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司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宗漢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
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
人孫宗漢遷讓房屋等,有民事調解聲請狀收文戳章足憑,然
相對人業於112年11月4日死亡,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則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
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NTEV-114-投司簡調-80-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