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則伊
徐明德
被 告 鄭明河
鄭孫梅雀
鄭吉山
鄭明賢
鄭貽尹
鄭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撤銷之訴,其所得
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
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意旨
參照)。再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
旨參照)。另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
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
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
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
討結果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就被繼承人鄭
正道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
議之債權行為,及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於112年7月2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塗銷,並命被告鄭孫梅雀將系爭不動產回復原狀登記為被繼
承人鄭正道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
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而為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上開規定,應以原
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告鄭明河於系爭遺產應繼分之價額較低者定
之。次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鄭明河積欠債務之執行名義為本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61715號債權憑證,其執行金額為本金新臺幣(
下同)89萬4,861元,及其中7萬9,497元自105年6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7.9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80萬1,223元自105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就原告請求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8日止之利
息共計為66萬1,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部分,應併算其金額
及督促程序費用,故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155萬6,559元【計算式
:894,861+661,198+500=1,556,559】。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
態、屋齡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之平均單價約為
123,972元/平方公尺,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86.79平方公尺,依
此估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1,075萬9,530元【計算式:123,
972元×86.79平方公尺≒10,759,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
計算系爭遺產之價額共為1,147萬799元【計算式:10,759,530+2
93+16+168+531,582+155,217+23,371+3+153+466=11,470,799】
,而以被告鄭明河應繼分之比例為6分之1計算,其就系爭遺產之
應繼分價額應為191萬1,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價額高於
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155萬6,55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55萬6,5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9,800元,尚應補繳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外,原告提出相關書狀,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
類別 標的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⑴權利範圍:3分之1 ⑵面積:883平方公尺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 ⑴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⑵權利範圍:全部。 ⑶總面積:86.79平方公尺。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行-293元 存款 兆豐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16元 存款 陽信銀行社子分行-168元 存款 中華郵政士林社新里郵局-531,582元 存款 中華郵政士林社子郵局-155,217元 存款 中華郵政士林社子郵局-23,371元 存款 聯邦銀行台北分行-3元 存款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社子分部-153元 投資 中國鋼鐵(股)公司中鋼16股-466元
SLDV-113-補-149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