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1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05 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18 號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繼續審判聲請人再次聲請之訴訟案
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 113 年
審裁字第 618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憲法法庭
繼續審判,核屬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
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