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喪葬費用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返還喪葬費用等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丙○○、甲○○
、乙○○分別返還代墊喪葬費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733,298元
、2,733,298元、3,533,298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且本件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8,999,894元(計算式:2,73
3,298+2,733,298+3,533,298=8,999,894),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KSYV-113-家補-775-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