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2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志賢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志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偵查中雖供陳其毒品係向綽號「
琮仔」之男子所購買等語(見:偵卷第85頁),然並未敘明
其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或聯絡方式以供警查緝
,與「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尚屬有間,是尚無從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持有附件所示毒品
之數量、期間;㈡附件所示毒品,對社會具有相當之戕害,
業經法令明定禁止任為持有,被告未能恪遵法律誡命,任為
本案犯行,助長毒品流通,所為應值非難;㈢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連同不能或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之外包
裝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部分之毒品,既已滅
失,自無庸另予諭知沒收銷燬;又本案為訴究被告持有第一
級毒品之案件,而非施用或持有第二級毒品等其他毒品相關
案件,是應無從就其他扣案物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均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名稱 說明 1 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 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397公克(詳如該院113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2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所載,見:警卷第45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331號
被 告 蔡志賢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志賢明知海洛因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
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6日19時許,在高雄市某處,
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琮仔」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
前淨重0.409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8日15時5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香堤晶典汽車旅館前,因
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當場扣得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
物(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
案辦理)。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志賢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可資佐證,又扣案毒品
海洛因,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113年6月26日巿凱醫驗字第85294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請依同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檢察官 董秀菁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驗前淨重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0.409公克 113年度偵字第32331號 2 安非他命 1包 3.568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 3 安非他命 1包 3.542公克 4 安非他命 1包 3.562公克 5 安非他命 1包 0.181公克 7 玻璃球管 3支 8 軟管 1條 9 夾鏈袋 1包 10 電子磅秤 1台
KSDM-113-簡-4552-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