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新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煥庭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吳昀臻律師
被 告 藝術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劍俠
被 告 王文俠
羅佩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其無法實際營業之
起迄時間,並附證據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SCDV-112-重訴-95-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