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宸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君儀
告訴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徐偉瀚律師
陳冠鳴律師
相 對 人 簡士堡
翟哲申
公司苗栗縣○○鎮○○路00號2樓(指定 送達處所)
鄭友誠
洪政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全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智
通公司)、鄭友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刑營訴
字第21號),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簡士堡、翟哲申、鄭友誠及洪政國律師就本院113年度刑
營訴字第21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僅得於本院提供之
空間(含法庭)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影印或以其他任
何方式重製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卷證涉及營業秘密,記載或涉及聲
請人內部關於生產技術、圖說及設備研發等可用於生產之重
要資訊,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資
料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可大幅減省同業嘗試錯誤所需耗費之
時間、人力、費用等成本,足以造成聲請人競爭優勢之削減
,具有經濟價值;又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卷證涉及之秘密
資訊,按業務需要分類、分級,對有權限接觸該等秘密資訊
之人,設有管制措施,並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他人無法
輕易得知其內容,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前揭營業秘密
如任由相對人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
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對聲請人言,恐將增加該
等資訊再次對外洩漏而遭受不可逆損害之風險,而認有限制
相對人等接觸如附表所示卷證方式之必要。再參酌本案訴訟
涉及之內容、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所含秘密資訊之專業技術
、重大性、態樣,並權衡聲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被告充分
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有效之辯護、司法資源之有效
運用等情,使相對人即被告全智通公司之代表人簡士堡、代
理人翟哲申、被告鄭友誠及其選任辯護人洪政國律師得藉由
法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即可知悉
該資料是否確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客觀上已足資保障被告
訴訟上之防禦權,限制相對人等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重
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顯然無礙於相對人等對於
卷證資訊之獲取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爰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 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等僅得
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檢閱,不得抄錄、攝影
或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
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新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
2項定有明文。觀諸其修法意旨,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
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
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卷證資訊獲知
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於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
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人,
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得於
審判中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達成
刑事程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
密者,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將全
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可
能造成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其營業秘密,法
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卷證
之檢閱。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事人
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公平
審判之保障。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內含聲請人內部關於研磨液供
應設備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並
有證人吳濬宇、林宗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卷五第9至13頁、第25至28頁、第
49至50頁)及卷附相關事證可佐,另經本院詢之代理人徐偉
瀚律師陳明:這些檔案性質與起訴書附件所載都是告訴人針
對各類研磨機台不斷進行設計研發所開發之軟體與檔案,是
領先同業的技術,且非其他涉及該資訊之人所知,且同樣於
公司電腦均設有層級之管制,具有合理保護措施,而屬告訴
人之營業秘密。F6E部分,內容有高達數萬頁,也屬於告訴
人之營業秘密,雖不在起訴範圍,其餘檔案也都是相類似狀
況,附表編號3可以看出在外接硬碟中都有這些檔案,編號6
部分,在告訴人公司配發的筆電中也有上述幾個檔案等語,
足認聲請人已釋明該證據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核屬營業秘密。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
證,並給予當事人及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本案係
因被告鄭友誠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下載包含如
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至其個人行動硬碟、隨身碟及上傳個人
雲端硬碟,若再任由相對人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筆記、
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之,確將對聲請人增加再次外洩
之風險,而有就相對人等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方式予以限制
之必要;雖附表所示卷證數量屬鉅,相對人洪政國律師認為
此限制將無法充足保障被告辯護權,然衡酌相對人鄭友誠於
離職前任職告訴人公司,對於如附表所示檔案內容理應有相
當程度之瞭解,透過目視檢閱即足可知悉其實質內容以為訴
訟上攻防,且佐以聲請人已陳明其與被告全智通公司間因有
經營相同業務而有競爭關係,及本案現尚未進行審理程序之
訴訟進度等因素,以權衡告訴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與被告及辯
護人充分防禦之需要,認限制相對人等不得以筆記、抄錄、
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附表所示卷證,僅得藉由本院提
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以肉眼檢閱之,尚不會過度影響
相對人等有效獲知該卷證資訊之權利,仍足以保障其訴訟防
禦權,而未逾越比例原則,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名稱 卷宗名稱與扣押物編號 卷宗頁碼 1 被告鄭友誠透過告訴人公司職務使用信箱於108年7月16日(訊問時以言詞補充)、109年1月16日及109年3月18日傳送給黃士峯之電子郵件(涉及F15P5_SLY_00000000.rar、BPS4 S1.65 R01.rar、技術結論通報資料)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一) 第75至96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六) 第21至34頁、第147至165頁 扣押物編號2:其他一般物品-鄭友誠shi0000000nstou.com.tw公務信箱備份光碟1片 2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檔案內容及畫面擷圖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一) 第161至304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二)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三)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四)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六) 第63至89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七) 第23至420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20號偵查卷宗(卷八) 全卷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54號偵查卷宗 第71頁、第137至165頁 3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5:電子產品-鄭友誠使用之外接硬碟(含傳輸線)1臺 1 BPS4 S1.65 R01.zip馬達韌體 2 F14P7_SDSA_00000000ok.rar(設備監控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 3 F6E.RAR(PLC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 4 14P7.RAR(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2) 5 0000-00E程式轉1769-L33ER該修改部分及注意事項 6 電控新人儀電教育訓練.ppt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 7 設備定位安裝(00000000).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 8 工程會勘 、評估、客戶需求分析書.pptx(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 9 保壓測試SOP.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 10 CPVC&PFA 管路配置安裝(00000000).pptx (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 4 本案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至61之告訴人營業秘密電子檔案、F15P5_SLY_00000000.rar、BPS4S1.65R01.rar.zip、技術結論通報資料(後3者為訊問時以言詞補充) 扣押物編號4:其他一般物品-鄭友誠電子郵件暨雲端料備份光碟3片(voyage00000000il.com) 5 本案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7、58、60、61之告訴人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13:電腦設備-鄭友誠使用之公司配發筆電1臺 6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17:電腦設備-ASUS筆記型電腦(原鄭友誠使用之公司配發,含電源線)1臺 1 BPS4 S1.65 R01.zip馬達韌體 2 F14P7_SDSA_00000000ok.rar(設備監控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 3 F6E.RAR(PLC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 4 14P7.RAR(研磨液供應機台控制電腦軟體)(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2) 5 0000-00E 程式轉1769-L33ER該修改部分及注意事項
IPCM-113-刑營聲-16-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