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10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提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同院 113 年度緊家護抗
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聲請書未
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
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
而駁回,是系爭裁定一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
定;次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因被害人死亡法
院視為程序終結並已通知相對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得認聲請人業已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
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
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