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威傑
具 保 人 許榮貴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榮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威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後,由具保人許榮貴繳納現金後停
止受刑人之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
無著,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
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嗣經判刑確
定後經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至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報到執行。詎受刑人並未到案,復經拘提無著,另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具保人、受刑人
均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
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
書、拘票、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4年2月13
日函、法院前案紀錄表、具保人在監在押簡列表、受刑人在
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檢察官聲
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CHDM-114-聲-26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