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凃尚言即凃尚言皮膚科診所
被 上訴人 王櫻琇
蘇毓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12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因財產權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16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2,264元;另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
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各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64元
(計算式:42,264元+6,750元+6,750元=55,764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TNDV-112-勞訴-120-20250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