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宥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1日
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
訴者,應徵收新臺幣750元之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
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TCTA-112-交-994-20250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