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任敏文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慧君
債 權 人 劉崑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按月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期限
內以書面確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
,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均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全數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同意,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6,425
元,第72期清償6,417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
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清償總
金額為462,592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
00%,該方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
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
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
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第1期至第71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6,425元;第72期清償金額6,417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00%。 5.債務總金額:462,592元。 6.清償總金額:462,592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可分配金額: 第72期可分配金額: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110 5,104 2 劉崑霖 1,315 1,313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TYDV-113-司執消債更-142-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