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曾美幸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徐亦安律師
被 告 曾文宏
曾文瑞
曾美惠
曾美瑛
曾李素梅
周宏泰
周明玲
周明麗
柯茂良
柯延祿
柯昆明
柯穗燕
柯穗真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北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
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3年度
家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下稱系爭繼承權事件
)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有停止訴訟
裁定1份在卷可參。茲系爭繼承權事件於114年2月4日判決確
定等情,有本院案件查詢單在卷可稽,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
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TPDV-112-家繼訴-26-2025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