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盈霖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60公克),沒
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另補充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二、法官審酌被告陳盈霖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列管毒品,竟仍非
法持有,堪認無抗拒毒品意念,應自我警惕,惟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扣案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驗餘淨重0.346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
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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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770號
被 告 陳盈霖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臺中○○○○○○○○○)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現在法務部○○○○○○○○觀察 、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盈霖(涉犯竊盜罪嫌案件,另案偵辦中)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10時許前某時
,在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之「金典遊戲場」內,以不詳代
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毛重0.52公克)1小包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0月
17日,見鍾奇峰所使用管領而停放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
巷000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鑰匙未拔,而直
接以鑰匙發動引擎竊取該車,然因迅遭鍾奇峰查知車輛遭竊
而駕駛車輛尾隨在後,陳盈霖因查悉遭人尾隨而在彰化縣○○
鎮○○路00巷00號旁失控撞擊牆壁,隨即跳車逃逸。嗣經鍾奇
峰在前開車輛副駕駛座發現被告遺落之深灰色手提包1只(
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淨重0.3594
公克、驗餘數量:淨重0.3460公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盈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職務報告(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於112年10月25日出
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含查獲現場、手提包採證照片等)、彰化縣警察
局證物交接清單、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轄內「鍾奇峰(關
係人)汽車尋獲、毒品案」資料稽核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
分局刑事實驗室紀錄、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113年度安保字第472號、113年度保管字第2168號)及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21100089號)在
卷可資佐證,並有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
數量:淨重0.3594公克、驗餘數量:淨重0.3460公克)扣案
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
量如前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高 如 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紀 珮 儀
CHDM-113-簡-2305-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