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宇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
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
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聲請數罪裁定應執行刑狀內
容、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
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6日 110年9月6日 110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2340、8467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505號 最後事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54、307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54、307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54、3072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12/02/09 112/02/09 112/02/09 確定 判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54、307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54、307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54、3072號 決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15 112/03/15 112/0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0號 苗栗地檢113年執緝字第16號(丁股),執行起迄:113.01.06-114.11.05。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01/19 110/03/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10年度偵字第683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 最後事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12/05/31 112/05/31 確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03 112/07/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11號 執行起迄114.11.06-115.06.18。羈押110.10.13-111.01.27共107日折抵刑期。
TCHM-114-聲-175-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