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孫建成
被 上訴人 楊文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2月6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
一項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孫建成給付逾新臺幣(下同)4,83
9,682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
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6,160,318元(計算式:11,000,000-4,83
9,682=6,160,318,其中110,000元為違約金),及以年息12%計
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892,460元元(計算式:6,050,318
×(2+222/366)×12%=1,892,46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
052,778元(計算式:6,160,318+1,892,460=8,052,778),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1月20日
金額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6,160,318元 利息 110年4月13日 112年11月20日 12% 1,892,460元 小計 1,892,460元 合計 1,892,4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