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立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118、3977、4898、49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2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就巴立平被訴部分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巴立平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
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TDM-113-原金訴-79-20250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