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選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漢強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劉政文律師
王國棟律師
被 告 魏周森
廖春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杜鈞煒律師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黃德生
張詩偉
陳瑞春
林正奇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凃奕如律師
廖學能律師
林吟蘋律師
被 告 林清輝
選任辯護人 杜鈞煒律師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張永田
選任辯護人 楊孝文律師
張哲銘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楊清安
林日祥
何樹波
登金鼎
柯志憲
林慶珍
丁月姿
林慶隆
廖學隆
江培熙
張有城
黃招治
陳新田
林永斌
林進生
林富奕
林裕展
陳以民
楊雅湖
劉煥章
林世乾
謝丁來
楊元宏
林忠爵
上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哲銘律師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選偵
字第5號、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漢強、魏周森、廖春田、黃德生、張詩偉、陳瑞春、林正奇、
林清輝、張永田、楊清安、林日祥、何樹波、登金鼎、柯志憲、
林慶珍、丁月姿、林慶隆、廖學隆、江培熙、張有城、黃招治、
陳新田、林永斌、林進生、林富奕、林裕展、陳以民、楊雅湖、
劉煥章、林世乾、謝丁來、楊元宏、林忠爵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漢強為原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下稱烏日區農會)會務
部代理主任(任職期間自民國104年3月10日起至110年3月12
日止),並為烏日區農會第19屆遴選總幹事唯一候聘人;被
告魏周森係烏日區農會第17、18屆理事長,並為烏日區農會
第19屆監事兼常務監事候選人;被告廖春田為烏日區農會第
19屆會員代表,並為本屆理事兼理事長候選人;被告黃德生
自71年間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嗣於103年間升任烏日區
農會秘書迄今;被告張詩偉自86年間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
,嗣於107年間升任推廣部主任迄今;被告陳瑞春自76年間
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擔任信用部專員(嗣於110年3月19日
選後升任為成功分部主任);被告林正奇自80年間起,任職
於烏日區農會擔任信用部溪壩辦事處專員(嗣於110年3月18
日選後升任為保險部主任)。緣農會事務之實際決定權在農
會總幹事,而總幹事人選之產生係由農會會員代表選任理、
監事,復由理事推選理事長後,再由理事會決議聘任總幹事
。緣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監事改選牽動後續理事長、常務
監事選舉及總幹事聘任結果,因地方政治派系檯面下之競爭
暗潮洶湧,被告張漢強、魏周森及廖春田等人為思贏得農會
理、監事之選舉,藉以鞏固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選舉,進而得
以遴選所屬政治派系中之總幹事人選,早在109年間第18屆
總幹事楊義榮即將屆齡退休前,即預先規劃由被告張漢強接
班總幹事乙職,原本係屬意推派被告廖學隆搭配被告魏周森
來參選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然因楊義榮另有意推派其配偶王
淑芬角逐理事長乙職,致雙方陣營因而決裂,嗣後被告張漢
強、魏周森等人為避免被告廖學隆擔任理事之基本資格遭受
楊義榮陣營質疑而生變,遂轉而尋求與被告廖春田合作,旋
經被告廖春田允諾,謀議既定後,渠等遂推由被告張漢強負
責規劃理、監事配票名單作業及安排第19屆新任會員代表旅
遊食宿招待事宜,被告魏周森負責邀集會員代表出席及找來
知情之友人被告林清輝(綽號「輝哥」)支應本次招待新任
會員代表旅遊食宿之費用,被告廖春田則負責邀集會員代表
出席並請託渠等支持依照配票名單進行投票,並由被告張漢
強動員前開烏日區農會舊班底員工即被告黃德生、張詩偉、
陳瑞春及林正奇等人,組成本次農會選舉競選團隊,共同參
與本次旅遊食宿招待之事前聯繫、交通安排、現場接待及選
舉配票資訊傳達等相關業務。
二、嗣於110年2月21日烏日區農會辦理之第19屆會員代表選舉,
被告廖春田、廖泓錩、謝政權、楊清安、林日祥、何樹波、
登金鼎、張永田、柯志憲、林慶珍、丁月姿、林慶隆、廖學
隆、江培熙、林炳輝、張有城、林木祥、黃招治、陳新田、
林永斌、林進生、林富奕、林裕展、陳以民、楊雅湖、劉煥
章、楊文慶、林世乾、謝丁來及楊元宏、廖明宗、林志柏及
王淑芬等33人當選為農會會員代表後(其中廖明宗、林志柏
及王淑芬等3人未接受招待。另廖泓錩、謝政權、林木祥、
林炳輝及楊文慶等5人,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其中謝政權、被告林日祥、丁月姿、廖學隆
、陳新田、林永斌、林富奕、廖春田及王淑芬等9人復為理
事候選人,另被告林世乾及林忠爵等2人復為監事候選人(
僅林忠爵不具會員代表身分),前開理、監事候選人均業已
於110年1月22日前完成登記,並於同年2月23日經烏日區農
會公告在案。詎被告張漢強、魏周森、廖春田、黃德生、張
詩偉、陳瑞春、林正奇及林清輝等8人(下稱張漢強等8人)
為期同年3月3日改選理、監事時,前開農會會員代表及理、
監事候選人,均能依照渠等預先規劃之理事及監事配票名單
投票,進而於同年3月12日召開之第1次理、監事會議時,得
以分別使被告廖春田、魏周森順利當選理事長、常務監事,
最終使被告張漢強得以順利獲得理事會決議聘任為總幹事,
竟基於對有選舉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選舉權為一定行使
及對於理事候選人交付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之犯意聯
絡,假借被告魏周森擔任烏日區農會理事長即將卸任,故欲
酬謝會員代表之名義,舉辦本次鯉魚潭風景區免費旅遊食宿
招待,藉以凝聚共識固票,除由被告張漢強、魏周森、廖春
田、黃德生、張詩偉、陳瑞春及林正奇等人,協力通知烏日
區農會第19屆新任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出席外,並由
被告張漢強透過其父被告張永田於同年2月20日晚間8時許,
代為聯繫南投縣埔里鎮天水蓮大飯店(下稱天水蓮大飯店)
協理劉美雲,並自稱其係該飯店負責人林憲雄(綽號「大甲
林」)之友人,欲向天水蓮大飯店預訂烏日地區團體將於同
年3月2日前往鯉魚潭風景區旅遊及住宿,且晚間將在該飯店
辦理餐宴,請其預先登記26間房間及準備5桌晚宴,復告知
劉美雲後續訂房入住及飲宴事宜,將由其子即被告張漢強負
責聯繫,後於同年2月22日15時40分許,劉美雲再度接到被
告張漢強致電將原本之訂房需求更改為「雙人床房型18間、
1大床房型2間、餐席4桌」,劉美雲同時以口頭方式向被告
張漢強報價,不論房型每間均為新臺幣(下同)2,200元,
該價格包含免費搭乘鯉魚潭風景區環湖小火車在內(原價為
每人次100元),另當日晚宴則為每桌6,000元(不含飲料)
,經劉美雲要求被告張漢強留下聯絡方式,以便於當天與其
聯繫安排旅客接待及入住時間等細節,然被告張漢強為避免
留下聯絡人資料,遂婉拒提供聯絡方式,劉美雲便指示該飯
店櫃檯人員於同年2月23日10時20分,將原本訂房紀錄更正
為「1.T2*18間、S1*2間、自行開車。2.B棟晚餐+卡拉OK、6
000*4桌。3.OK團當日不方便聯絡,小火車16:30。」迄於1
10年3月2日14時許,被告張漢強等8人即依前揭謀議,分別
由被告魏周森、黃德生、張詩偉、陳瑞春及林正奇等人,以
渠等私人車輛分赴烏日區農會第19屆新任會員代表楊文慶、
被告廖春田、何樹波、劉煥章、丁月姿、張有城、江培熙、
林裕展、林富奕、黃招治及林進生等11人指定之處所,接駁
渠等前往位於鯉魚潭風景區內址設南投縣○里鎮○○0巷00號之
天水蓮大飯店參加旅遊及住宿;其餘被告楊清安、林炳輝、
林日祥、登金鼎、張永田、林慶珍、柯志憲、廖學隆、林永
斌、林慶珍、林慶隆、陳新田、陳以民、楊雅湖、林世乾、
楊文慶、謝丁來、楊元宏、謝政權等19位會員代表及監事候
選人林忠爵,則以自行駕車或共乘方式前往(詳如起訴書附
表一所示之搭車旅遊名單一覽表;至王淑芬、林志柏及廖明
宗等3位新任會員代表則因故未參加),並於同日下午先後
入住天水蓮大飯店,以此招待旅遊食宿之方式,約其等為選
舉權一定之行使,而前開被告楊清安、林日祥、何樹波、登
金鼎、張永田、柯志憲、林慶珍、丁月姿、林慶隆、廖學隆
、江培熙、張有城、黃招治、陳新田、林永斌、林進生、林
富奕、林裕展、陳以民、楊雅湖、劉煥章、林世乾、謝丁來
及楊元宏等24名會員代表(含兼理事候選人林日祥、丁月姿
、廖學隆、陳新田、林永斌、林富奕等6人,及兼監事候選
人被告林世乾、楊元宏等2人)及監事候選人林忠爵等人,
均明知渠等分別對於本屆理監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選舉,
為具有選舉權之人,復明知被告張漢強陣營此次刻意選在理
、監事改選前一日舉辦本件旅遊食宿招待,顯係為了鞏固本
次農會改選之目的而來,竟均仍基於收受其他不正利益,而
許以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允以出席參與旅遊活動。
嗣於同日15時許,被告張漢強、黃德生、張詩偉、陳瑞春及
林正奇等人先行抵達天水蓮大飯店後,旋於現場負責接待及
安排上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之入住事宜(詳如起訴
書附表二所示之住宿房客一覽表),並發給入住者房間鑰匙
及早餐券;復於同日16時30分許,邀請入住之會員代表及理
、監事候選人共同搭乘環湖小火車,沿途遊覽當地鯉魚潭風
景區名勝。嗣於晚間18時許,被告張漢強陣營人士即在該飯
店B棟會議室席開4桌,宴請前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
,除當場逐一介紹翌(3)日將參選理、監事之候選人上臺
以外,並由被告張漢強、魏周森及廖春田等人聯袂逐桌拜票
,請求渠等於翌(3)日上午之烏日區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改
選理、監事時,務必依照渠等之配票名單來投票支持共同規
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包括被告廖春田、林日祥、丁月姿、
廖學隆、林永斌、謝政權、林富奕、王淑芬及陳新田等9名
理事候選人及被告魏周森、林世乾及林忠爵等3名監事候選
人,進而支持被告廖春田、魏周森得以分別當選理事長、常
務監事,及使被告張漢強得以順利獲聘為總幹事,現場同時
傳閱張漢強等人事先製作之本屆11名理事候選人及5名監事
候選人規劃名單(其上各有註記2名打叉者即理事候選人楊
雅湖、登金鼎及監事候選人楊元宏、楊義榮,即為非規劃投
票名單)。另於當日17時31分許,被告魏周森之友人被告林
清輝接獲魏被告周森以LINE傳送天水蓮大飯店之名片翻拍照
片後,隨即於同日19時許,按照先前約定駕車趕赴前開飯店
,席間並當場上臺致詞表示為感謝大家支持理事長被告魏周
森轉任常務監事,故本次吃住全數由其負責招待,並於當日
20時17分許,在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被告廖學隆之陪同下
,向飯店櫃臺以現金支付全體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住
宿暨飲宴費用總計6萬6,640元〔含前開住宿費用4萬2,240元
及餐飲費用2萬4,400元(另包含飲料費400元)〕,並當場在
天水蓮大飯店團體登記表上之團體負責人欄上,簽署自己之
姓名,以此方式迴避對外留下被告魏周森付款行賄之紀錄。
三、翌(3)日8時26分許,被告張漢強、魏周森等人再度於早餐
用餐結束後,召集前開入住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齊
聚在天水蓮大飯店中庭,農會職員被告黃德生、張詩偉、陳
瑞春、林正奇等人亦在旁陪同,由被告張漢強、魏周森2人
先後起身向在場之會員代表等人公開喊話,請求渠等務必依
照原先規劃之理、監事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被告張漢強並
當場將預先製作之規劃理、監事候選人配票名單(渠等業已
事先依擬定配票之票數,將各理、監事候選人登記參選之號
次書寫於名片大小卡片紙上,並註記哪幾位候選人為非規劃
名單,故每人實際收到之配票名單略有不同),親自或委由
被告張詩偉等農會職員協助發放予現場之30名會員代表,並
補充說明各該配票名單記載之意義為何,要求渠等依照紙卡
上之號次圈選本屆理、監事候選人,以求平均分配理、監事
當選人之得票數(原先規劃理事候選人王淑芬28票,其餘理
事候選人則均為32票),藉以避免渠等規劃之理、監事候選
人落選或淪為候補理、監事;隨後於當日8時40分許,渠等
即陸續辦理退房並各自搭乘原車返回烏日區農會,全數出席
當日10時30分召開之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並採取一般無記名
投票法改選理、監事(亦即每名會員代表分別可投9名理事
候選人及3名監事候選人)。嗣於當日上午理、監事選舉結
束,果然完全依照被告張漢強陣營規劃之配票名單選出,亦
即由被告廖春田、林日祥、丁月姿、廖學隆、林永斌、謝政
權、林富奕、王淑芬及陳新田等9名預先規劃之理事候選人
當選理事(除第9名之王淑芬得票數為最低票25票外,其餘
平均得票數均在31票至32票間),而被告魏周森、林忠爵、
林世乾等3名預先規劃之監事候選人亦順利當選監事(得票
數分別為32票、28票、27票,至楊義榮則僅獲得2票);至
其餘另2名理事候選人被告楊雅湖、登金鼎(得票數分別為1
2票、4票)及1名監事候選人被告楊元宏(得票數為10票)
,則因未列入渠等規劃之當選名單,致均未當選而分別補列
於候補理、監事,王淑芬陣營至此眼見大勢已去,遂不得不
黯然退出本屆烏日區農會理事長之角逐。嗣於同年3月12日
召開之烏日區農會第19屆第1次理事會議,新任理事被告林
日祥、丁月姿、廖學隆、陳新田、林永斌、林富奕等具有選
舉權之人(不含廖春田本人及未收賄之王淑芬)即進而依照
被告張漢強陣營之前開規劃,互選支持被告廖春田高票當選
理事長,並於當日理事會中全數通過決議聘任被告張漢強為
總幹事;另於同日召開之烏日區農會第19屆第1次監事會議
,新任監事被告林世乾及林忠爵等2名具有選舉權之人(不
含魏周森本人)亦進而依照被告張漢強陣營之前開規劃,推
選被告魏周森當選常務監事,至此本屆烏日區農會改選被告
張漢強陣營可謂大獲全勝。
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後依法對被告張漢強等
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向天水蓮大飯店調
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確認後,據以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
准,旋於110年3月22日對被告張漢強等人依法執行搜索,分
別在被告張漢強位於臺中市烏日區(地址詳卷)居所扣得烏日
區農會理事及會員代表名單5張、烏日區農會活動資料5張、
各級農會110年改選工作計畫12張、被告張漢強遴選總幹事
資料1本及iPhone8手機1支,及在其烏日區農會總幹事辦公
室扣得胞弟張漢閔之烏日區農會存摺1本;在被告魏周森位
於臺中市烏日區(地址詳卷)住處扣得Samsung手機1支;在被
告黃德生位於臺中市烏日區(地址詳卷)住處扣得iPhone手機
1支;在被告張詩偉位於臺中市烏日區(地址詳卷)住處扣得H
UAWEI手機1支;在被告陳瑞春位於彰化縣彰化市(地址詳卷)
之居所扣得iPhone手機1支;在被告張永田位於臺中市烏日
區(地址詳卷)之住處扣得烏日區農會會員名冊1份及iPhone
手機1支;暨在被告林清輝位於臺中市大肚區(地址詳卷)之
住處扣得天水蓮大飯店登記表1張及iPhone11手機1支等物,
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張漢強、魏周森、廖春田、黃德
生、張詩偉、陳瑞春、林正奇及林清輝等8人所為,均係犯
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對於有選舉權之人交付其他
不正利益,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及同法第47條之2第1
項第2款之對於理事候選人交付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
任等罪嫌;被告楊清安、何樹波、登金鼎、張永田、柯志憲
、林慶珍、林慶隆、江培熙、張有城、黃招治、林進生、林
裕展、陳以民、楊雅湖、劉煥章、林世乾、謝丁來、楊元宏
及林忠爵等19人所為,均係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
之有選舉權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之行
使罪嫌;被告林日祥、丁月姿、廖學隆、林永斌、林富奕及
陳新田等6人所為,均係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有
選舉權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及
同法第47條之2第1項第1款之理事候選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
,而許以聘任等罪嫌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漢強等33人分別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如附
件一所示之人證、書證、物證等為憑。
肆、被告張漢強等33人固不爭執:
一、被告張漢強為原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會務部代理主任,並為烏
日區農會第19屆遴選總幹事唯一候聘人;被告魏周森係烏日
區農會第17、18屆理事長,並為烏日區農會第19屆監事兼常
務監事候選人;被告廖春田為烏日區農會第19屆會員代表,
並為本屆理事兼理事長候選人;被告黃德生自71年間起,任
職於烏日區農會,嗣於103年間升任烏日區農會秘書迄今;
被告張詩偉自86年間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嗣於107年間
升任推廣部主任迄今;被告陳瑞春自76年間起,任職於烏日
區農會擔任信用部專員(嗣於110年3月19日選後升任為成功
分部主任);被告林正奇自80年間起,任職於烏日區農會擔
任信用部溪壩辦事處專員(嗣於110年3月18日選後升任為保
險部主任)。
二、於110年2月21日烏日區農會辦理之第19屆會員代表選舉,被
告廖春田、廖泓錩、謝政權、楊清安、林日祥、何樹波、登
金鼎、張永田、柯志憲、林慶珍、丁月姿、林慶隆、廖學隆
、江培熙、林炳輝、張有城、林木祥、黃招治、陳新田、林
永斌、林進生、林富奕、林裕展、陳以民、楊雅湖、劉煥章
、楊文慶、林世乾、謝丁來及楊元宏、廖明宗、林志柏及王
淑芬等33人當選為農會會員代表後,其中謝政權、林日祥、
丁月姿、廖學隆、陳新田、林永斌、林富奕、廖春田及王淑
芬等9人復為理事候選人,另林世乾及林忠爵等2人復為監事
候選人,前開理、監事候選人均業已於110年1月22日前完成
登記,並於同年2月23日經烏日區農會公告在案。
三、於110年3月2日14時許,分別由被告魏周森、黃德生、張詩
偉、陳瑞春及林正奇等人,以渠等私人車輛分赴烏日區農會
第19屆新任會員代表楊文慶、被告廖春田、何樹波、劉煥章
、丁月姿、張有城、江培熙、林裕展、林富奕、黃招治及林
進生等11人指定之處所,接駁渠等前往位於鯉魚潭風景區內
址設南投縣○里鎮○○0巷00號之天水蓮大飯店參加旅遊及住宿
;其餘被告楊清安、林炳輝、林日祥、登金鼎、張永田、林
慶珍、柯志憲、廖學隆、林永斌、林慶珍、林慶隆、陳新田
、陳以民、楊雅湖、林世乾、楊文慶、謝丁來、楊元宏、謝
政權等19位會員代表及監事候選人林忠爵,則以自行駕車或
共乘方式前往(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搭車旅遊名單一覽
表;至王淑芬、林志柏及廖明宗等3位新任會員代表則因故
未參加),並於同日下午先後入住天水蓮大飯店(詳如起訴
書附表二所示之住宿房客一覽表)。復於同日16時30分許共
同搭乘環湖小火車,沿途遊覽當地鯉魚潭風景區名勝。嗣於
晚間18時許,在該飯店B棟會議室席開4桌。
四、於110年3月2日17時31分許,被告魏周森之友人被告林清輝
接獲被告魏周森以LINE傳送天水蓮大飯店之名片翻拍照片後
,隨即於同日19時許,按照先前約定駕車趕赴前開飯店,並
於當日20時17分許,在會員代表兼理事候選人被告廖學隆之
陪同下,向飯店櫃臺以現金支付全體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
選人住宿暨飲宴費用總計6萬6,640元〔含前開住宿費用4萬2,
240元及餐飲費用2萬4,400元(另包含飲料費400元)〕,並
當場在天水蓮大飯店團體登記表上之團體負責人欄上,簽署
自己之姓名。
五、於110年3月3日8時26分許,被告張漢強、魏周森等人再度於
早餐用餐結束後,召集前開入住之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
人齊聚在天水蓮大飯店中庭,農會職員被告黃德生、張詩偉
、陳瑞春、林正奇等人亦在旁陪同,被告張漢強並當場將預
先製作之規劃理、監事候選人之規劃名單(渠等業已事先依
擬定配票之票數,將各理、監事候選人登記參選之號次書寫
於名片大小卡片紙上,並註記哪幾位候選人為非規劃名單,
故每人實際收到之名單內容略有不同),親自或委由被告張
詩偉等農會職員協助發放予現場之30名會員代表。
六、於110年3月2日8時40分許,渠等即陸續辦理退房並各自搭乘
原車返回烏日區農會,全數出席當日10時30分召開之農會會
員代表大會,並採取一般無記名投票法改選理、監事(亦即
每名會員代表分別可投9名理事候選人及3名監事候選人)。
嗣於當日上午理、監事選舉結束,由被告廖春田、林日祥、
丁月姿、廖學隆、林永斌、謝政權、林富奕、王淑芬及陳新
田當選理事,而被告魏周森、林忠爵、林世乾當選監事;至
被告楊雅湖、登金鼎及被告楊元宏,則分別補列於候補理、
監事。
七、於同年3月12日召開之烏日區農會第19屆第1次理事會議,由
被告廖春田當選理事長,並於當日理事會中全數通過決議聘
任被告張漢強為總幹事;另於同日召開之烏日區農會第19屆
第1次監事會議,由被告魏周森當選常務監事等節。
八、被告張漢強等33人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張漢強等33
人及其等辯護人分別辯稱:
㈠、農會在第17屆開始,現任理事長會宴請新任會員代表,大家
去溝通、聯誼、做一些認識,這些代表因為住在不是同一個
地方,且有的年紀大,有的學歷不高,所以在投票的過程,
需要注意的細節,他們不見得完全能夠認知,故才會有這種
聯誼聚餐、提示單。又客觀上,請代表聯誼、參加餐會,非
賄選之對價關係,因為所有相關的會員代表都想說他們去聚
餐只是聯絡感情,也不會按照他們推選的名單照表操作,有
的人甚至跑票,所以認為本案之聚餐並無對價關係。況且,
依照起訴書附表三所示,各會員代表所能獲得之利益在1,70
0元至2,800元之間,衡量現今生活水準,會員代表是否因為
接受被告林清輝的招待即改變投票的意向?如果不會影響他
們投票意向,又或者這個配票單僅是提示單,還是由他們自
主決定投票對象的話,顯然本案無對價關係。
㈡、總幹事的提名要先登記參選,而且早在會員代表選舉之前就
要去登記,登記後要經過審核、面試,合格以後才能成為總
幹事之候選人。再者,農會選舉事實上跟一般公職選舉並不
太相同,有強烈地方性的人和色彩,也很強調地方派系集結
運作,這種封閉式選舉,透過事先整合協調,形成單一陣營
的模式,耗費之成本遠小於賄選之成本跟風險。被告張漢強
早在109年就由楊義榮跟王淑芬陪他去登記成為總幹事之候
選人,所以本案僅有一組參選人選,故根本沒有行賄的動機
跟必要。另外,根據王淑芬之證詞,被告張漢強也有邀請她
去本案餐敘,但因為她要照顧婆婆,所以沒有參加,且她也
順利當選理事,如果說是敵對陣營的話,被告張漢強怎麼可
能邀請她。此外,楊義榮表示他要回去公職體系,因為有請
領月退俸以及年資累計的問題,所以楊義榮雖然有登記參選
監事,但後來也沒有向任何人拜票,故本次選舉僅有一個陣
營。
㈢、本次餐敘、住宿費用,被告林清輝係為了感念被告魏周森在
他入監期間,對家人之照顧,所以被告林清輝願意去出資來
招待,且他也不知道此與選舉有關。而被告黃德生、張詩偉
、陳瑞春、林正奇等人係烏日區農會工作人員,受被告張漢
強之請託,協助載送會員代表前往會場,並且在活動過程中
互相支援,乃多年之慣例。
㈣、針對其餘被訴收賄之被告而言,公訴意旨似未審酌實際得票
之票數有落差,僅概括認為每一位代表只要參加本案餐會活
動,就等於收賄,未細緻區分或是特定到底哪一位代表被請
託,以及他們實際上有何許諾之投票內容,亦欠缺相對應之
舉證。又本案第19屆的選舉,既然僅有一組團隊參選,也無
其他競爭對手,理監事跟總幹事的人選早已確定,選前舉辦
這種聯誼餐會是地方上慣例,對於代表之被告而言,投票意
向已定,主觀上無收賄之犯意,客觀上亦無收賄之必要,參
加餐會的目的單純為了聯誼等語。
伍、本院之判斷
一、上開肆、一至七之事實,為被告張漢強等33人所不爭執,並
有如附件一所示之人證、書證、物證等為憑,此部分之事實
,首堪認定。
二、按相對於一般公職人員選舉權人僅設有年齡、住所等限制,
農會理事、監事之選舉,係以具有農會會員身分者而經農會
會員代表選舉產生,而農會會員代表則又係以入會滿6個月
之具有農會會員身分者經農會會員選舉後產生(參見農會法
第12、15、20條之1條等規定),均設有一定資格之限定,
且農會會員代表、理監事多與農會組織關係久遠而密切,人
數不多,造成農會派系之集結運作特性甚為明顯,而為團結
派系組織成員、彼此聯絡感情,以餐敘方式常不可免。
三、關於舉辦本案餐敘、住宿之目的:
㈠、被告張詩偉於警詢時陳稱:烏日區農會每年均會固定針對理
監事、小組長及會員代表分別舉辦農業參訪,參訪時都會在
外地住宿,通常2天1夜或3天2夜。另外我印象中,在新任會
員代表當選後,理監事產生之前,也曾有類似本次集體出遊
的活動等語(選偵5號卷一第153頁);被告林慶珍於警詢時
陳述:過往幾次我當選農會代表後,都會有這樣的活動,雖
然我們的選舉沒有競爭,但考量大家未來的和諧,基於聯誼
的目的,魏周森都會邀請當選的代表聚餐等語(選偵5號卷
二第228頁)。
㈡、被告柯志憲於警詢時供述:這次聚會的目的是魏周森要卸任
理事長,感謝大家在他任內的支持及幫忙。第18屆農會選舉
前也有舉辦類似的活動,那次是楊義榮招待的,參加的人都
是農會代表及農會職員,我認為這跟農會要改選才招待農會
會員代表前往旅遊無關等節(選偵5號卷二第248、250頁);
被告江培熙於警詢時陳稱:農會有不成文慣例,每次改選前
都會找代表去旅遊等語(選偵5號卷二第288頁)。
㈢、另酌以證人王淑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在烏日區農會
曾擔任第18屆的會員代表。第17、18屆的烏日區農會的理監
事改選前都有辦一個餐會,其目的跟宗旨是讓新、舊任代表
大家來聯誼。第18屆餐會的地點一樣是在天水蓮飯店。第18
、19屆辦這兩次餐會,它的性質都一樣。本案這次張漢強有
邀請我,但我沒有參加,因為我要照顧婆婆,我有用LINE跟
張漢強說等節(本院卷四第215-217、224-225頁);證人楊義
榮於本院審理時結述:我擔任過第16、17、18屆總幹事。第
17-18屆農會選舉,在此兩屆農會選舉前,我有參加或舉辦
此種餐會活動。餐會目的是要聯絡感情,再講解相關會議程
序等節(本院卷五第63、67、69頁)。
㈣、證人楊瑞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烏日區農會的第17、18
屆會員代表。17、18屆的會員代表卸任、理監事改選前都會
舉辦感謝餐會,有邀請我,但因為我手殘廢無法拿碗筷,所
以我都沒有去。這些聚會都是例行性。本案這次我也有受到
邀請,但我因為身體因素而未參加等語(本院卷四第226-227
頁);證人曾勇雄於本院審理時證陳:我是農會17、18屆的
代表,代表卸任改選之前,都會有一個餐會,大家會一起聚
會吃飯。第17、18屆我都有參加。第19屆這次魏周森有邀請
我,但我沒有參加,因為我身體不好等語(本院卷四第230-2
31頁)。
㈤、又佐以被告張漢強於警詢時表示:第17、18屆都是這樣辦理
,且魏周森每當年節都會舉辦餐敘,所以我這次才會受魏周
森之託,去邀請烏日區農會新科會員代表一同旅遊及住宿等
語(選偵5號卷一第108頁);被告陳新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我擔任過4屆代表即16-19屆,這幾屆的理監事改選前都會舉
辦餐會。我在17、18屆就有去,楊義榮帶我們去的,都在天
水蓮。餐會之目的就是大家一起聯誼跟聚餐而已等情(本院
卷四第290-291頁);被告楊雅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
在第17屆是理事,第18屆是監事及常務監事,現在是會員代
表及候補理事。第17屆與第18屆在選舉前辦理餐會的目的是
因為剛選舉出來的會員代表,有的不認識,所以做一些聯誼
、認識的活動而已。本案110年3月2日在南投埔里天水蓮飯
店的餐敘、住宿的目的,也就是一個聯誼的活動,大家互相
認識。第17、18屆都是之前的總幹事楊義榮召集的,費用應
該是楊義榮跟當初理事長魏周森他們出的等情(本院卷四第4
16-417頁)。被告廖學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擔任過1
6至19屆的農會會員代表。17、18屆理監事改選前都會辦那
些餐會。我都有參加。目的是農會要重新再改選,要給農會
這些好朋友聚個餐,屬於聯誼性,本案這次的目的跟前幾屆
一樣。第17、18屆餐會也都是在南投埔里天水蓮飯店等節(
本院卷四第270-272頁)。
㈥、再者,審酌被告魏周森於本院審理時結述:110年3月2日天水
蓮大飯店餐敘活動是我邀請的,我有請張漢強幫我聯絡。我
舉辦此餐會活動原因、目的是要感謝代表之前的支持,與新
代表、卸任代表大家聯誼吃飯,感謝大家配合工作、支持工
作。第17、18屆都是去相同地點吃飯、聯誼,所以第19屆才
會邀請去同樣地點吃飯、聯誼,大家一起認識。第17、18屆
辦的餐會,是由當時之總幹事楊義榮主辦,目的是讓新代表
大家聯誼認識溝通,舉辦時間點大概都是理監事選舉的前一
天等節(本院卷五第33-34、36-37頁)。
㈦、從而,諸之前述證人、被告之陳述,可知本次餐敘、住宿之
目的在於聯誼性質,且前於第17、18屆,於新任會員代表當
選後,理監事投票前,亦有舉辦相類似之餐會,目的在於讓
代表間相互認識。另者,本案被告張漢強亦有邀請證人王淑
芬參加,然其因需照顧婆婆,故無法參與,業經證人王淑芬
上開陳述在案,並有被告張漢強與證人王淑芬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309-313頁)。
㈧、又細繹於本案選舉時,部分農會代表已年滿80歲之高齡(例如
被告何樹波、林進生等人),且工作多為務農;學歷部分,
部分被告乃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本院卷五第414-417頁)。
輔以被告廖學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本案張漢強有拿紙
條給一些年長、新進的代表。因為他們頭腦記不住,新來的
又不會投等節(本院卷四第274頁);被告魏周森於本院審理
時結述:農會投票之方式比較複雜。都是要提醒、教一下比
較老的代表、新任的代表,我也是要教,不然我也不知道。
本案中,其中之林裕展、張有城、楊清安、何樹波都是第一
次擔任代表,也有其他被告80幾歲,沒有給他們提示單,他
們不知道怎麼投票等情(本院卷五第48-49頁);被告張漢強
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有些會員代表知曉如何投票,但是真的
比較年長者、80幾歲的,還是說第一次當會員代表的,他們
不會知道要如何投票,因為農會是屬於間接選舉,在會員代
表大會召開要投三種選票,而且農會選舉有分成限制連記法
跟無限制連記法,如果我沒有做個提示單或做個說明,他們
根本不知道理事可以投九票,監事最多可投三票,他們也會
誤以為說是不是只能投一票,像我們一般的選舉,所以我必
須製作提示單來提醒他們等節(本院卷四第182-183頁)。
㈨、是以,即使支持對象均屬同一派系之理、監事,是否能正確
投下所屬意之人選,似仍有說明、告知之必要。又被告張漢
強亦自陳:晚上晚宴開始,我兼任晚會的主持人,我在台上
歡迎大家、講個客套話,我有公開介紹說,我們規劃的第19
屆的理事名單有誰、候補事有誰,還有監事名單是誰、候補
的監事是誰,包括要票選兩期上級農會代表是誰、還有上上
級要擔任中華民國農會代表我們推選的是誰,我有逐一的介
紹。3月3號我記得早上吃完早餐,大家在飯店中庭聚集,我
有先跟各位選任人員再次講解投票的方式,還有待會回到農
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會議的流程。因為4年才選舉一次
,比較複雜,要選理事、要選監事、要選上級農會代表,並
要說明選舉理事監事都是無記名、無限制的連記法,相關的
規定在向選任人員說明後,我跟所有的選任人員說,如果記
不起來、不知道要怎麼選舉、不知道說理事可以投幾票、監
事可以投幾票、上級農會代表可以投幾票的話,我這邊有提
示單,我有製作提示單提供給大家等情(本院卷四第177頁)
,是被告張漢強藉由上開餐敘,應認係說明、告知投票之方
式並提供提示單,使年長、新任或是較不熟悉投票方式之人
得以知曉,另同時凝聚向心力,應認被告等人間,主觀上應
尚無以此餐敘、住宿費用作為渠等行使農會理監事、總幹事
選舉權意願之對價之行賄或受賄犯意。
四、又查:
㈠、證人王淑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這次理事長選舉,我是
支持廖春田。第19屆的理監事選舉,就我們這一個團隊而已
,沒有第二組人選在選等語(本院卷四第220頁)、被告陳新
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這屆沒有兩組人馬在競選,跟上次一
樣等語(本院卷四第292頁);證人楊義榮於本院審理時結述
:我後來沒有另組一組人馬競選,起訴書記載我們兩派人馬
因而分裂係不正確等語(本院卷五第70頁)。
㈡、被告柯志憲於警詢時陳稱:我認識張漢強,他是我哥哥的同
學,也是農會的職員。我與他很熟識,以前常來我家泡茶聊
天等節(選偵5號卷二第252頁)、被告江培熙於警詢、偵訊時
陳述:魏周森平常就很照顧農會代表,也常常宴請我們,所
以這一次他的結拜兄弟招待我們餐敘,期間提供理監事的配
票名單,與我們的想法差不多。我認識廖春田、張漢強、魏
周森。其中魏周森是連任2屆的理事長,張漢強是農會裡面
某科室的主任,廖春田當了20幾年的農會代表和理事等語(
選偵5號卷二第290、298頁)、被告廖學隆於警詢時自陳:我
認識魏周森,他是烏日區農會前任理事長,我們共事很久,
也常聚餐吃飯,算是好朋友等節(選偵5號卷三第105頁);被
告謝丁來於警詢時陳稱:我認識魏周森,他以前是溪北里里
長,我已經認識他很久。我也認識廖春田,他也是之前我作
村長的時候,有同事過等語(選偵5號卷三第131、143頁)、
被告林富奕於偵訊時證陳:我認識魏周森,他是前任理事長
,現任常務監事。我也認識張漢強、廖春田,張漢強是以前
的會務股長,現任總幹事。廖春田以前是會員代表,現任理
事長等語(選偵5號卷三第162頁)。
㈢、被告丁月姿於警詢時陳稱:我是17、18屆烏日區農會代表。
我認識魏周森,他是烏日區農會第17、18屆理事長,也是第
19屆常務監事,我與他相識多年等情(選偵5號卷三第188-18
9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供述:第17、18、19這幾屆的理監
事選舉,沒有兩組人馬在競選。王淑芬跟我是同一組候選人
。第17、18屆的時候,張漢強本來就是楊義榮的會務股的主
任,一切都是他跟我們比較親密一點。第19屆的部分,他跟
我們聯繫,還有做我們溝通的橋樑等節(本院卷四第283、28
7-288頁)、被告林日祥於警詢時陳稱:我曾擔任5屆的農會
代表,2屆的理事。因為理、監事是農會運作的核心,所以
在擔任4屆的代表後,我就決定出來參選理事。魏周森是烏
日區農會的前理事長,他擔任兩任理事長,本屆改選常務監
事,我擔任理事期間他就是理事長,所以我跟他私交不錯等
節(選偵5號卷二第120-121頁)。
㈣、另者,被告魏周森於本院審理時結述:我有當過第17屆跟18
屆的理事長等語(本院卷五第32頁)、被告張漢強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陳:我跟黃德生、張詩偉、陳瑞春、林正奇這些同
事,都是在農會認識超過20年、共事20年以上的同事。因為
長期在農會服務,彼此的交情不管是公務上或私底下互動都
非常密切等節(本院卷四第174-175頁);被告廖春田於警詢
時陳稱:我已經擔任會員代表超過30年,從第11屆就擔任烏
日區農會代表迄今。我認識魏周森,他是農會第17、18屆理
事長,我和魏周森相熟等情(選偵12號卷二第44-45頁)。
㈤、基此,被告張漢強、魏周森等人與其餘被告間多為農會同事
關係,有些為多年好友、工作夥伴,且被告魏周森於第17屆
、18屆,已擔任理事長之要職;被告張漢強亦已任職於農會
多年;被告廖春田則擔任多年之農會代表。另針對第19屆當
選之理事們,亦有多人經歷票選而成功擔任多屆理事,是被
告等人彼此熟識,且多數人亦前因票選而能順利當選相關職
稱,故在農會之組織派系運作中,堪信屬於同一派系下之成
員,因而均支持渠等同一派系下之成員出任農會理監事、總
幹事,而被告張漢強為該派系推出之農會總幹事人選;被告
廖春田為該派系推出之農會理事及理事長人選;被告魏周森
為該派系推出之農會監事、常務監事人選;被告林日祥、丁
月姿、廖學隆、林永斌、林富奕及陳新田為該派系推出之農
會理事人選;被告林忠爵、林世乾為該派系推出之農會監事
人選,渠等本即均支持聘任上開被告分別擔任烏日區農會該
等要職,尚難認其等因為具有聯誼性之一次餐敘與住宿費用
,進而影響、動搖其等原本之選舉意向等情。
五、又進一步針對投票意願之部分,觀諸以下證人之陳述:
㈠、被告江培熙於警詢時陳稱:他們規劃的名單並沒有違背我本
人原先的投票意願,因為我們幾個代表私底下就有先討論過
理監事人選,所以我們有共識認為楊元宏、登金鼎兩位平常
就愛喝酒,觀感比較不好,尤其楊元宏酒品又差。另外楊義
榮是從公所借調農會擔任總幹事,現已屆退休年齡要回公所
待退,而且他太太王淑芬本來也有規劃她擔任理事,所以就
不再選楊義榮擔任監事。至於楊雅湖我比較不熟,是其他代
表認為他平常忙於私事,所以也沒有打算投他擔任理事。又
如果被告張漢強他們規劃的人選是我們認為不妥當的人選,
我們也是會跑票。我不會因為吃了這頓飯就去投我認為不適
任的人去擔任理事或監事。之前在第15屆農會改選理監事的
時候,我因為是會員代表中的關鍵選票,曾經有人提出要以
1,000萬元向我買票,但都遭我拒絕了,現在不可能用一頓
飯或旅遊就能動搖我的投票意願等語(選偵5號卷二第289-2
91頁)。
㈡、被告林慶珍於警詢時陳述:我並不是因為接受招待飲宴才投
票給那些理、監事,這些理監事原本就是規劃中的名單,規
劃後補的登金鼎、楊雅湖、楊元宏等人也有告訴我不用投給
他們等節(選偵5號卷二第234頁)。
㈢、被告林裕展於警詢時陳稱:當初張漢強邀約我參加餐會,是
想說跟其他代表認識一下,我不認為我有被收買等節(選偵
5號卷三第235頁);被告廖學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第1
9屆的烏日區農會改選理監事,最後的結果與規劃的名單是
一致的。有沒有吃飯,結果都一樣等情(本院卷四第274頁)
。
㈣、據此,相互勾稽上開證人之陳述內容,可知其等表示並不會
因接受餐敘、住宿之費用招待,即動搖、影響其等選舉意願
、意向。復本院審酌烏日區農會之農會會員代表人數共33人
(詳見烏日區農會110年2月23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42號函
暨附件烏日區農會第19屆農會小組選舉會員代表當選人簡歷
冊,選偵12號卷三第207-209頁),由會員代表為理監事之
選舉,每位會員代表得選舉9席理事候選人、3位監事候選人
,理事當選人數為9人、監事當選人數為3人,是以每位農會
代表之投票意願對於理監事之當選與否影響甚大,亦即每位
農會代表之選舉權其客觀價值應頗高,相較於上開餐敘及住
宿之價值約1,260-1,700元(僅其中女性被告丁月姿、黃招治
因分別入住單人房,故餐敘及住宿之價值約為2,800元),客
觀上衡量是否有可能影響渠等會員代表之理監事選舉意願,
實有疑義。據上,本院認被告張漢強等33人,主觀上應尚無
以此次餐敘、住宿作為渠等行使農會理監事、總幹事選舉權
意願之對價之行賄或受賄犯意,客觀上亦尚難認該次餐敘、
住宿確有影響渠等選舉意願之可能。
陸、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張漢強等33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犯罪既無法證明,
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周至恒、蔣得龍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件一
一、供述證據-被告
(一)被告張漢強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07-119頁、選偵
12號卷二第13-25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一第123-134
頁)
3.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
頁)
4.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5.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6.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7.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8.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157-186頁)
9.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49-297頁)
10.112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405-440頁)
11.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被告魏周森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71-82頁、選偵12
號卷二第27-37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一第89-96頁)
3.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
頁)
4.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5.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6.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7.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8.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157-186頁)
9.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10.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五第17-59頁)
11.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三)被告廖春田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12號卷二第43-53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305-311
頁)
3.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4.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7.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157-186頁)
8.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9.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四)被告黃德生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 號卷一第231-241頁、
選偵12號卷二第55-65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一第247-251
頁)
3.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
頁)
4.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5.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6.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7.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8.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157-186頁)
9.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10.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五)被告張詩偉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45-154頁、
選偵12號卷二第69-78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一第159-166
頁)
3.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99-231
頁)
4.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5.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6.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7.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8.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157-186頁)
9.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10.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六)被告陳瑞春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205-212頁、
選偵12卷二第81-88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一第215-220)
3.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4.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7.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157-186頁)
8.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9.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七)被告林正奇
1.110年4月1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49-58頁、選偵
12號卷三第119-128頁)
2.110年4月1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63-74頁)
3.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4.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7.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157-186頁)
8.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9.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八)被告林清輝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77-182頁、
選偵12卷三第95-100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一第191-195頁)
3.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4.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7.112年7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157-186頁)
8.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9.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249-297頁)
10.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九)被告張永田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 號卷一第263-270頁、
選偵12卷二第155-162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號卷一第273-277
頁)
3.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號卷四第199-231
頁)
4.111年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1-184頁)
5.111年3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93-409頁)
6.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7.112年6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3-29頁)
8.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9.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被告楊清安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 號卷二第5-13頁、
選偵12號卷二第111-119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號卷二第17-21頁)
3.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9-365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6.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7.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一)被告林日祥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 號卷二第119-127頁、
選偵12號卷二第121-129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號卷二第131-136
頁)
3.110年4月9 日偵訊筆錄(選偵5卷號四第141-143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9-365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二)被告何樹波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 號卷二第179-188頁、
選偵12卷二第131-140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卷二第191-192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33-134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9-365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三)被告登金鼎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 號卷二第51-63頁、
選偵12號卷二第141-153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67-73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25-129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9-365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2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405-440頁)
8.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9.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四)被告柯志憲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45-253頁、
選偵12號卷二第163-171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號卷二第257-259
頁)
3.110年4月9 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45-147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9-365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五)被告林慶珍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 號卷二第225-235頁、
選偵12號卷二第173-183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 號卷二第239-242
頁)
3.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9-365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6.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六)被告丁月姿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87-197頁、選
偵12號卷二第185-195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01-206
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05-109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9-365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249-297頁)
8.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9.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七)被告林慶隆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97-206頁、
選偵12卷二第197-206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209-211
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91-93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9-365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八)被告廖學隆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卷三第103-112頁、選偵12
卷二第207-216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卷三第115-125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99-102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07-433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249-297頁)
8.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9.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十九)被告江培熙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83-292頁、選偵
12號卷二第217-226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297-303
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95-97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07-433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十)被告張有城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343-350頁、選偵
12號卷二第237-244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353-358
頁)
3.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07-433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6.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7.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一)被告黃招治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81-89頁、選偵12
號卷二第257-265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93-99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49-151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07-433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二)被告陳新田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85-294頁、選偵
12號卷二第267-276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97-300
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37-139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07-433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2年8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249-297頁)
8.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9.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三)被告林永斌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卷三第5-19頁、選偵12卷
二第277-291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3-30頁)
3.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07-433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6.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7.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四)被告林進生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69-74頁、選偵12
號卷二第293-298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78-80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57-158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07-433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五)被告林富奕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45-157頁、選偵
12號卷二第299-311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161-166
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153-155頁)
4.111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07-433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61-377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六)被告林裕展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29-237頁、選偵
12號卷二第313-321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41-246
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13-116頁)
4.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3-69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7.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七)被告陳以民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77-85頁、選偵12
號卷二第323-331 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89-93頁)
3.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3-69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6.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八)被告楊雅湖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55-167頁、選偵
12號卷二第333-345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171-176
頁)
3.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3-69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2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405-440頁)
6.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7.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九)被告劉煥章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97-108頁、選偵
12號卷三第3-14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110-116
頁)
3.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3-69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6.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三十)被告林世乾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49-256頁、選偵
12號卷三第25-32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59-262
頁)
3.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3-69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6.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三一)被告謝丁來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29-138頁、選偵
12號卷三第33-42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41-144頁)
3.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3-69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6.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三二)被告楊元宏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09-217頁、選偵
12號卷三第43-51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21-226
頁)
3.110年4月9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19-122頁)
4.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3-69頁)
5.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6.112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405-440頁)
7.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8.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三三)被告林忠爵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169-178頁、選偵
12號卷三第53-62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181-185
頁)
3.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3-69頁)
4.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1-199頁)
5.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59頁)
6.113年5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367-440頁)
二、供述證據-證人
(一)證人謝政權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5-36頁、選偵12
卷二第99-110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39-45頁)
(二)證人廖明宗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139-144頁、選偵
12卷三第79-84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149-152
頁)
(三)證人陳泓諭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15-217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221-222
頁)
(四)證人林木祥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261-271頁、選偵
12號卷二第245-255 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275-279
頁)
(五)證人林炳輝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305-314頁、選
偵12號卷二第227-236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317-322
頁)
(六)證人林志柏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二第327-333頁、選偵
12號卷三第87-93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二第337-339
頁)
(七)證人楊義榮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33-39頁、選偵
12號卷三第63-69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43-48頁)
3.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五第17-59頁)
(八)證人王淑芬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51-57頁、選偵
12卷三第71-77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61-66頁)
3.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4.113年1月17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五第17-59頁)
(九)證人楊文慶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三第263-271頁、選
偵12號卷三第15-24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三第275-280
頁)
(十)證人劉美雲
1.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選偵12號卷二第3-7頁)
(十一)證人廖泓錩
1.110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3-11頁、選偵12
號卷二第89-97 頁)
2.110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15-20頁)
3.110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選偵5號卷四第23-27頁、選偵12
卷三第107-111頁)
4.110年3月26日偵訊筆錄-具結(選偵5號卷四第35-41頁)
(十二)證人陳冬春
1.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十三)證人曾勇雄
1.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十四)證人楊瑞桐
1.112年8月4日審判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203-235頁)
三、書證
(一)110年度選偵字第5號(選偵5號卷一)
⒈被告魏周森烏日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選偵5號卷一第8
4-86頁、選偵12卷二第39-42頁)
⒉字條上11格代表理事之內容1紙(選偵5號卷一第155頁、選偵1
2卷二第79頁)
⒊天水蓮大飯店團體登記表(選偵5號卷一第183-184頁、選偵12
卷三第101頁)
⒋扣案物品照片(選偵5號卷一第185頁、選偵12卷三第103頁)-
林清輝iphone11手機1支
⒌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選偵5號卷一第187 頁、選偵12卷三第105
頁)-林清揮109年9月29日與魏周森通話紀錄
⒍被告黃德生110年3月13日8點45分手機監聽譯文(選偵5號卷一
第243-244頁、選偵12卷二第67-68頁)
⒎【被搜索人:林清輝】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選偵5號卷一第295-301之1頁
)-天水蓮大飯店登記表1張及iPhonel1手機1支
⒏【被搜索人:陳瑞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選偵5號卷一第307-311頁)-
iPhone手機
⒐【被搜索人:張漢強】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選偵5號卷一第317-323頁)
-烏日區農會理事及會員代表名單5張(第323頁)
-烏日區農會活動資料5張、
-各級農會110年改選工作計畫12張、
-張漢強遴選總幹事資料1本及iPhone8手機1支
⒑【被搜索人:張漢強】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選偵5號卷一第327-335頁)-
張漢閔之烏日區農會存摺1本(第355頁)
⒒【被搜索人:張漢強】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選
偵5號卷一第341-345頁)
⒓【被搜索人:廖春田】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選
偵5號卷一第349-355頁)
⒔【被搜索人:張詩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選
偵5號卷一第359-365頁)
⒕【被搜索人:黃德生】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選
偵5號卷一第369-375頁)
⒖【被搜索人:魏周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選
偵5號卷一第379-385頁)
⒗【被搜索人:張詩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選偵5號卷一第391-399 頁)
-HUAWEI手機1支
⒘【被搜索人:廖春田】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選
偵5號卷一第405-411頁)
⒙【被搜索人:魏周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選偵5號卷一第417-415頁)-
iPhone手機1支及魏周森烏日區農會存摺1本
⒚【被搜索人:張永田】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選偵5號卷一第431-437頁)-
烏日區農會會員名冊1份及iPhone手機1支
⒛【被搜索人:黃德生】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選偵5號卷一第443-451頁)-
iPhone手機1支
【被搜索人:陳瑞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搜索筆錄(選
偵5號卷一第455-461頁)
(二)110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二(選偵5號卷二)
⒈【張漢強、魏周森、廖明宗】110年3月12日至110年3月13日
通訊監察譯文(選偵5號卷二第145頁、選偵12卷三第85頁)
(三)110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四(選偵5號卷四)
⒈法務部調查處臺中市調處勘驗紀錄(選偵5號卷四第29-34頁、
選偵12卷三第113-118頁)-110年3月3日天水蓮大飯店餐廳錄
影畫面
⒉110年3月3日天水蓮大飯店中庭現場照片(選偵5號卷四第59-6
1頁、選偵12卷三第129-132頁)
⒊110年3月3日天水蓮大飯店中庭監視器擷取照片(選偵5號卷四
第159-179 頁、選偵12卷三第243-258頁)
⒋黃德生110年3月12日至110年3月13日0000000000號手機通訊監
察譯文(選偵5號卷四第183-185頁、選偵12卷三第267-269頁
)
⒌魏周森與張漢森110年3月12日至110年3月1日0000000000號手
機通訊監察譯文(選偵5號卷四第187頁、選偵12卷三第263頁
)
⒍張永田與吳忠義110年3月12日至110年3月13日0000000000號手
機通訊監察譯文(選偵5號卷四第189頁、第271頁)
⒎廖春田110年3月14日0000000000號手機通訊監察譯文(選偵5
號卷四第191-192頁、選偵12卷三第265-266頁)
⒏張漢強110年3月12日至110年3月14日0000000000號手機通訊監
察譯文(選偵5號卷四第193-196頁、選偵12卷三第259-262頁
)
⒐陳瑞春110年3月11日、110年2月25日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選偵
5號卷四第241-243頁、選偵12卷三第273-275頁)
⒑張漢強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21日手機畫面截圖(選偵5號
卷四第244-245頁、選偵12卷三第276-277頁)
⒒林清輝110年3月2日手機畫面截圖(選偵5號卷四第246頁、選
偵12卷三第278頁)
(四)110年度選偵字第12號卷二(選偵12號卷二)
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選偵12號卷二第9-11頁)
(五)110年度選偵字第12號卷三(選偵12號卷三)
⒈110年3月2日天水蓮大飯店住宿名單(選偵12號卷三第133頁)
⒉110年3月2日車次表(選偵12號卷三第134頁)
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0年4月9日中市農輔字第1100015428號函
暨附件烏日區農會辦理第19屆選任人員相關資料:
⑴烏日區農會總幹事候選人登記報名表(選偵12號卷三第200-20
1頁)
⑵烏日區農會員工服務證明書(選偵12號卷三第202頁)
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18日農輔字第1100022352號函暨附
件烏日區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遴選合格名冊(選偵12號卷
三第203-204頁)
⑷烏日區農會110年3月15日農會字第1100200055號函暨附件烏日
區農會第19屆理事會聘任總幹事表決紀錄表(選偵12號卷三
第205-206頁)
⑸烏日區農會110年2月23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42號函暨附件烏
日區農會第19屆農會小組選舉會員代表當選人簡歷冊(選偵1
2號卷三第207-209頁)
⑹烏日區農會110年1月15日公告(選偵12號卷三第210-211頁)
⑺烏日區農會公告理事候選人名冊(選偵12號卷三第213-215頁
)
⑻烏日區農會110年3月4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48號函暨附件烏
日區農會第19屆理事當選人簡歷冊(選偵12號卷三第216-218
頁)
⑼烏日區農會第19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情形紀錄表(選偵12
號卷三第219頁)
⑽烏日區農會110年3月16日烏農會字第1100200058號函暨附件
-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事長當選人簡歷冊(選偵12號卷三第2
21頁)
-烏日區農會第19屆常務監事當選人簡歷冊(選偵12號卷三
第222頁)
-烏日區農會第19屆理事長、常務監事當選情形紀錄表(選
偵12號卷三第223頁)
⒋天水蓮大飯店預定抵達旅客明細表(選偵12號卷三第225-229
頁)
⒌天水蓮大飯店團體登記表(選偵12號卷三第231頁)
⒍天水蓮大飯店團體帳單(選偵12號卷三第232頁)
⒎天水蓮大飯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選偵12號卷三第233-236
頁)
⒏110年3月3日上午7 時17分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選偵12號
卷三第237-241頁)
⒐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選偵12號卷三
第279-286頁)
⒑另案農會總幹事同額競選賄選之自由時報報導2份(選偵12號
卷三第289-292頁)
⒒烏日區農會110年1月15日公告(選偵12號卷三第303頁)
-公告第19屆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資料
⒓本院通訊監察書(選偵12號卷三第305-314頁)
-110年聲監字第167、169、171、172、173號
⒔110年3月2日天水蓮飯店入住及飲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選
偵12號卷三第315-322頁)
(六)110年度選易字第1號卷一(本院卷一)
⒈110年度院保字第91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33-235頁
)
⒉110年度保管第2049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本院卷一
第236-3至236-17頁)
(七)110年度選易字第1號卷卷三(本院卷三)
⒈111年度監保第74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本院卷三第211頁)
-監聽光碟87片
⒉111年度院監保第61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三第215頁)
-監聽光碟87片
(八)110年度選易字第1號卷卷四(本院卷四)
⒈被告張漢強扣案之I PHONE 8手機內LINE與王淑芬之對話截圖3
張(本院卷四第309-313頁)
⒉被告張漢強扣案之I PHONE 8手機內LINE與廖學隆之對話截圖1
張(本院卷四第315頁)
⒊被告張漢強扣案之I PHONE 8手機內LINE與丁月姿之對話截圖1
張(本院卷四第317頁)
⒋被告張漢強扣案之I PHONE 8手機內LINE與陳新田之對話截圖1
張(本院卷四第319頁)
⒌被告張漢強扣案之I PHONE 8手機內LINE與登金鼎之對話截圖1
張(本院卷四第321頁)
四、物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出處 1 天水蓮大飯店登記表 1張 林清輝 選偵5號卷一第301之1頁 2 iPhonel1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301之1頁 3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陳瑞春 選偵5號卷一第311頁 4 烏日區農會理事及會員代表名單 5張 張漢強 選偵5號卷一第323頁 5 108年9月烏日區農會活動資料 4張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323頁 6 108年11月烏日區農會活動資料 1張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323頁 7 張漢強iPhone8手機 1支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323頁 8 各級農會110年改選工作計畫 12張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323頁 9 張漢強遴選總幹事資料 1本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323頁 10 張漢閔烏日區農會存摺 1本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335頁 11 HUAWEI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 1支 張詩偉 選偵5號卷一第399頁 12 魏周森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魏周森 選偵5號卷一第425頁 13 魏周森烏日區農會存摺 1本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425頁 14 烏日區農會會員名冊 1份 張永田 選偵5號卷一第437頁 15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選偵5號卷一第437頁 16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德生 選偵5號卷一第4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