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鄭惠玲
被 告 李紘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150元及自本件裁判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網路上認識之朋友,被告於㈠民國110年12
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元,目的為寵物居家
美容約定要洗10次,但被告只洗了2次,還有8次沒洗到;㈡1
10年12月13日借款3,000元,被告製作私人名片之花費;㈢11
1年3月15日借款2,500元,被告說他二弟過世要買紙錢;㈣11
1年3月19日原告跟朋友借2萬元借給被告;㈤111年4月11日借
款5,000元,被告說是要救流浪狗;㈥111年11月9日到112年3
月26日,我幫被告狗狗醫療,費用為2萬2,400元;㈦111年12
月23日原告郵局匯款幫被告繳強制險5,162元。以上合計為6
萬1,062元,爰依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6萬1,0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是原告欠我服務費,不是我欠原告錢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
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
,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當事人主張與
他方有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
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
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
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
參照) 。
㈡惟查,原告上開主張㈠至㈤借款時間、金額,原告於本院113年
10月7日言詞辯論時自承:均是在其家裡現金交付給被告,
兩造間之對話紀錄也無從看出借款時間、金額等語(本院卷
第100頁反面),是此部分難認原告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
金錢之交付已盡其舉證責任,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當無所
據,應予駁回。再者,原告上開主張㈥借款時間、金額,固
提出動物醫院收據為證(本院卷第23頁),然此情為被告所
否認辯稱:那張收據是我帶我的狗去就診,費用都是我親自
付給醫生的等語(本院卷第101頁),是此部分既為被告所
否認,自仍應由原告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金錢之交付負舉
證之責,原告除上開收據外,無法提出其餘佐證,自無從為
其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無所據,亦應
駁回。
㈢原告上開主張㈦借款時間、金額,業據其提出兩造間之對話紀
錄、原告匯款紀錄為證(本院卷第9頁至第12頁),觀諸上
開對話紀錄,被告向原告稱:「姐$5162」;原告回以:「
我先幫你,跟保險員接洽」;被告回以:「好,謝謝姐」、
被告再提醒原告:「因為強制險過期要今天完成繳費唷」等
語,足見被告確實有要求原告幫忙繳納上開強制險費用,兩
造間僅為網路上認識之朋友,並非親屬或交往關係,若非被
告向原告請求繳納,原告當無由為被告繳納上開強制險費用
,堪認兩造間此部分有借款意思表示合致,且原告已為繳納
,有上開匯款紀錄為憑。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當屬有
據。
㈣被告雖抗辯是原告欠我服務費,不是我欠原告錢等語,固提
出兩造間對話紀錄及原告臉書發文為證(本院卷第102頁、
第103頁),然觀諸此對話紀錄,原告僅向被告稱:謝謝您
,幫我毛(寵物按摩),耽擱您不少時間,真不好意思,光
我毛,原本,牠的腳底冰冷(血液循環不好),經由您巧手
按摩,我觀察下來,牠確實舒緩很多,牠原本,後腿無力的
情形,在行走上,真的比較不偏移行走,這錢(玫瑰花圖案
)的值得,感恩謝謝等語;及原告臉書發文:被告發現路殺
_可免費幫處理等語。上開對話紀錄及原告臉書發文,均未
提及服務費用或服務費用金額,難認原告有積欠被告服務費
之情,是被告上開抗辯,並無足採。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TYEV-113-桃小-1053-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