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丁淑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5,10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51×10=5,1
0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09年度及112至113年度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95年起至目前為止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資料。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提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房
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
,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
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
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4
月16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停車費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此外,請說
明目前是否仍在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工作,如是,則請同樣
提出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2年3月及113年1月後到目前為
止之薪資明細(含值班費及奬勵金部分)供參。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
2 年即自111年4月16日起至目前為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
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4月16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
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4月16日迄今,有
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依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
2倍即2萬280元,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其有「毀諾
」情事,故請聲請人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
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
?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其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
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另外,請
說明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協商成立後當時其每月收入及
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於民國96年3月間係因何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毀諾,致其增加多少費用之支出或
減少多少收入,使其無法履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
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
費用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PCDV-113-消債清-302-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