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550元,及其中53,1
53元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敏玲於110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3,550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397元整、消費款38,843元整及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14,31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3,1
53元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MLDV-114-司促-1131-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