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石育源
被 告 葉健鑫
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余國銓
張茂鎰
被 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九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
餘大內區合計74筆土地原為被告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啟源公司)所有,於民國87年間由被告啟源公司借名登記
於被告葉健鑫名下,雙方於87年12月9日通謀虛偽設定登記
被告啟源公司為債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7,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被告瑞豪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豪公司)為被告啟源公司之債
權人,於94年間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抵押權後承受系爭抵押權
,復於106年間將其中60,00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及系爭土
地之抵押權讓與原告。惟因系爭抵押權係通謀虛偽表示設定
,所設定之抵押權不生效力,致原告未能取得60,000,000元
之抵押權債權及抵押權而受有損害。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一部請求被告瑞豪公司賠償原告30,000,000元,及代位被告
瑞豪公司代位被告啟源公司向被告葉健鑫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請求被告葉健鑫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啟源公司,並
代位被告瑞豪公司對被告啟源公司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所得
價金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則原告對被告瑞豪公司請求損害
賠償及代位被告瑞豪公司代位行使被告啟源公司之所有權,
二者實體法上之權利並非同一,其訴訟標的殊異,且無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而系爭
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各如附表所示,合計價額為98,252,8
4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252,840元【計算式
:30,000,000元+68,252,840元=98,252,84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95,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面積(平方公尺)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012 610元 4,887,32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8,675 610元 11,391,75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116 610元 8,000,76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159 610元 3,756,99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010 610元 3,056,1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57 610元 644,77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779 610元 4,135,19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093 610元 6,156,73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00 610元 732,00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65 610元 3,394,650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278 610元 1,999,580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569 610元 2,177,090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730 610元 2,885,300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19 610元 438,590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93 610元 788,730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 610元 3,660元 1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323 610元 4,467,030元 1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520 600元 4,512,000元 1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041 600元 4,824,600元 合計 68,252,840元
TNDV-114-補-103-2025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