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梁伊強
上列抗告人因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法院於裁定前,得
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此觀破產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規定即明。是法院於對
破產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有無不堪清償其
債務之情事,得為必要之調查,以審認是否符合破產宣告之
要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因擔任第三人法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法
宣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積欠債務計新臺幣(下同)2,736
萬2,036元,但伊之資產僅約135萬7,041元,不足清償該債
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破產
。原裁定逕以伊資產不足構成破產財團,無破產實益為由,
駁回伊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其負有如附表所示債務乙情,固提出裁判書為證
(見附表備註欄所示),惟細繹上開裁判書所示債務,係由
抗告人與法宣公司、第三人葉玲萍(下稱葉玲萍)負連帶給
付責任,其中部分債權人已對抗告人及葉玲萍之財產聲請強
制執行,有原法院執行命令在卷可稽(見原審破更一卷第11
5至127頁),則抗告人之債務餘額即可能因該強制執行之結
果而有所變動。另抗告人雖陳其對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有保單借款債務,債務金
額各為190萬1,006元、15萬0,672元云云,然此與上開保險
公司函覆本院之債務金額各為197萬9,397元、15萬6,573元
乙節有異,另該保險公司亦覆稱:如保單解約,解約金將扣
除未清償之欠款金額後給付等語,有該保險公司函覆在卷可
參(見原審破更一卷第111至113頁、本院卷第107至109、15
9、117頁),足見抗告人尚得以保單解約金扣抵該保單借款
債務,則抗告人是否確有上述債務存在?該債務實際餘額究
為若干?以上各情,均屬不明。
㈡抗告人主張資產有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
司)股票1萬4,715股(下稱系爭股票)、保單解約金1萬6,4
56元、存款1,086元、現金1萬2,000元、機車1台等情,有財
產狀況說明書、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保險解約金試算表
、存摺影本、郵政匯票、機車行照、南山人壽113年12月12
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62663號函暨所附資料為證(見原審破
字卷第85頁、破更一卷第159至163頁、本院卷第75、85、11
3、117、159頁),而系爭股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總價值
為129萬4,920元,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
年12月10日保結投字第1130026693號函暨所附投資人有價證
券餘額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又抗告人另有保
險理賠金收入,有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理賠明細表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41至65、119頁),可徵抗告人非毫無財產
足以構成破產財團。原法院未查明抗告人之現有資產實際價
值、債務數額究竟若干,以確定其有無負債大於資產,且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遽謂抗告人僅有價值66萬5,852元
之富邦公司股票7,214股、存款86元,欠缺宣告破產實益,
逕駁回其聲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有理由。
四、關於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破產法第5條定有明文。而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
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
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2條亦有明文。原裁定不當應予廢
棄,已如前述,惟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於裁定前,依破產法
第63條第2項規定,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
、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倘原法院調查審酌後,如認不應宣
告破產,固應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如認應宣告破產,則依
破產法第64條、第65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時應為選任破
產管理人、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1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
公告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
權等必要之處置,該等處置應由原法院為之,自屬民事訴訟
法第492條後段之必要情形。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原法
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證明 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10,436,010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41至47頁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04號民事判決 2,390,105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49至53頁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19號民事判決 2,227,161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55至59頁 687,264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民事判決 2,467,725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61至69頁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84號民事判決 533,466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71至75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528號民事裁定 387,637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77至79頁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 634,089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81至87頁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522號支付命令 758,922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89至93頁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支付命令 41,157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95至97頁 8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支付命令 322,270 本院卷第173頁 9 創鉅有限合夥 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981,865 原法院破更一第99至101頁 10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547號民事裁定 1,137,100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103至105頁 2,180,330 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993號民事裁定 180,000 原法院破更一卷第107至109頁 合計 25,365,101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TPHV-113-破抗-15-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