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慶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鍾明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4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原判決判命確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
00地號土地對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如判決附圖編號1131⑴部分、面積88.18平方公尺部分有通
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在前項所示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
地通行,並不得為任何妨害原告之行為。茲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而上開土地於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5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
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44,090元(計算式:500×88.18=44
,0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PTEV-112-屏簡-762-2025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