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B11250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B000-B11250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鄭淄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不服本院
臺中簡易庭民國113年9月2日113年度中簡字第748號第一審刑事
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年度偵字第1410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AB000-B112503、AB000-B112502均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而參諸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對宣告刑、數罪
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之規定,已得
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
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
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且本院判決
亦毋庸將不在本院審判範圍之罪(含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
論罪等)及沒收部分贅加記載,或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裁判
之附件,始符修法意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訴人即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已明示其
等對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均不爭執,僅
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包含未宣告緩刑部分)提起上訴,有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故本件被告2人上訴範
圍應只限於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其餘部分不在上訴範圍,依
首揭規定與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審理,至
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被告2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
犯行,深知悔悟,本案之被害人僅1人,情節尚輕,嗣已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提前履行完畢,請從輕量刑,並為緩刑
之宣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
意指摘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
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
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依具體個案認定事實後,審酌被
告2人欠缺尊重他人隠私權之法治觀念,擅自重製他人之性
影像之電磁紀錄,並傳送他人觀覽,已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
私權,實屬不該,被告2人雖坦承犯行,然於原審判決前仍
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2人之犯
罪動機、手段、目的、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害程度,並參以被
告2人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案科刑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於法定刑度內予以量定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客
觀上並無明顯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有輕重失衡之情形,與法
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均不相違背,核無違
法或不當之處,堪認為妥適。被告2人提起上訴後,已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並提前履行完畢,原審雖未及審酌,然而本
院考量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已屬得易科罰金之輕度刑,前開情
狀影響罪責之程度有限,原審之量刑於上開量刑因素有所變
動之情形下,仍屬妥適,不能據此認為原審之量刑基礎有所
動搖,被告2人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㈡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
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其等均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
刑罰,惟其等於犯後均坦認犯行,且於提起上訴後,均已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於和解書表
示同意原諒被告2人,同意法院對被告2人為緩刑之宣告,堪
認被告2人均已知錯,並均有悛悔之意,信其等經此刑事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均應已知所警惕,再犯可能性低,因
認對被告2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CDM-113-簡上-545-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