即非經股東會決議而由少數股東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起 訴之例外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本件係相對人聲請對抗告人為假處分,而抗告 人現為相對人之董事,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見原審 卷內民事聲請假處分狀附聲證1、本院卷第47頁),核其性 質應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則參諸公司法第213條之規定 及前開說明,相對人對抗告人所提本件聲請,應經股東會決 議,或經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之股東之書面請求,並由監察人或股東會選定之人代表公 司為之。相對人原以董事長廖國安為法定代理人逕行提出聲 請,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且未符相關程序規定,嗣經本 院裁定命補正後(本院卷第101頁),相對人已具狀補正本 件聲請經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之股東之書面請求(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之請求書及股 東名簿),而由監察人廖潘碧珠為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卷第107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陳述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於民 國71年7月7日由現任負責人廖國安與配偶廖潘碧珠,及廖國 安之兄長廖國男、兄嫂即抗告人兩家主要共同出資設立。嗣 公司營運漸入佳境,原廠房已不敷使用,相對人遂分別於77 年6月28日、同年8月8日出資購買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復於系爭土地上興建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並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 於抗告人名下。系爭不動產確為相對人所有,相對人並擁有 實質處分權,故由相對人持有並保管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且相對人因營運 需要資金,於82年2月9日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新臺幣(下同)6300萬元予臺灣企銀。嗣廖國安因年邁欲結 束公司營業,相對人乃於112年11月23日以台中○○○郵局000 號存證信函通知抗告人終止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並請求 協同辦理返還系爭不動產之登記事宜,抗告人竟拒絕返還, 復於112年4月19日擅自辦理系爭不動產權狀換發,並據為己 有,堪認系爭不動產有遭抗告人處分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32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抗告人不得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 、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裁定。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土地曾於111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抗 告人係為配合政府國土計畫而於112年4月19日辦理換發系爭 不動產權狀,且抗告人換發新權狀,僅係防免相對人之負責 人廖國安擅將抗告人名下系爭土地辦理增貸,債留抗告人, 並造成相對人財務危機,自不得僅因抗告人換發新權狀,即 認系爭不動產之現狀已有或將有變更,或抗告人就系爭不動 產已為或將為不利處分,致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情 形。相對人既未釋明系爭不動產有何現狀變更而有保全之必 要性與急迫性,縱陳明願提供擔保,亦無從補釋明之欠缺, 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以代釋明,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 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等語。  四、按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又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 之原因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及第 2項規定自明。所謂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 請求之標的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則係 指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之事由。 五、經查: (一)關於本案請求部分:相對人主張其分別於77年6月28日、同 年8月8日出資購買系爭土地,復於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物 ,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均借名登記於抗告人名下,故由相對 人持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且相對人因營運需要資金,於82年2月9日以系 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300萬元予臺灣企銀,相對人 嗣於112年11月23日以台中○○○郵局000號存證信函通知抗告 人終止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請求抗告人協同辦理返還系 爭不動產之登記事宜等情,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臺中 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暨審核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函、臺中縣 政府工務局78年11月4日78工建字第000000號函、土地暨建 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地價稅、房屋稅繳款書、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 繳費憑證、手稿、地籍異動索引、存證信函等為證(原審卷 聲證1至聲證9),堪認相對人已釋明本件假處分之請求。 (二)關於假處分之原因部分:相對人主張其終止借名登記,請求 抗告人返還系爭不動產,抗告人竟拒絕返還,復於112年4月 19日擅自辦理系爭不動產權狀換發,並據為己有等情,業據 提出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原審卷聲證8);參以抗告人於本 院前審亦自承:伊辦理系爭不動產權狀換發,係為防免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廖國安擅自將抗告人名下系爭土地辦理增貸 ,致債留伊並造成相對人公司財務危機等語(本院抗字卷第 121頁),堪認抗告人確有藉辦理系爭不動產權狀換發之手 段,以抗衡並架空相對人控管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實質所有權 人地位。又因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性及對世效力,所有權狀 則係交易處分不動產之關鍵憑證,系爭不動產既登記在抗告 人名下,抗告人復以換發權狀方式取得占有所有權狀,並自 承有以此手段對抗相對人之意思,堪認抗告人隨時有處分系 爭不動產或設定負擔之可能,此將使相對人本案請求標的現 狀變更,致相對人日後即使取得本案勝訴判決,仍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故相對人就避免本案請求標的 現狀變更之假處分原因已為釋明,雖釋明尚有不足,惟相對 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法院 自得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三)按法院酌定擔保金額之多寡如何始為適當,應屬於法院職權 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 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因假處分可能所受 損害,係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無法及時利用系爭不動產之法 定利息損失。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應為3313萬3364元(計算 式:○○○○○○000地號土地面積2012.40㎡×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7900元/㎡+○○○○○○000地號土地面積63.29㎡×112年1月公告 土地現值7900元/㎡+○○○○○○000地號土地面積10.36㎡×112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000地號土地面積63.24㎡×1 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900元/㎡+○○○○○○000地號土地面積253 .38㎡×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100元/㎡+○○○○○○000地號土地 面積3039.68㎡×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000 地號土地面積1162.07㎡×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 ○○○○000地號土地面積164.40㎡×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00 元/㎡+○○○○○○000建號房屋課稅現值984800元=00000000), 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本件聲請時之司法院所頒布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第一、二、三審通 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如加 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本案訴訟審理期間約4年8 個月,再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抗告人因本件假處分可 能所受損害為773萬1118元(00000000元×5%×(4+2/3)=000 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堪認本件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應 以773萬1118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因相對人就本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已有 釋明,而准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後,為本件假處分,經 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尚屬無 據,應予駁回。惟原裁定命相對人為抗告人供擔保773萬314 8元,顯然計算有誤,本院重為核算後,認供擔保數額應為7 73萬1118元,因該項擔保金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裁量範圍, 故毋庸廢棄原裁定,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擔保金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 ○○ 000 2012.40 全部 2 臺中市 ○○○ ○○ 000 63.29 全部 3 臺中市 ○○○ ○○ 000 10.36 全部 4 臺中市 ○○○ ○○ 000 63.24 全部 5 臺中市 ○○○ ○○ 000 253.38 全部 6 臺中市 ○○○ ○○ 000 3039.68 全部 7 臺中市 ○○○ ○○ 000 1162.07 全部 8 臺中市 ○○○ ○○ 000 164.40 全部 編號 建築改良物標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樓層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1 00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房、水塔 主要建材:鋼架、加強磚造 層  數:2層 1層:621.10 2層:187.57 電梯樓梯間:9.99 合計:818.6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2025-03-17

TCHV-114-抗更一-57-20250317-2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黃志傑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上 訴 人 何國洲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1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黃志傑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何國洲應再給付黃志傑新臺幣60萬128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黃志傑其餘上訴駁回。 四、何國洲上訴駁回。 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黃志傑負擔三分 之一,餘由何國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志傑(下稱黃志傑)主張:兩造為社團 法人國際獅子會(下稱獅子會)之成員,於民國111年3月22 日21時35分許,參加獅子會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雞大 王餐廳」包廂所設餐敘,嗣因故發生爭執,被上訴人即上訴 人何國洲(下稱何國洲)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玻璃酒瓶及酒 杯敲擊黃志傑之後腦勺、額頭(下稱系爭傷害行為),致黃 志傑受有左前額挫擦傷、右前臂挫傷、左手指第4指挫擦傷 、第5指撕裂傷、左手掌挫擦傷、第四至六節頸椎椎間盤突 出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黃志傑因此受有醫藥費新臺幣 (下同)57萬6926元、看護費用3萬7500元、不能工作損失4 1萬2281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9500元等損害,合計143萬6207 元(計算式:57萬6926元+3萬7500元+10萬元+41萬2281元+3 0萬9500元=143萬6207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 93條、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㈠何國洲應 給付黃志傑143萬6207元,及自112年9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何國洲則以:黃志傑第四至六節頸椎椎間盤突出傷勢(下稱 系爭頸椎傷勢)非何國洲傷害行為所致。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所列自費項目56萬0780元非屬必 要費用;又黃志傑並無工作損失,縱有,應按最低工資計算 ;請求慰撫金數額過高;況黃志傑就事故發生與有過失,為 抵銷抗辯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後,認定何國洲應給付黃志傑醫藥費1萬6146元、 不能工作損失22萬7250元、看護費用3萬7500元及精神慰撫 金15萬9500元,合計44萬0396元,扣除何國洲已給付15萬元 後,判命何國洲應給付黃志傑29萬0396元本息,暨依職權及 附條件宣告准、免假執行,駁回黃志傑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黃志傑就原審駁回高醫自費醫療費用56萬0780元、不 能工作損失18萬5031元、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89萬5811 元部分提起上訴;何國洲則對於原審判命給付不能工作損失 22萬7250元、看護費用3萬7500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9500元 部分,提起上訴。黃志傑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駁回黃 志傑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何國洲應再 給付黃志傑89萬5811元,及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何國洲之上訴駁回。何國洲上 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何國洲給付逾1萬6146元本息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黃志傑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聲請均駁回。㈢黃志傑之上訴駁回。(黃志傑於原審請求逾 上開部分,經原審判決敗訴,未據黃志傑聲明不服,非本院 審理範圍,茲不贅述)。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為獅子會成員,於111年3月22日21時35分許,參加獅子 會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雞大王餐廳」餐敘,兩造因故 發生爭執,何國洲先基於傷害犯意,持玻璃酒瓶及酒杯敲擊 黃志傑之後腦勺、額頭,黃志傑亦基於傷害犯意,徒手與何 國洲扭打。後兩人接續前傷害之犯意,在餐廳外人行道上再 次徒手扭打,黃志傑受有系爭傷害,何國洲則受有左前額挫 擦傷、右前臂挫傷、左手指第4指挫擦傷、第5指撕裂傷、左 手掌挫擦傷之傷害。  ㈡兩造就前開㈠事件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   提起傷害告訴(案列111年偵字第18231號),經檢察官偵查 後認定兩造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原法 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刑事案件審理,何國洲於原法院 11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給付15萬元予黃志傑為部分 賠償,兩造對他造撤回告訴,原法院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下稱系爭刑案判決)。  ㈢黃志傑需專人照顧之期間為111年5月19日至6月19日,上開期 間皆為半日看護,每半日看護費用為1250元,合計需支出看 護費用3萬7500元。  ㈣黃志傑於111年3月1日至112年1月1日投保薪資為2萬5250元。  ㈤黃志傑學歷高中,經歷為品洋國際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品洋   公司)負責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越公司)業   務專員,高雄國際獅子會300-E2區會員及顧問。何國洲為高 中畢業,收入每月約4萬元,須扶養15歲長女及70歲母親。 五、本件之爭點:  ㈠黃志傑頸椎傷勢是否係何國洲傷害行為所致?  ㈡黃志傑請求何國洲應給付自費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 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金額各為何?  ㈢黃志傑是否與有過失?  ㈣何國洲抗辯抵銷,是否有據?    六、本院判斷:  ㈠黃志傑頸椎傷勢是否係何國洲傷害行為所致?    ⒈黃志傑主張遭何國洲持玻璃酒瓶及酒杯敲擊後腦勺、額頭, 受有系爭傷害,何國洲前開行為經高雄地檢檢察官以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後黃志傑對何國洲撤回告 訴,經系爭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為何國洲所不爭執, 復有高醫診斷證明書(審附民卷第61頁)、刑事判決暨刑事 卷宗可稽,黃志傑主張包括頸椎傷勢在內之系爭傷害,係遭 何國洲毆打所致等情,堪予採信。  ⒉何國洲雖稱黃志傑所受頸椎傷勢,係黃志傑年歲增長或長期 生活習慣不良衍發退化性病變所致,與傷害行為無關云云。 然查:   ⑴依高醫診斷證明書所載黃志傑於111年5月11日方因頸椎傷 勢住院就診,黃志傑住院日期與何國洲傷害行為間固相距 1月餘。惟高雄地檢就上開頸椎傷勢與黃志傑於111年3月2 2日因何國洲傷害行為所致其他外傷(即左前額挫擦傷、 右前臂挫傷、左手指第4指挫擦傷、第5指撕裂傷、左手掌 挫擦傷)是否屬同一次傷害所造成函詢高醫,經函覆:「 黃志傑第四至六節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與111年3 月22日就診之外傷,可能是為同一次傷害所造成。」(高 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231號偵查卷第121頁);原審再 就黃志傑所受第四至第六節頸椎椎間盤突出之傷勢,是否 可能與黃志傑原本即有存在之痼疾有關(如原先即存在有 退化性脊椎等問題)函詢高醫,經回覆:「因黃志傑前並 未曾於本院為相關檢查,故未有相關痼疾之紀錄,倘病人 先前無痼疾存在,則現有之傷勢可能與痼疾無關。」(原 審卷第435頁),依高醫函覆可認倘黃志傑前未曾因第四 至六節頸椎疾病就診,黃志傑於111年5月11日因頸椎傷勢 ,與111年3月22日其他外傷應屬同一次傷害,進可認係何 國洲傷害行為所致。   ⑵本院調取黃志傑96年3月1日起至107年2月28日健保就醫紀 錄及107年3月1日至111年3月21日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復 依何國洲聲請函詢黃志傑於前開期間就診醫療院所,查明 黃志傑於本件事故發生前,確無因頸椎問題就診,有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施外科診所 、宏益骨科診所、仁祥復健科診所、杏和醫院、阮綜合醫 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函及明泰骨科外科診所函覆足佐( 本院卷第257至268頁、第279至300頁、第315頁、第317頁 、第319頁、第321頁、第323頁、第325頁、第327頁)。   ⑶又黃志傑於111年4月6日在七賢脊椎外科醫院之一般攝影檢 查報告,初步診斷頸椎之第五至六節間有椎間盤退化疾病 ;另C7-T1位置之小面關節位有退化性之改變,及依高醫1 11年3月23日放射科CT報告初步診斷頸椎有退化及脊柱後 凸(即駝背)等問題云云,然前揭檢查報告均無法證明黃 志傑於111年3月22日前即罹有第四至六節頸椎椎間盤突出 併神經壓迫之相關痼疾。  ⒊據此,黃志傑頸椎傷勢與何國洲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何國洲前開抗辯,自無可採。  ㈡按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 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黃志傑所受包括頸椎傷勢在內 之系爭傷害與何國洲傷害行為存有相當因果關係,業如前述 ,黃志傑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何國洲賠償,即屬有據。 茲就黃志傑請求之項目,逐一審酌如下:  ⒈自費醫療費用:黃志傑主張除支出原審判准醫療費用1萬6146 元外,另包括自費醫療費用56萬0780元。何國洲辯稱:該費 用非屬必要醫藥費用云云。然依高醫113年5月29日診斷證明 書醫師囑言欄載有:「…病患(指黃志傑)來院治療,因健 保給付之手術材料對於日常生活仍有不良影響,無法完全活 動、旋轉、彎曲角度受限,至於自費醫材部分,對關節接合 較為良好且術後恢復較為良好,應屬醫療所必要之費用。」 (本院卷第67頁),明確指出健保所給付手術材料對日常生 活仍有不良影響無法取代自費材料,黃志傑使用自費醫材具 有醫療上之必要性,自費醫材核屬醫療必要費用。本院再函 詢高醫上開所稱自費醫材數額為何,亦據函覆:「黃志傑診 斷證明書之醫師囑言欄所載『至於自費醫材部分,對關節接 合較為良好且術後恢復較為良好,應屬醫療所必要之費用』 ,所稱自費醫材部分是批價項目代號00000000(樂德爾)莫 畢西頸椎植入物,金額為56萬0780元。」(本院卷第245頁 )。是此,黃志傑請求何國洲給付醫療費用除前開原審判准 1萬6146元外(此部分未經何國洲上訴),應包括自費醫材5 6萬0780元,合計為57萬6926元(計算式:1萬6146元+56萬0 780元=57萬6926元)。  ⒉看護費用:兩造對於黃志傑需專人照顧之期間為111年5月19 日至6月19日,上開期間皆為半日看護,每半日看護費用為1 250元,合計支出看護費3萬7500元,均不爭執(不爭執事項 ㈢),則黃志傑請求何國洲賠償看護費用3萬7500元,當屬有 據。  ⒊不能工作損失:    ⑴兩造就黃志傑因傷害無法工作之期間同意為9月,復有高醫 診斷證明書供參(原審卷第37頁、第139頁),黃志傑請 求此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洵屬有據。至於計算薪資數額 為何,黃志傑主張其為品洋公司負責人、鴻越公司業務專 員,以品洋公司薪資4萬元,加計鴻越公司薪資4萬餘元計 算,每月收入合計10萬元,何國洲則抗辯應以基本工資計 算。   ⑵黃志傑雖提出品洋公司登記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薪資證明、鴻越公司在職證明、在職薪資證明、彙 整表及品洋公司、鴻越公司與黃志傑間銀行存摺往來明細 (原審卷第65至67頁、第141至149頁,本院卷第117至189 頁),藉以證明其每月收入達10萬元。然依品洋公司登記 資料記載,品洋公司於107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係一人 公司,黃志傑為該公司代表人並為唯一股東,則該公司所 出具薪資證明(原審卷第189頁),難認有實質真實性, 黃志傑主張每月領有品洋公司薪資4萬元,不能徒據該文 書而予以採信。又兩造雖不爭執黃志傑為鴻越公司業務專 員,且依鴻越公司在職薪資證明、彙整表及鴻越公司與黃 志傑銀行存摺往來明細,雖認黃志傑領有薪資,惟經核對 黃志傑109年至111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黃 志傑於前開期間向稅捐機關除未申報品洋公司薪資所得, 亦無申報鴻越公司薪資所得,僅申報依序於109年至111年 間領取品洋公司股利所得2萬7292元、2萬2959元、3萬512 7元;此外依卷附黃志傑勞保投保資料,黃志傑自107年12 月11日至111年3月3日投保於鴻越公司,係以月投保薪資2 萬5250元之級距投保,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投保資料可 參(本院卷第243頁),與黃志傑所稱鴻越公司每月給付4 萬餘元薪資並不相符,況依前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所載,黃志傑於109年至111年間並未申報任何薪 資所得,自難僅以鴻越公司在職薪資證明、彙整表及鴻越 公司與黃志傑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即認黃志傑每月薪資有 4萬餘元。況勞工月投保薪資係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 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覈實辦理, 應可憑為計算勞工月薪之依據。是此,黃志傑主張每月收 入合計10萬元,並以此計算不能工作損失,自非可取。   ⑶本院審酌黃志傑係00年00月生,依其年齡、能力、技能、 社會經驗等觀之,在通常情形下,其從事勞動工作每月可 能之收入,至少應不低於基本工資,行政院核定111年度 基本工資為每月2萬5250元,與投保薪資相符,則以該基 本工資作為計算黃志傑薪資損失之標準,應為適當。   ⑷從而,黃志傑得請求何國洲給付不能工作損失為22萬7250 元(計算式:2萬5250元×9=22萬7250元),逾此之請求, 則屬無據。  ⒋精神慰撫金: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 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 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何國洲傷害行為致黃志傑受有傷害, 使其受有身體疼痛及精神上痛苦,黃志傑請求何國洲賠償非 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理。本院審酌兩造除均為獅子會會員 外,名下均有房地及投資收入,另黃志傑為高中學歷,經歷 為品洋公司負責人、鴻越公司業務專員;何國洲為高中畢業 ,收入每月約4萬元,目前與前妻離婚,現有15歲女兒以及 被告70歲母親須扶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原審卷末證件存置袋內), 並審酌本件事故事發緣由、黃志傑所受傷勢及身心受創情形 等一切情狀,認其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外之請求,不應准許。  ⒌從而,黃志傑可請求何國洲賠償金額共為104萬1676元(即醫 療費用57萬6926元+看護費用3萬7500元+不能工作損失22萬7 250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104萬1676元),扣除何國洲已給 付之15萬元(不爭執事項㈡),何國洲尚應給付黃志傑金額 為89萬1676元(計算式:104萬1676元-15萬元=89萬1676元 )。  ㈢黃志傑是否與有過失?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 ,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 或損害之擴大,有怠於適當之注意,或避免損害及減少損害 應盡之方法,而有過失者,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 失諸過苛,因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惟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係指損害賠償權利人(被害人)自己 之行為,就賠償義務人對自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共同 原因,或造成責任範圍之擴大,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謂(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雙方互 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 別,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可參)。  ⒉兩造因細故發生爭執,何國洲先基於傷害犯意,持玻璃酒瓶 及酒杯敲擊黃志傑之後腦勺、額頭致黃志傑受有系爭傷害,   何國洲行為係出於對黃志傑之傷害犯意,系爭傷害係何國洲 加害行為之直接結果,並非因黃志傑自己之行為所致,黃志 傑之行為即非其損害之共同原因,自無所謂過失可言,無從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免何國洲之賠償金額。何國洲 抗辯應依過失相抵原則而減免賠償金額云云,委無可採。  ㈣何國洲抵銷抗辯,是否有據?  ⒈按侵權行為債務人(行為人)對於債權人(被害人)應負故 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時,為保護該被害人之利益,依民 法第339條規定,不許行為人以對被害人之他項債權與之抵 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何國洲雖因黃志傑傷害行為,同受有左前額挫擦傷、右前臂 挫傷、左手指第4指挫擦傷、第5指撕裂傷、左手掌挫擦傷之 傷害(不爭執事項㈠),何國洲就此主張黃志傑賠償精神慰 撫金10萬元,並以此為抵銷抗辯云云,然何國洲係故意侵權 行為,依上開規定不得主張抵銷,何國洲此一抗辯,洵屬無 據。 七、綜上所述,黃志傑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 95條規定,請求何國洲給付89萬1676元及112年9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駁回 黃志傑60萬1280元(計算式:89萬1676元-29萬0396元=60萬 1280元)本息之請求,即有未合,黃志傑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 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原審就其餘應准許之部分 (即29萬0396元)命何國洲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及附條件為 准、免假執行,及就上開不應准許之部分,為黃志傑敗訴之 諭知,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兩造此部分 之上訴,均無理由,應分別駁回其等之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至於黃志傑聲請通知鴻越公司總經理陳宗寶,以 證明其任職該公司,並領有薪資等節。然兩造既不爭執黃志 傑確為鴻越公司業務專員,就領取薪資數額業經本院依卷附 證據認定明確,毋庸為無益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黃志傑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何國洲之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2025-03-14

KSHV-113-上易-207-20250314-2

審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弘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0 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弘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 案之偽造「華經資本有限公司」收據(含其上偽造之「華經資本 」印文壹枚)壹張、偽造「華經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壹張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援引被告林弘專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 記載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⒈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及第10行關於 「113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⒉其第14至15行 關於「華經資本有限公司(查無此公司登記資料)收據」之 記載,應補充為「偽造之華經資本有限公司(查無此公司登 記資料)收據」。⒊其第15行關於「工作證」之記載,應補 充為「偽造之工作證」。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弘專於審判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8 、62、63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弘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其中第6、11條之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茲就新舊法比較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以下罰金」;其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有關減刑之規定,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 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據 此,如洗錢標的未達1億元,舊法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月以上,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蓋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3項規定僅為「宣告刑」之限制,不涉及法定刑之變動 ,可參閱當時立法理由及法務部108年7月15日法檢字第1080 0587920號函文),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法定刑為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又舊法第14條第3項有「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新法則無此規定。此外,新舊 法均有自白減刑規定,但新法設有「如有所得應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之要件,較舊法嚴格。  ⒉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 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 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 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 適用。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 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 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 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 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 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 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 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 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兩者互為因 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 9號判決參照)。  ⒊又法律變更是否有利行為人之判斷,依照通說應採取一種「 具體的考察方式」,並非單純抽象比較犯罪構成要件及科處 刑罰的效果,而應針對具體的個案,綜合考量一切與罪刑有 關之重要情形予以比較(如主刑之種類與刑度、未遂犯、累 犯、自首、其他刑之加重或減免事由等等),法律變更前後 究竟何者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據此,有關刑法第2條第1項 為新舊法律比較,是否「較有利於行為人」,與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僅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準, 依照刑法第33、35條比較輕重,而不論總則上加重、減輕其 刑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07號判決意旨)者不 同,縱屬總則性質之加重、減輕規定,亦應列入考量,凡與 罪刑有關、得出宣告刑之事項,均應綜合考量,且比較之基 礎為「具體個案之適用情形」而非「抽象之規定」,如該個 案並無某總則性質之加重、減輕規定適用,自無庸考量該規 定。   ⒋本件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而被告於偵查 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其所為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 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同為7年以下 有期徒刑,故其宣告刑不生影響)。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 下,因被告未有犯罪所得,尚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 題,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要件, 故其處斷刑範圍則為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據此,被告所犯 一般洗錢罪最重主刑之最高度,依修正前之規定,其宣告刑 之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高於依修正後規定之有期徒刑4 年11月,顯然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條第1款之洗錢罪。起訴意旨雖 漏未敘及被告併涉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罪名,然此等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起訴書載明,復經本院告 知罪名(見本院卷第40、58、61頁),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暱稱「黑磯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 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㈣又被告所參與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收據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參與偽造工作證特種文書之低度 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加重詐欺 取財及洗錢等罪行,既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 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 ,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 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   ㈥另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 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 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 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 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 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 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 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 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 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 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 、4408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雖於偵、審中就其所為洗錢 犯行均自白不諱(見偵卷第59頁,本院卷第58、62、63頁) ,且其未有犯罪所得,尚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題, 依上說明,就被告洗錢部分之犯行,原應依上述規定減輕其 刑,惟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 ,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㈦至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31日制 定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其中該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此規定 所指之「犯罪所得」,應為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於偵 查及審判中固均坦承犯行而自白犯罪,然其顯未自動繳交全 部犯罪所得即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核與上開減刑規 定並不相符,並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而負責收取詐欺款項,依照該集團之計畫而分擔部分犯行, 利用一般民眾對於交易秩序之信賴,作為施詐取財之手段, 進而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造成告訴人陳振茹之財產損害, 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交易秩序及人我際之信任關係,殊值 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按,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 失,併考量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及分工角色、告訴人受侵害 情形,及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工地 工人,未婚,無子女,入監前與大伯父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 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四、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新制定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已 有關於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明文規定,而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亦經修 正改列同法第25條第1項,並均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8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至若上 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 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及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 適用。  ㈡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乃採義務沒收主義。本件未扣案偽造之「華經資本有限公 司」收據(含其上偽造之「華經資本」印文1枚)1張、偽造 之「華經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既係供被告為本 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即應依上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予以宣告沒收,且因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至上開偽造收據上之偽造印文,已因該收據之沒收而包 括在內,自不應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為沒收之諭知,附 此敘明。  ㈢再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本件被告參與洗錢犯行所收取之金額,已依指示將款 項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卷內查無事證足以證明 被告仍有收執該等款項,亦乏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如就此部分對被告宣告沒 收及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上開洗錢之財物,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 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 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 否認本案犯行有取得報酬或獲利(見偵卷第59頁),依卷內 資料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獲有任何利益或報酬,固無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 、第212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第4項、第 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 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016號   被   告 林弘專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現借提在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弘專於民國113年9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 Telegram群組暱稱「黑磯先生」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收取詐騙款項,其可預見 非有正當理由,收取他人提供之來源不明款項,其目的多係 取得不法之犯罪所得,並以現金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追 查,竟與前開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前開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鬼手易先生」、「 李佳瑤」之成員,於113年7月3日晚間10時43分許,透過通 訊軟體LINE,向陳振茹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陳振茹陷 於錯誤,於112年9月20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 新市○路0段000號1樓,將新臺幣20萬元交付予依前開詐欺集 團指示前來取款之林弘專,林弘專則將華經資本有限公司( 查無此公司登記資料)收據交付予陳振茹,並將工作證、自 己之國民身分證交予陳振茹拍照,以取信陳振茹。迨林弘專 取得前開陳振茹交付之款項後,旋上繳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款項與犯罪之關連性。 二、案經陳振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弘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振茹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被告為取信告訴人所提 出之華經資本有限公司收據、工作證及國民身分證照片、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詐 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 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高玉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惠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13

SLDM-113-審訴-1958-2025031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妍 選任辯護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張棉棉 選任辯護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謝家豪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王建翔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品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棉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家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建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及王建翔於民國108至110年間均係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詮盛公司)及豐陽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豐陽公司)靈骨塔位之靠行業務員,其等均明知靈骨塔 位並非社會通念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不動產或股權憑證, 而係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6款所稱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依同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 加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 始得以買賣、仲介或經營靈骨塔塔位為業,而詮盛公司並非 臺北市許可之殯葬服務業者,豐陽公司亦非臺中市許可之殯 葬禮儀服務業者,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均不得與消費者簽 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而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亦非龍寶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銷業者,其等仍以詮盛公司或豐陽公 司名義對外販售靈骨塔位。詎其等以不詳方法獲悉鍾玉蘭持 有龍寶山塔位及牌位,而其等並無可高價轉售塔位或牌位之 管道及真意,竟為推銷塔位賺取佣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鍾玉蘭 施詐,致鍾玉蘭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 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編號8所 示指定之帳戶內,嗣因鍾玉蘭遲未能辦出售塔位,方知受騙 ,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之辯護人等於準備 程序中均爭執證人即告訴人鍾玉蘭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39頁,被告王建翔辯護人嗣已不爭執見本 院卷一第495頁),是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因屬 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 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而是否「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由法院依該偵 查中陳述之外部情況以為判斷。再者,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 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 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該未經 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 查之證據。當事人對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 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 官訊問,並已依法具結(見他卷第269至270頁、第421至423 頁),且被告黃品妍及辯護人就告訴人偵訊之證述欠缺可信 性外部保障之情形,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雖屬傳聞 證據,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因此自具有證據能力,且告 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被告對質詰問權 之保障亦已獲實踐,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依照上開 說明,告訴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應有證據能力。被 告黃品妍辯護人辯稱證人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8頁),尚難憑採。 ㈢、除前述證據外,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 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 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謝家豪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被告黃品妍及王建翔 固坦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向告 訴人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使告訴人匯 款如附表編8所示之款項至指定帳號,並交付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人;被告張棉棉固坦 承有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收受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款項,並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 ,惟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品妍辯稱:我沒有詐欺,是告訴 人要買塔位,我沒有帶過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 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品妍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 ,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告訴人既有簽立買賣投資受 訂單,從而本案為買賣行為,被告黃品妍與同案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及王建翔無犯意聯絡等語;被告張棉棉則辯稱:我 是賣告訴人骨灰罐,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與我無關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張棉棉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不能做 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就被告張棉棉就如附表編號2部分僅 有買賣投資受訂單為證,不能佐證有詐欺事實之存在等語; 被告王建翔辯稱:我只承認普通詐欺取財云云;辯護人則為 被告王建翔辯稱: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品妍及張 棉棉等人有犯意聯絡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謝家豪辯稱:本 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只有1人或2人列為共犯,不構成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4人均為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之靠行業務員,被告黃品妍 、謝家豪及王建翔對於收受告訴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 及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 人等情不爭執,被告張棉棉就收受告訴人交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款項及交付如附表編號2之骨灰罐提貨券與告訴人等 情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3頁),業據被告謝家豪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二第93頁),並有證人即豐陽公司負責人王宥渝於 偵查之證述在卷(見偵卷第401至404頁),復有豐陽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被告張棉棉、謝家豪及黃品妍之名片影本、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黃品妍及王建翔之身份證件翻拍照片、被告王建 翔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詮盛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手寫之案發過程文件、 豐陽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11頁、第 21至24頁、第109頁、第111至113頁、第113頁、第219至220 頁、第273至291頁、第311至313頁),另有如附表「卷證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足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社會上常見塔位詐欺之犯案模式,大略為以各種管道取得持 有塔位權利之民眾資料後,由施詐成員主動接洽持有塔位的 民眾,利用塔位變現性差,民眾急於脫手的心態,誆稱有高 價轉售的管道,可代為尋覓買家,但需再搭配購買塔位、相 關殯葬產品、支付背書費用或稅金等等五花八門話術,誆騙 民眾支付金錢,民眾遭詐付款後,要不避不見面,要不藉詞 推託搪塞,甚至變本加厲詐騙被害民眾支付更多金錢以求解 套,為行之有年之詐騙型態,廣泛見諸於新聞媒體,合先敘 明。 ㈢、被告4人確有共同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有以下證據可證 : 1、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時結證述:因為我於94至102 年間陸續購買「龍寶山」塔位47個(有土權的29個、沒土權 的18個),牌位36個(有土權16個、沒土權20個),大約於 108年11月份,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拿1張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的名片給我,自稱為塔位仲介商,問我要不要賣塔位,他們 有客戶要購買塔位,我拿出持有的「龍寶山」塔位權狀相關 資料給被告黃品妍看,她說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都可以幫 我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且需繳納背書費用 15萬8,000元,我信以為真,過幾天後,大約是108年11月份 早上,我在住處將15萬8,000元當面交給被告黃品妍,並寫1 份合約書(附表編號1)。於109年2月間某日早上,被告黃品 妍帶著被告張棉棉一同到我的住處介紹給我認識,被告黃品 妍說後續有關販售塔位就交由被告張棉棉負責處理,過了2 天後,被告張棉棉1人直接到我的住處,說為了簡化過戶流 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 就須支付31萬6,000元,被告張棉棉還說如果不能完成,申 請金額全額退給我,我叫被告張棉棉寫在買賣投資受訂單上 ,但是被告張棉棉後來又以有東西要核對為由,所以把那張 收走了,過了幾天後,大約是於109年2月份某天早上,被告 張棉棉開車載我到詮盛公司,我將31萬6,000元交給被告張 棉棉,被告張棉棉將錢交給公司櫃檯,然後被告張棉棉於10 9月3月19日拿了2張骨灰罐提貨卷給我(附表編號2),我跟被 告張棉棉說不需要骨灰罐,但被告張棉棉還是堅持拿給我, 過幾天後,被告張棉棉說我所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 到2,000多萬,但是要繳稅金40%,公司可以幫我節稅只要需 繳15%,我就將94年至102年間陸續曾經購買持有「龍寶山」 塔位及牌位的購買發票影本交給被告張棉棉,發票金額大約 400多萬元,被告張棉棉說需要再補交5個單位共計79萬元, 我當時表示不用節稅,塔位賣掉直接繳該繳的稅金,被告張 棉棉說辦不下去,因為我最先接洽的是被告黃品妍,要我去 跟被告黃品妍講。過了1個星期,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哭訴 ,說因為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塔位及牌位,他們公司已經向 多名欲販售塔位者接洽,現在因為我突然不想節稅無法完成 而影響到別人,要我趕快處理,並說1名要賣塔位的80多歲 的老太太患有癌症,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於是 我於109年5月初某天早上,在被告黃品妍車上,交付現金79 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然後簽了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黃 品妍並於109年5月25日拿了5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 給我(附表編號3),我跟被告黃品妍說當初支付的79萬元 不是要幫我賣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變成買 了5個塔位,被告黃品妍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被告黃品 妍於109年6月4日帶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全家便利超 商見面,被告黃品妍說接下來被告謝家豪會接替被告張棉棉 的工作,並遞了1張被告謝家豪的名片給我,被告謝家豪說 有關被告張棉棉之前幫我辦理發票節稅的事情,因為是跟好 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發票不適用,必須再支付10個單位 共計158萬元,我要求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一半,事情完成 後,再加倍還給被告謝家豪,被告謝家豪說是業務員,幫忙 客戶繳錢是違法的,被告謝家豪考慮後說要解約保險金幫我 支付,我遂於109年7月2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 商附近,在被告黃品妍的車上交付79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當 時有簽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我打電話給被告謝家豪說另外5 個單位買賣投資受訂單必須用我的名義,被告謝家豪卻回說 他要有保障所以要用朋友母親的名義,被告謝家豪於109年7 月22日早上,拿了5張蓬莱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 表編號4),並以行動電話內照片給我另外5張的權狀,但只 是晃一下而已,我問被告謝家豪說支付79萬元不是要幫我賣 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又變成買了5個塔位 ,被告謝家豪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於109年8月中旬早上 ,在臺中高工附近與被告謝家豪見面,被告謝家豪說我持有 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 000多萬,我說這樣的話稅金要繳很多,所以沒有答應,被 告謝家豪說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墊付,成交 後我再支付297萬元即可,被告謝家豪說要將沒有土權變更 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說會幫我支 付12個單位,我只需要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我不疑有 他,於109年8月24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綠園道上,交 付79萬元與被告黃品妍,當時有簽立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 到了109年9月6日早上,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美廉社 外面,拿了5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表編號5), 我當時也是問被告謝家豪為什麼變更土權怎麼又變成購買塔 位,被告謝家豪沒有回應我。到了109年9月中旬,被告謝家 豪約我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附近見面,說為了幫我支 付5個單位將保險解約,被配偶發現,要我還2個單位的錢, 於109年9月24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在被告謝 家豪的車上,將31萬6,000交給被告謝家豪,當時有簽立1張 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謝家豪於109年10月4日拿2張蓬萊陵 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6)。於109年11月間早 上,被告謝家豪打電話說公司會有稽查人員抽查,表示有抽 到這個案件,過了幾天後,被告謝家豪就帶稽查人員即被告 王建翔,在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 有稽查到我的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我支付的,要我 拿出300萬2,000元出來支付才能完成交割,我表示沒有能力 支付,到了109年12月中旬,被告王建翔約我在中興大學7-1 1超商外面見面,說我可以支付1/3就好,隔天我打電話給被 告謝家豪表示各負擔一半,各負擔3個單位共計47萬4,000元 ,被告謝家豪表示同意,於109年12月中旬早上,在中興大 學7-11超商外面,被告謝家豪將47萬4,000元交給我,我就 連同自己的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交給被告王建翔, 當時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是被告王建翔沒有給我,被 告王建翔於110年1月5日早上,在中興大學7-11超商外面, 拿了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7)。之後我 陸陸續續聯繫詢問,但他們就都說因疫情關係,沒有辦法進 行,一直到了110年7月份,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 門路上的全家超商見面,並說因為現在實施房地2.0制度, 我需要再補交稅金185萬元,我跟被告謝家豪說還要補交185 萬元,要被告謝家豪幫忙,被告謝家豪說也沒辦法,要我請 被告王建翔幫忙,之後被告王建翔說我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 計110萬6,000元即可,我就照被告王建翔的指示於110年8月 30日早上,匯款110萬6,000至豐陽公司的帳戶,到了110年9 月初早上,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 外面見面,拿了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7張、發票1張給我 (如附表編號8)。被告王建翔於110年9月中旬打電話給我說 中秋節過後,可以完成交割,並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 全家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節稅 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要我將不足的金額補齊,需在補繳 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我於110年10月中旬早上,在臺 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與被告王建翔見面並交付 63萬2,000元給他,當時也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被告 王建翔沒有給我單據,到了110年11月17日,被告王建翔約 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見面,拿4張國寶中 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9)。被告4人都會在我 交錢時簽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4人說等買賣完成後會將購 買的塔位交出去,對方可以用這個去報稅,可以達到節稅的 作用等語(見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2頁,本院卷一第 445頁、第469至471頁、第476至477頁,本院卷二第18至24 頁)。 2、觀諸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他卷第201至204頁,如檔案九)、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 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第273至275頁, 如檔案一、檔案四)、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第364至365頁、第366至376頁、 第377至395頁,如檔案二、檔案六、檔案七、檔案八):  ⑴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於告 訴人詢問被告黃品妍關於展雲出問題時,被告黃品妍則稱: 「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嗎 ,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括他全 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要幹嘛,他 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因為他原本是講 到什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喔,是局部分不行喔 ,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 ,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 是…不願意的啊,因為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 的事情,那現在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 務,這是正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 們只能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 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們給 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在只要是 展雲的客人,他大部分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所有業務,不 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有辦法作業的」等語 (見他卷第202頁)。另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你們很 奇怪喔為什麼所有的電話不接」、「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 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事」,被告黃品妍則回以: 「我不知道他們的啦」;告訴人稱:「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 始上班」,被告黃品妍答:「但他怎麼跟你約我不知道」, 告訴人並質疑被告黃品妍怎麼可能不知道被告謝家豪回來臺 中等情(見他卷第201頁),及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 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打開 來就是語音信箱」,被告黃品妍則回以:「那我就不知道了 ,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 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見他卷第203頁)。於告訴人其質 疑被告謝家豪時,被告黃品妍稱:「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 ,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 個有什麼事情,你就會覺得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可是那個東 西你自己去做功課,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見他卷第203頁),告訴人再問:「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 生幫我這是事實」,被告黃品妍回以:「對」,告訴人復稱 「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被告黃品妍則回以:「基本上是不行」,告訴人追問:「 為什麼對他(指被告謝家豪)特別優惠」,被告黃品妍回以: 「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什 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有些人 如果業務很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告訴人再稱:「像 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見他卷第204頁)。  ⑵參諸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告訴人問被告王建翔:「那我 能不能看你所有的稽查證件」、「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 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個」(見本院卷一第264頁)。於 告訴人對被告王建翔稱:「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 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 又搞得那麼多錢出去,我是真的沒錢了」,被告王建翔稱: 「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的。 」(見本院卷一第263頁),告訴人稱:「3個,我已經付出好 多了。」、被告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 個跟我沒有關係」(見本院卷一第265頁),告訴人又稱:「 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了, 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他又說因 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要省錢」,被 告王建翔改稱:「阿姨你那時候做幾%?」,告訴人:「15% 阿。」,被告王建翔回以:「喔15%那很省了。」,告訴人 :「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告訴人復稱:「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 ,3個真的極限,我後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被告王 建翔稱:「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內,但是100以內但是你 不能差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 到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時 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點交動 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號,1月的第 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邊,禮拜三或禮拜 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 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 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 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疑 :「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被告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 他金錢的流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 那我也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 疑:「怎麼保證?怎麼保證?」,被告王建翔則稱:「白紙 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因為今天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 嗎?…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理的了,那你要我幫 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 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 、「我可以向你保證啊,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沒有差…」、「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 最後的話,我是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 一簣。」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66至270頁)。  ⑶觀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於告訴人提出質疑時,被告謝 家豪稱:「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然後我們一 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情我也是壓 下來了,…那個事情不是我希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 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 「就跟你講說阿…案情被鎖定…」,於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被告謝家豪回以:「總公司的稽核啊」,於告訴人質疑 :「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被告謝家豪則稱:「總公 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較不會有 干涉的問題阿」,告訴人復稱:「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 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吧?」(見本院卷一第296至297 頁),被告謝家豪則回以:「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告 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 情。」、「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我 、可以討價還價。」、「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 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00以內」。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 :「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指被告王建翔)跟我講 說3點、3點,…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要跟你講,因為 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小姐(指被告黃品妍) 。」,被告謝家豪回以「喔,你打給她喔?」,告訴人回以 :「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被 告謝家豪回以:「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告訴人稱: 「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指被告黃品妍),她很誠懇,看 起來很誠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 現在我是越陷越深」。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好吧, 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錢以後在那 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被告謝家 豪回以:「真的假的?」,告訴人再稱:「他這樣講,但是 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登記給我之後,堅持 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還他」。被告謝家豪回以:「那 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告訴人稱:「她(指被告張棉棉)就 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西的什麼 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說對阿她自己 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那好幾張都在我這 ,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被告謝家豪回:「我有跟你要 嗎?」,告訴人反問:「你有跟我要嗎?」,被告謝家豪回 以:「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告訴 人復提及:「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被告謝家豪稱:「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告訴人回以 :「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什麼 時候…」。告訴人復稱:「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 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ca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 知道嗎?」,被告謝家豪回以:「塔位推銷喔,…,你懂我 意思嗎?」,告訴人復以:「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 ,我也把它改成仲介…」(見本院卷一第297頁、第299至300 頁、第302頁、第308頁)。  ⑷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 麼要節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被告謝家豪答以 :「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 底左右跟你聯絡」(見本院卷一第365頁)。  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3月10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 到的那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 是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被告謝家豪答: 「當然是真的阿。」、告訴人再問:「真的,可是我節稅為 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一堆東西,我現在」。被 告謝家豪答:「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 說我們的案件吼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 展雲的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 說就如果超過…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見本院卷一第 367頁),告訴人問:「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 對講到這個,品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 我電話。」,被告謝家豪答:「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 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意思嗎?」、「你懂我意思嗎? 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任何…,就是我們會 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 中之類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節稅怎樣怎樣」 。告訴人追問:「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被 告謝家豪答:「當然有阿。」,告訴人稱:「我想說買這一 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被告謝家豪答:「現在不是我們 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嗎?對,所以你看喔 。」(本院卷一第369頁),告訴人問:「展雲如果解決的話 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被告謝家豪答以:「對阿,你 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告訴人:「塔位漏扣稅13 5萬」。被告謝家豪答:「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 0萬,然後就是沒有,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 款45萬,…,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的部分的話,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 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 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 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不見了,對阿」(本院卷一第370 頁),告訴人問:「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 可以做成的。」,被告謝家豪答:「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 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本院卷一第372頁),告訴人又問 :「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指被告黃 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這 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告訴人:「 蛤?」、被告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告訴人:「她 每一年不是。」,被告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 說服人家,…你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本院卷一 第374頁)。告訴人稱:「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 單、34…千境福座。」,被告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 個而已。」,告訴人:「12個。」,被告謝家豪:「12個12 個12個。」(本院卷一第375頁)等語。  ⑹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11年4月1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稱: 「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空 號現在。」,被告謝家豪:「空號喔。」,告訴人:「對, 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還常到我 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呢,他是響了 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信箱,欸我覺得這 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見了。」,被告謝家豪 :「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告訴人稱:「像 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被 告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 了,那你就晾在那邊了阿。」,告訴人稱:「對阿,那我怎 麼辦?」,被告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 會食言」,告訴人:「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被告謝家 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臺中,4 點多了,…,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告訴人:「 那你晚上住哪裡啊?」,被告謝家豪「…我昨天住飯店阿, 對阿」。告訴人稱:「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 家的地址,她不肯阿」。被告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告訴人:「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 人。」,被告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 好了啊,你什麼時候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找對 人比較重要啦。」,告訴人:「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 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看。」,被告謝家豪:「因為上 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我意思嗎? 」,告訴人:「可是她(指被告黃品妍)的沒有啊,她之前還 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在。」,被告謝家豪:「可能是 沒電吧。」,告訴人:「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 就語音信箱,她那時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被告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本 院卷一第378至379頁)。告訴人復問:「那你們之前為了說 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被告謝家豪:「那個我再 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掉。」(本院卷 一第380頁)。告訴人稱:「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 面2個,喔我說我不要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 ,給了我7個,然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 我就覺得。」,被告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告訴人則稱:「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被告謝家豪 答:「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告訴人:「他是 、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本院卷一第389頁 )。後被告謝家豪向告訴人稱:「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 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 ,我會支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我一定會回你電話 ,我一定會…因為發生這種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 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告訴人回以:「黃品妍嘛,因 為她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會記得她的名字。 」,被告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 什麼之類的阿,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本 院卷一第393至394頁)等語。 3、綜上對話錄音譯文可知  ⑴自111年1月13日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對話譯文以觀,被告黃 品妍對告訴人稱:「…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 請的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佐以告訴人於審理 時證述:這段話是指我要賣塔位的事情拖到現在,結果給我 的展雲權狀,本來是要節稅用的,但因為有主管捲款逃到國 外,展雲公司出現問題,展雲的權狀就不接受了,我們整個 賣塔位的交易不能進行,所以我跟被告黃品妍抱怨,被告黃 品妍回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倘被告黃品妍僅 係單純販賣塔位與告訴人,並已交付骨灰罐使用權狀,豈會 有後續需要作業問題,被告黃品妍及其辯護人之辯稱,顯係 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憑採。又被告黃品妍對於告訴人於對話 過程中提及找不到被告張棉棉、謝家豪、王建翔時,均無任 何懷疑,於告訴人提及被告謝家豪幫忙代墊費用及被告王建 翔接手靈骨塔買賣時,也能順著回應告訴人或安撫告訴人, 足證被告黃品妍確實知悉本案另外3名被告存在,被告張棉 棉確係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告訴人才會於找不到被 告張棉棉時詢問被告黃品妍,另對照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 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中「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 的對不對」、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於109年12月23日對 話譯文中,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 因為她(被告黃品妍)…」,111年3月10日對話譯文中告訴人 又問:「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被告 黃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 這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益證被 告謝家豪確為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被告黃品妍雖辯稱並未 介紹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云云,及被告張棉棉 辯稱本案並非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告訴人云云,顯與前開 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⑵自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中,被告 王建翔問告訴人做幾%,告訴人說15%等節,佐以告訴人於審 理時證述:被告王建翔說我那時做幾%,我回15%是指假設交 易有2000多萬元的話,我要付40%的交易所得稅,要幫我賣 塔位這幾個人他們就說如果我參加節稅的話,可以從40%降 到15%,意思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頁),核與告訴人 前揭證述如附表編號3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所稱可協助告訴 人賣掉塔位稅金40%降至15%等語相符。另參諸被告謝家豪與 告訴人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 稱被告張棉棉也曾經說保證退費情形,核與告訴人於審理時 證述:被告張棉棉在他卷第25頁之訂單上面寫說這件事情如 果沒有完成,被告張棉棉願意全額退費,這件事是指節稅的 事情,但被告張棉棉說還有東西要對,所以要我把訂單還她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1頁,本院卷二第30至32頁)相符,並 有詮盛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5頁),足 證告訴人證述本案如附表編號2至3遭詐欺情節堪以採信。被 告張棉棉雖辯稱本案僅係賣靈骨塔與告訴人云云,然倘僅係 單純買賣靈骨塔,又何須刻意於訂單上備註「此筆買賣未成 ,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等文字,並藉故向告訴人取 回上開訂單,避免事發後留下證據,其辯稱顯係畏罪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⑶綜合上開對話錄音譯文以觀,倘告訴人真係基於自身需求而 購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豈會於 被告4人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 後,仍於109年至111年間不斷與被告4人聯繫,不斷追問進 度,益徵告訴人上開證述向被告4人購買上開骨灰罐提貨券 或使用權狀之緣由,信而有徵,堪以採信。又告訴人與被告 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談話過程中提及本案其他被告、與 其他被告購買塔位節稅情節,如向被告黃品妍提到被告謝家 豪曾經幫忙代墊費用時、被告王建翔接手時;被告謝家豪聽 聞被告張棉棉曾於單據上填寫全額退費時及數次提及被告黃 品妍時,被告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均無疑惑,並能夠順 著接話,顯見被告4人均互相知悉彼此,也知道其餘被告即 先前與告訴人洽談塔位交易之人,甚至於告訴人質疑其他被 告時,替其他被告搪塞或安撫告訴人,可證被告4人採取輪 番上陣之分工模式,各有其階段性任務,並相互掩護,分進 合擊之交互詐騙模式,共謀詐取財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購 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等情,洵堪 認定。  ⑷被告謝家豪於審理時雖證述:本案我印象中是我1個人自己做 的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9頁),然對照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 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及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09年12 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先向被告王建翔確認其是否為稽 查後,告訴人於翌日向被告謝家豪確認被告王建翔是否為稽 查時,被告謝家豪亦為肯定之答覆等情,佐以被告王建翔於 警詢時供承:我不是公司稽查人員等語(見偵卷第167頁), 足證被告謝家豪及王建翔確有聯手詐騙告訴人,核與告訴人 證述前揭本案如附表編號7、9遭詐欺過程吻合,又自被告謝 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被告謝家豪確係 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認識等情,已如前述,綜上足證 被告謝家豪前揭證述,顯係刻意維護其他被告之詞,無從作 為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有利之認定。   4、又告訴人於94至102年間取得之塔位產品,迄今仍未能售出 ,可見其係因無銷售管道而長期持有,被告4人為了賺取販 賣靈骨塔之傭金,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期間與告訴人接 洽,因其等當時以詮盛公司業務員從事相關殯葬產品業務員 或稽查之身分,向告訴人表示已有特定買家要購買,但需搭 配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節稅才得以交易完成等話術說詞 ,因而使告訴人產生信賴,更是利用告訴人欲將持有之塔位 產品出售獲利之心理狀態,使之誤認只要先依買方之要求購 買其所需搭售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即可搭配其所持 有之塔位產品順利轉售,然自告訴人購入後,卻始終未有被 告4人所陳之特定買主與之聯繫購買塔位產品,反而不斷以 背書費用、節稅、補稅等各種理由向告訴人訛取財物,其等 自始無為告訴人出售其持有之塔位之真意,而具有不法所有 意圖之詐欺故意,亦堪認定。 5、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 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 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 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 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 ,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 被告4人因從事塔位詐欺,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9號審 理中,及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謝家豪,前亦涉嫌塔位詐欺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07年度 金重訴字第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7年度訴字第34 4號、107年度訴字第645號、108年度易字第437號、108年度 易字第889號、108年度訴字第65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2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109年度易字第23號、109年度 金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109年度金重訴 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945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110年度訴字第72號、110年度訴字第520號、110年度訴字第 646號、110年度易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956號、110年 度訴字第1057號、110年度訴字第10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 12號判決在案,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4人於另案均互為同案被告等情,堪認被告4人 間彼此熟悉並互相配合,均為慣常性從事塔位詐欺之人,且 由前開對話譯文可推知,被告4人對於其他被告先前如何與 告訴人往來,均有所知悉並延續詐術之施行,被告4人顯係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成共同詐取財物之犯罪目的,縱告訴人交付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財物時,被告4人並未同時出面或在場,被告4人仍應 就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王建翔、辯護人為被告 謝家豪及王建翔辯稱本案並無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犯行云云 ,殊難憑採。 ㈣、辯護人為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辯稱:本案只有告訴人之單一 指述,無補強證據可以證明等語,然本案除告訴人所述外, 尚有證人王宥渝之證述、另有告訴人與被告黃品妍、謝家豪 、王建翔間對話譯文,尚有前揭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非供述 證據,足以佐證告訴人證述之憑信性,是辯護人等所辯,亦 無足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及辯護人等前揭所 辯,均不足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堪以認定,均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 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4人所犯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 比較。 2、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 ,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 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 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 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 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 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 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另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 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 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 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 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 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 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 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4人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4人分次向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數次交 付款項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所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論 以接續犯而僅為一罪。 ㈤、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王建翔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 ,被告謝家豪未於偵查中自白,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㈥、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 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 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本案被告謝家豪不思循正途,向告訴人佯稱能協助銷售 靈骨塔位而詐取財物,且其所詐得之金額非少,其犯罪情節 及所生危害尚非輕微,詐騙手法甚屬可議,又被告謝家豪前 有相同案件遭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謝家豪一再以相同手法詐取財物 ,綜觀被告謝家豪犯罪之整體情狀,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 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從而被告謝家豪辯護 人辯稱請依法第59條酌減其刑,洵難憑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壯,非無謀生 能力,不思正道取財,共同以前開手法詐騙告訴人,造成告 訴人財物損失非微,危害經濟秩序及社會治安非輕,破壞人 與人間互信基礎,應嚴予非難,兼衡及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否認犯行,未能正視 己非、被告謝家豪終坦認犯行,然對於案情多有所迴避,難 認有悔悟之心,不宜輕縱、被告4人之素行、告訴人之意見 ,被告4人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聲請撤 回告訴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 摺存入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 第567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復酙酌 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本院卷二第36頁、第95至9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 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被告謝家豪 ,除本案外另有同類型詐欺案件另案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顯非偶發性犯罪,為使其確實 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對其執行上開宣告之刑 之必要,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 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謝家豪辯護人為被告請求 為緩刑宣告等語,難認可採。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惟查,被告4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業已返還告訴人,業 據告訴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5頁),並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摺存入 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第567 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蔡如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或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行為人 卷證出處 1 黃品妍先於108年11月間某日,在鍾玉蘭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向鍾玉蘭遞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名片,並佯稱:沒有土權的塔位也可以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才可賣掉沒有土權的塔位,背書費用需繳納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再交付天境福座的使用權狀1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8年11間某日,鍾玉蘭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交付現金15萬8,000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4)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2 於109年2月間某日,黃品妍偕同張棉棉至鍾玉蘭前開住處,黃品妍介紹張綿綿予鍾玉蘭,表示後續有關販售塔位事宜均交由張棉棉負責。張棉棉遂於2日後,至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為了簡化納骨塔位過戶流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就須支付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張棉棉為取信鍾玉蘭,復在前開訂單上註記「此筆買賣未成,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嗣交付千慈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卷2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3月11日,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17樓之6「詮盛開發有限公司」,鍾玉蘭交付現金31萬6,000元與張棉棉。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25頁) (3)109年3月19日千慈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2紙、產品認證書(他卷第27至3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3 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張棉棉在鍾玉蘭上開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到2,000多萬元,但是稅金40%,公司可以幫忙節稅只需繳15%云云,鍾玉蘭即將花了約400多萬元所購買之「龍寶山」塔位及牌位之發票交給張棉棉辦理節稅用,張棉棉另佯稱:需支付節稅費用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惟鍾玉蘭向張棉棉表示不用節稅。黃品妍遂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在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納骨塔位及牌位,公司均已辦完流程,現因為鍾玉蘭不辦理節稅而無法完成,影響到其他的人,並說有1位要賣塔位的80多歲患有癌症的老太太,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要趕快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09年5月21日,在其住處附近,於黃品妍車上,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5月21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33頁) (3)109年5月25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35至4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4 於109年6月4日某時,黃品妍偕同謝家豪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便利商店見面,黃品妍告知鍾玉蘭接下來由謝家豪辦理節稅的工作,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因為有好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所以先前所提供之發票不適用,必須另外支付10個單位共計158萬元才能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要求謝家豪幫忙支付一半金額。鍾玉蘭遂於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謝家豪並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7月2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便利超商前黃品妍車上,鍾玉蘭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7月2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45至46頁) (3)109年7月22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47至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5 於109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臺中高工附近,謝家豪向鍾玉蘭佯稱:若將沒有土權的塔位、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260萬元,但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行墊付,等買賣完成後,再補支付297萬元即可,但是要將沒有土權變更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並會先幫忙先行支付12個單位,鍾玉蘭只需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由謝家豪於109年9月6日早上,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之美廉社,交付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8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綠園道上,鍾玉蘭支付現金79萬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8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57至58頁) (3)109年9月6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59至6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6 於109年9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7-11超商前,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先前由其代支付5個單位而將保險解約的事情被發現,故須補2個單位共計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謝家豪另於109年10月4日某時,在鍾玉蘭住處,交付2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9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謝家豪車上,鍾玉蘭將現金31萬6,000元交付謝家豪。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9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69至70頁) (3)109年10月4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2紙(他卷第71至7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 於109年11月間某日,謝家豪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公司稽查人員抽查到案件云云,謝家豪於數日後偕同王建翔至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與鍾玉蘭見面,王建翔向鍾玉偽稱:有抽查到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由鍾玉蘭支付的,需要再拿出300萬2,000元才能完成交割云云,然鍾玉蘭表示現已無能力支付。嗣於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只需拿出前開金額之1/3云云。鍾玉蘭向謝家豪表示負擔一半等語,謝家豪表示同意。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1月5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交付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謝家豪拿出47萬4,000元,鍾玉蘭亦自行提出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當場均交付與王建翔。 謝家豪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月5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3紙(他卷第75至7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179至184頁、第185至193頁、第195頁、第197頁、第199至200頁、第201至204頁、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偵卷第141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8 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現在因為房地合一稅2.0制度,需要補繳稅金185萬元云云,王建翔嗣再向鍾玉蘭偽稱: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計110萬6,000元即可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9月初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交付7張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10年8月30日13時21分許,臨櫃匯款110萬6,000元至王建翔所指定之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向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1年8月30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他卷第81頁) (3)豐陽開發有限公司110年9月1日統一發票1紙(他卷第83頁) (4)110年9月7日萬禧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7紙及產品認證書(他卷第85至99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7)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09頁) (8)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 (9)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9 110年9月中旬某日,王建翔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中秋節後即可完成交割云云,並約鍾玉蘭見面,雙方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王建翔對鍾玉蘭偽稱:我幫你支付稅金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須將不足的金額補齊,尚須補繳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王建翔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交付4張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10年10月中旬,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鍾玉蘭將現金63萬2,000元交付與王建翔。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1月6日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4紙(他卷第101至10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鍾玉蘭:好吧。我那天過年前去剪頭髮,那小姐說,欸你有兩個     點、兩個點禿掉了捏。 謝家豪:哎唷。 鍾玉蘭:他說你是不是壓力很大?我現在心裡跟他講,我心裡就     覺得嚇我一驚。 謝家豪:…(無法辨識),看我白頭髮很多,才40歲捏。 鍾玉蘭:白頭髮是不準啦,因為很多人年輕就有白頭髮。 謝家豪:…(無法辨識)拜拜,莫名其妙被抓起來做筆錄,…     (無法辨識)我為什麼要做筆錄,一直套我說你現在跟     誰誰誰是不是有關係,我說沒有關係阿,還把我車扣走     ,厚。…(無法辨識)如果有什麼警察打給你阿,你都     不要理他,知道嗎? 鍾玉蘭:喔。 謝家豪:有打給你過嗎? 鍾玉蘭:沒有。 謝家豪:沒事啦,你給我一點時間,然後我想辦法解決這個問     題,畢竟應該給人家的就給人家,…(無法辨識)。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2025-03-13

TCDM-112-訴-1928-20250313-1

金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 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未扣案之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 納款項收據及工作證各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13年5月前之不詳時間,經由友人陳鎮(暱稱番 薯)介紹,加入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 團(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由乙○○擔任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負責與 被害人面交詐欺款項之工作。乙○○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月月」,於113年6月中 旬某日,向甲○○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再 由乙○○依詐欺集團某上游成員指示,於113年7月10日下午7 時40分許,至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元盛門 市外騎樓,假冒東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富投資公司 )員工「宏芳程」之名義,向甲○○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 15萬元,並提出偽造之不實工作證(未扣案,起訴書未記載 乙○○出示工作證之事實,應予補充),並交付本案詐欺集團 某成員偽以東富投資公司名義製作及偽造東富投資公司、其 負責人鄭澄宇印文之「收納款項收據」(未扣案,下稱本案 收據)予甲○○簽名,乙○○則在經辦人欄位偽簽「宏芳程」之 署名後,將本案收據交由甲○○留存以行使,甲○○則將15萬元 現金交由乙○○取走,乙○○再將收取之現金交給上游(非「陳 鎮」),以此方式隱匿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乙○○因而取得 3,000元之報酬。嗣甲○○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證據,除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繳款 收據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部分另補充:被告向告訴人甲○○收取款項時,有提出偽 造之東富投資公司員工「宏芳程」之不實工作證等情,據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起訴書雖未記載此部分之事實, 然此部分事實與被告其餘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另涉犯 此部分罪名,被告亦對此部分為認罪之答辯,而無礙被告防 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逕予補充事實如前。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雖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而依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 1、3目規定,可知該條例所稱「詐欺犯罪」包含「犯刑法第 339條之4之罪及與之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罪」,另同條例 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 下罰金。」、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 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雖屬本條例所稱「詐欺犯罪」,然 其行為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尚未施行,依刑法 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當然無該條例第43條規定之適用,然 被告既均於偵、審中自白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且已繳交犯 罪所得(詳後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應適用 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洗錢防制法  ⑴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 其所犯洗錢罪,於此次修法前,依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 罰金」,於此次修法後,依新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 元以下罰金」。且新法刪除舊法第14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上 限規定。  ⑵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 新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本件被告於偵查及 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已繳交犯罪所得,符合上開歷次舊、 新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要件。  ⑶被告本件犯行依舊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 2月以上7年以下(以下均不討論併科罰金刑部分),再依自 白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框架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 11月以下,而宣告刑依舊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超過洗 錢所涉特定犯罪即加重詐欺取財之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 故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依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 5年以下,再依自白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框架為有 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依照刑法第35條所定刑罰輕重 比較標準即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自屬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⑷綜上,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被告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 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 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 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 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 犯行中再次論罪。本案並非被告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38號、113年度 偵字第62684號起訴書(見本院卷第27至32頁)在卷可憑, 爰不再重複於本案詐欺犯行中再論參與犯罪組織罪,附此敘 明。 ㈢本件蓋用印文、署押等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 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4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㈣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且已 繳交犯罪所得,有繳款收據在卷可參,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而 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為圖輕易獲取金錢 而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受有15萬元之財產損失,且對交易 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並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 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兼衡被告 之素行、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用之物   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律沒收之相關規定。又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查未扣案之本案收據及工作證各1張,屬被告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至本案收據上偽造之「東富投資公司」、「鄭 澄宇」印文及經辦人「宏芳程」署押各1枚,因隨同本案收 據之沒收而無所附麗,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 收。另本案既未扣得與上揭偽造「東富投資公司」、「鄭澄 宇」之印文內容、樣式一致之偽造印章,參以現今科技發達 ,縱未實際篆刻印章,亦得以電腦軟體仿製或其他之方式偽 造印文圖樣,且依卷內事證,也無從證明被告與本案詐騙集 團成員間有共同偽造該印章之舉,復亦乏其他事證證明該印 章確屬存在,是自無從就該印章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洗錢之財物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前述規定固將洗錢之沒收改採義務沒收,惟 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 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 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 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 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 512號判決意旨參照)。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採義 務沒收主義,固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關於職權沒收之特 別規定,惟依前開說明,仍有上述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經 查,被告向告訴人收取之15萬元款項已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被告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如認 本案全部洗錢財物均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 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 是以,本院即未依前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被告就 本案洗錢財物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   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且已自動繳回,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3年7月某日時許,經由友人陳鎮(暱稱番薯)介 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由乙○○擔任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負責與被 害人面交詐欺款項之工作。乙○○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 暱稱「月月」,於113年6月中旬某日,向甲○○佯稱投資可獲 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再由乙○○依詐欺集團某上游成員 指示,於113年7月10日下午7時40分許,至屏東縣○○市○○路0 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元盛門市外騎樓,假冒東富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富投資公司)之員工,向甲○○收取現金新臺幣 (下同)15萬元,並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偽以東富投資公 司名義製作及偽造東富投資公司、及其負責人鄭澄宇印文之 「收納款項收據」(下稱本案收據)給甲○○簽名,乙○○則在經 辦人欄位偽簽「宏芳程」之署名後,將本案收據交由甲○○留 存以行使,甲○○則將15萬元現金交由乙○○取走,乙○○則將收 取之現金再交回上游(非「陳鎮」),以此方式隱匿上述犯罪 所得之去向。嗣甲○○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大致相符,並 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113年7 月19日簽訂之借貸契約書、本案收據、東富投資公司之公司 登記資料查詢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於113年7月10日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16日修 正,於同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前開規定移列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並修正為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查,本件洗錢之財物金額如附表 所示,顯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 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偽造印文、「宏芳程」署名等均為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涉上開加重詐欺 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等犯行,與陳鎮及其上游所屬之 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本件負責收取詐騙款項之行為,同 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嫌處斷。本案被告取得告訴人交付之15萬元,為犯罪 所得,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末請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 取財物,為圖謀一己私慾,竟擔任車手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詐欺本案被害人,增加檢警機關查緝之困難,助長詐 騙歪風;復未有何賠償被害人之舉措等情,建請量處被告有期 徒刑1年6月,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琬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怡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13

PTDM-114-金訴-33-20250313-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昊城 被 告 張淵宏 鄭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萬2,63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0萬2,635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家園公司)邀同 被告張淵宏、鄭欣潔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為5年,應依約定還款方式繳息還本,如未能依 約履行時,除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 付違約金。詎被告富家園公司自112年11月28日起即違約未 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40萬2,63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 張淵宏、鄭欣潔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帳戶一覽表、放款利率查詢、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1頁),經本院 審閱上開申請貸款及欠款文件,均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被 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 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2萬5,000元 10萬0,661元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7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37萬5,000元 30萬1,974元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7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50萬元 40萬2,635元

2025-03-13

KSEV-114-雄簡-48-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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