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高麗芳
被 告 陳寶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高麗芳就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被告陳寶琳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HLDM-113-原附民-87-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