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6號
原 告 李蓮鳳
被 告 傅裕欽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及其土地上之建物(建號:臺中市○○區○○段
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應有分2分之1
(下與前開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
產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又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另案(113年度
裁全字第22號裁定)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7,650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92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TCDV-113-補-2736-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