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月鳳
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 陳俊廷
即被收養人
關 係 人 陳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關於聲請人即收養人甲○○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女」之記
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及「養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
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PHDV-114-司養聲-1-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