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沈寧致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沈李秀衿
沈銘俊
沈銘樹
沈芳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臺中市○○區○○段00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揆諸
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
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同地段、
相同公告現值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前之113年8
月22日交易價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9,961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6萬0,805元(計算式:1萬9,961
×1,005=2,006萬0,8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61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TCDV-114-補-119-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