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幸聖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幸聖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幸聖智(下稱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7年確定後,移送接
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6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6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CHM-114-聲保-94-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