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孔品予
黃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54,927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孔品予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台灣藝術大
學邀同債務人黃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
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199,60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孔品予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154,92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黃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927元 孔品予、黃麗娟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927元 孔品予、黃麗娟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PTDV-114-司促-1903-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