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吳亞倫
被 告 羅凱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易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捌拾陸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捌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2日7時許至13時許間,在
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1之「Q-TIME網咖萬年門市
」竊取原告錢包內之兆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
帳金融卡1張(下稱系爭金融卡),嗣接續持系爭金融卡,
未經原告同意而以附表所示情形,使用系爭金融卡,使各特
約店家陷入錯誤,而提供附表所示商品或服務,另因盜刷而
精神上受有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萬4,086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在監服刑無法賠償,出所後願意賠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
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
事判決審認明確,並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是原告自得請求賠償其因被告前
開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3萬4,086元。
㈢至原告另請求精神賠償3萬元等語,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
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
,若使人發生財產上之損害,對其身體、生命、自由等人格
權並未有何加害行為,縱因此使人苦惱,亦不生賠償慰藉金
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竊盜及詐欺等行為,係使原告發生財產上之損害,
並非對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等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有何加害行為,縱因此使原告身心
受創、苦惱難過,依上開說明,亦不生賠償慰藉金之問題,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之部分,尚無可取。
㈣從而,原告因被告為前開竊盜、詐欺行為,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所受損害3萬4,086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4
,08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
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另逐一論述。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院不另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
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消費商品/服務 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5月12日 15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肯德基臺北士林門市 食物 37元 2 112年5月12日 17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肯德基臺北士林門市 食物 229元 3 112年5月13日 3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麗華行電競旗艦館 網咖費用 620元 4 112年5月13日 12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麗華行電競旗艦館 網咖費用 825元 5 112年5月13日 13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GOAL SALON 理髮費用 2,600元 6 112年5月13日 15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小林眼鏡士林門市 隱形眼鏡 900元 7 112年5月13日 16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號旭昇通訊行 iPhone行動電話(13Pro 256GB) 2萬8,875元 合計 3萬4,086元
TPDM-114-附民-373-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