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強
郭錦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2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志強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郭錦輝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蕭志強、郭錦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蕭志強與郭錦輝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然未竊得財物,為未遂犯
,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自力賺取所需,
竟竊取他人置於工地之料件,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
安;再考量被告2人過往均有多次竊盜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
行之紀錄,本次又再犯案,實屬不該。惟念被告2人徒手行
竊手段尚稱和平,兼衡其所竊財物價值、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偵卷第15、33頁),及其2人犯後均
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2829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829號
被 告 蕭志強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錦輝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志強、郭錦輝為朋友關係。詎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凌晨1
時19分許,由郭錦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搭載蕭志強,行經桃園市觀音區草新一路與學文路口旁工地
前,見該處置放有黃勝彥管領之鐵管40根(業已發還)無人看
守,認有機可乘,竟共同意圖為渠等不法之所有,共同徒手
竊取上開鐵管40根,得手後欲離去之際,旋遭黃勝彥阻止渠
等離去,並通知警察處理,而為警當場查獲而未遂。
二、案經黃勝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志強、郭錦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勝彥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領據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2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蕭志強、郭錦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
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嫌。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至扣案之鐵管40根,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有贓物領據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
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奕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岱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TYDM-113-壢簡-2230-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