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黃基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芷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芷庭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KLDV-114-司繼-167-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